1、农商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商行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包括省联社资本金、历年盈利积累资金、筹集的管理费、辖内各行社上存省联社的资金和其他资金,以及上述资金产生的收益。第三条 省联社资金主要用于市场化资金营运,辖内困难县级行社资金扶持,以及为保障省联社正常运转的各项财务支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存放中央银行、存放同业、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系统内资金调剂等资金营运业务;(二)支付各行社存放资金及其他负债资金的利息;(三)费用性
2、支出;(四)资产购置及其他资本性支出;(五)扶持辖内县级行社改革与发展;(六)依法缴纳各项税费;(七)向省联社社员社分配利润。第四条 省联社要完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优化资金配置,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 资金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量入为出,统筹安排。根据资金来源情况,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二)控制风险,注重效益。资金营运要做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协调,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资金收益率。(三)明确职责,严格审批。明确资金使用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四)规范运作,严格监管。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权限和程序使用资金,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
3、督和检查。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第二章 资金使用计划管理第七条 省联社资金使用实行计划管理。第八条 省联社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编制。第九条 省联社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工作。第十条 省联社有关部室、直属机构及派出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规定格式(见附件)向省联社财务管理部门提交本部室(机构)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明细及其说明。第十一条 省联社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各部室(机构)资金使用计划,并综合平衡后,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省联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确定资金使用范围、用途、额度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计划经省联社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联社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4、。第十三条 各部室(机构)应当分项目严格执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间不得相互挤占、挪用。第十四条 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一般不做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在当年10月份调整一次。各部室(机构)应于当年10月15日前,向省联社财务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调整申请,财务管理部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调整草案,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审批后,相应调整资金使用计划总额或项目数额。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1个月内,省联社财务管理部应当向省联社主任办公会及省联社理事长报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第一节 资金营运管理第十六条 省联社要加强资金营运管理,在严控风险的基础上,合理运用闲置资金,加快资金周转
5、,努力提高资金收益水平。第十七条 省联社应当建立健全资金营运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严格分离前、中、后台岗位责任,做到权责分明、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第十八条 省联社资金调配、定价与资金划拨、清算职能应当相分离,由不同部门承担。第十九条 省联社资金营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资金调配和定价,具体包括下列职能:(一)负责制定资金营运管理相关制度;(二)核定省联社资金头寸;(三)确定资金营运的用途、额度及定价;(四)组织实施资金调度;(五)负责资金营运相关对账工作;(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能。第二十条 省联社资金清算部门负责资金划拨和清算,具体包括下列职能:(一)
6、负责制定资金清算管理相关制度;(二)监测省联社资金头寸;(三)负责营运资金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管理及注销等;(四)负责资金的划拨、清算等;(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能。第二十一条 省联社资金营运管理部门和资金清算部门要科学设置内部工作岗位,不相容岗位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二节 扶持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 省联社应当充分发挥服务职能,在财力可承受范围内,使用依法筹集的资金及其收益扶持辖内县级行社改革与发展。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行社,省联社可向其提供资金扶持:(一)县级行社发生流动性风险,无力自救的; (二)上年度监管评级在5B级及以下的县级联社,在改制或化解风险过程中遇到困难,自身无力
7、解决,需要资金扶持的;(三)其他需要资金扶持的情形。第二十四条 省联社对县级行社的资金扶持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无偿拨付资金;(二)提供一定期限内的低息资金。第二十五条 省联社对县级行社提供的低息资金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第二十六条 省联社对县级行社提供的低息资金利率,在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利率和市场资金利率水平区间内合理确定。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县级行社申请资金扶持,应向所属办事处(市联社)提出书面资金扶持申请,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的困难,自身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第二十八条 办事处(市联社)应通过书面审核、当面谈话、实地调查取证等多种方式,对辖内县级行社提出的资金申请
8、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联社。第二十九条 省联社财务管理部门对县级行社资金扶持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对改制联社的资金扶持,应征求省联社负责县级联社改制的有关部门意见),草拟资金扶持方案,明确资金扶持的必要性,资金扶持方式、金额,以及预期达到的效果等。第三十条 资金扶持方案经省联社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联社理事长审批同意后执行。第三十一条 按不同资金扶持方式,分别由省联社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对县级行社资金扶持。(一)省联社无偿拨付县级行社扶持资金的,由省联社财务管理部门依据相关会议纪要、领导审批意见等,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二)省联社向县级行社提供低息资金的,依据相关会议纪要、领导审批
9、意见等,由资金营运管理部门负责拟订资金使用协议,经分管资金营运的社领导签字并加盖省联社公章后,资金营运管理部门调配资金,资金清算部门办理资金划拨手续。第三十二条 县级行社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第三十三条 使用扶持资金的县级行社,要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省联社。第三节 其他资金管理第三十四条 省联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按期支付各行社存放资金的利息及其他负债资金利息。第三十五条 省联社费用支出按照农商行费用支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省联社资产购置支出按照农商行固定
10、资产购建与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农商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农商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省联社资产购置支出以外的资本性支出,应经省联社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并报请省联社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支付。第三十八条 省联社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计算、申报、缴纳各项税费。第三十九条 省联社利润分配方案经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可向社员社分配利润。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省联社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对各独立核算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十一条 省联社稽核部门应对省联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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