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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证照管理办法模版.docx

1、 农商行证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的证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联社证照包括金融许可证(正、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各项业务经营许可(资格)证以及其他证照。 第三条  证照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履行义务的原则。省联社各部门都应在积极争取权益的同时,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协同配合,依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积极争取依法获得相关许可,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换证等项工作。 (二)统一管理,明确职责的原则。省联社的证照管理工作总体上

2、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在此基础上,细化各类证照管理的具体管理责任部门和管理岗位职责,明确承担岗位职责的人员。 (三)严格管理,三岗分离的原则。省联社日常的证照管理工作包含证照保管、证照使用和使用批准三个方面,均须明确相应的规范。在职责界定上应遵循证照保管、证照使用和使用批准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证照的申领及年检、换证。 (一)省联社证照的申领应严格遵守相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并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换证等手续。 (二)金融许可证(正、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经省联社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办理申领及年检、换证等相关工作。 (三)税务登记证(正

3、副本)的申领及年检、换证工作,由省联社财务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许可规定提出请示,经省联社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向税务机关报送申请文件,并具体办理向税务机关申领或年检、换证等相关工作。 (四)其他证照的申领及年检和换证,均需省联社相关业务主办部门依据许可规定提出请示,经省联社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对许可机关出具申请文件,由业务主办部门具体办理向许可机关申领或年检、换证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证照的保管。 (一)各类证照的保管均须明确具体保管部门的职责及保管人员的岗位职责。承担具体证照保管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证照保管工作负全责;具体保管职责岗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

4、证照保管人”)按岗位职责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二)金融许可证(正、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并明确保管岗位职责,确定证照保管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其他证照,依据证照的具体性质和业务工作的需要,由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或业务主办部门负责具体证照的保管,并具体明确保管岗位职责,确定证照保管人。 (三)证照保管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存放,禁止乱置乱放;证照不能脱离证照保管人的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委托他人代管。 (四)证照保管人休假或异地出差时,须经证照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向能够承担保管责任的他人办理移交手续,方可将证照交由他人保管;

5、移交后,新的证照保管人须承担保管岗位职责。 第六条  证照的使用。 (一)证照使用须符合发证机关的相关规定。具体使用时须由使用部门提出请示,经省联社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证照保管部门接到省联社领导批准使用证照的批示后,须严格办理使用登记。证照使用登记要建立专门的“证照使用登记簿”。登记内容为“使用证照的名称、使用部门、使用事由、使用形式(原件或复印件)、使用时间、承办人、份数、批准人”等。“证照使用登记簿”及“经领导签字批准的请示”应归档留存。 (三)未经批准,不得将证照原件携带出省联社办公场所之外使用。经批准携证照原件外出使用时,须由证照保管人亲自携带,

6、不得委托他人携带外出。 (四)使用证照复印件时,须由证照保管人在复印件上划线,注明使用用途、使用时间,并在使用用途和时间处加盖省联社公章。证照保管人和使用人须严格按使用份数复印,不得擅自多印,并不得出具未注明使用用途和使用时间的证照复印件。 (五)证照使用人不得擅自保存证照复印件,未使用或使用后剩余的证照复印件,均应及时退还证照保管人,由证照保管人按规定及时销毁,并在证照使用登记簿上作相关记录。 第七条  证照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办公室应当根据实际变化,及时掌握和汇总省联社各类证照的申领、年检、换证、保管和使用的情况,并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省联社主要领导汇报。 (二)如发生省联社证照(含正、副本及复印件)遗失、损毁、污渍等类情况,使用部门和使用人、保管部门和保管人应及时向省联社主要领导报告,并及时按发证机关的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尽力避免造成损失。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应书面作出深刻检查,同时依据《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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