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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1、xx银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创业贷款”)健康发展,规范贷款业务各项操作,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以及《xx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号)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贷款,是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本行发放的用于支持创业的一定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自治区创业政策支持及本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和小微企业。 第四条 创业贷款严格执行属地化管理政策,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原则上

2、由一家分支机构办理本区域内的创业贷款。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创业贷款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 1 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6 (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尚未就业人员; (四)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 5 年内尚未就业并具有创业愿望,持有大中专(含研究生、技校和职业高中)院校毕业有效证件

3、的人员; (五)就地就近创业的农民。指在户口所在地创办二三产业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民; (六)由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小企业。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指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和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创业贷款额度根据以下三个额度中的最低额度确定: (一)贷款担保合作

4、协议中约定的单笔、单户贷款额度上限; (二)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意向书中核定的担保额度; (三)根据本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测算的贷款需求额度。 第七条 创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八条 创业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与贷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 个百分点执行。 第九条 创业贷款还款方式以按季结息、到期还本为主。 第十条 创业贷款借款人基本条件、借款用途及支付方式等 按照本行个人、法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办创业贷款业务须报总行审批,审批同意后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贷

5、款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机构签订《贷款担保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对象、担保保证金额度、担保贷款总额度、单笔/单户贷款额度、担保比例、还款方式、不良率控制上限、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 第十二条 创业贷款担保机构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在本行开立担保保证金专户并交存担保保证金,保证金管理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创业贷款经办行应指定创业贷款专管员,专管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创业贷款。 (二)负责建立本机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台账》,并根据创业贷款发放及运行情况实时更新。 (三)负责与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对账,对账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对账内容包括: 1

6、 创业贷款余额、本期收回金额、本期发放金额; 2. 创业贷款担保保证金余额、本期担保机构履行代偿义务而扣划的保证金金额、本期担保机构补充的保证金金额; 3. 创业贷款总体不良率、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担保机构尚未履行代偿义务的贷款笔数及金额。 (四)负责按照本行保证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创业贷款担保保证金。 (五)负责创业贷款担保机构资质证件、担保文书等资料的收集更新。 (六)负责监控本机构创业贷款的总体运行情况,当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述情形时及时向所在机构主管领导汇报并暂停发放新的创业贷款。 (七)负责对已发放的创业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并做好风险预警。 第十四条 贷款发

7、放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经办行须根据担保合作协议约定及时提示担保机构履行代偿义务并扣划相应贷款担保保证金。 第十五条 创业贷款办理及存续期间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 经办行应立即暂停发放新的创业贷款,直至满足担保合作协议约定的业务办理条件方可恢复办理。 (一)担保机构履行代偿义务后,担保保证金余额不能达到 担保合作协议要求的; (二)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总余额达到协议约定上限的; (三)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不良率达到协议约定上限的; (四)担保合作协议中有关暂停发放贷款的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创业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及具体要求、贷后管理等按照本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及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区内各分支机构。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xx市商业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银商行(个)发〔2003〕3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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