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财政集中支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xx发〔2012〕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代理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的管理,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试行)(修订版)》、《xx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清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市联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财政集中支付业务是指通过银行间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至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包括代理财政直接支付业
2、务和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代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代理机构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划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的业务。 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是指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在额度范围内自行开具支付令,代理机构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的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置和凭证 第三条 代理机构按照市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市财政局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和财政资金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开户时,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需向代理机构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四条 代理机构依据《人民银行结算
3、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市财政局同意其在代理银行开户的文件; (三)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印鉴一致); (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五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资金专户均不得提取现金,特设专户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如需提现,须按《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当地人民银行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提取现金。提现时应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应为零。 第七条
4、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机构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同时提交预算单位开户名称和编码。 第八条 办理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开设以下内部账账户: (一)在“12210120财政性资金垫款”科目下分别开立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垫款和财政授权支付垫款账户,分别用于核算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所垫付的资金。 (二)在“22410103中间业务暂收款”科目下分别开立财政直接支付退款资金和财政授权支付退款资金,分别用于核算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款项支付后,退汇等退款所暂挂的资金。 (三)在“22410103中间业
5、务暂收款”科目下开立市联社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用于核算财政集中支付垫款和退款与当地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进行资金清算。该账户信息(账号、户名)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备案,并预留申请划款(退款)印鉴章。 (四)在“1240102其他代保管有价值品”科目下开立代保管待处理财政集中支付凭证账户。 第九条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是用于代理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从国库单一账户申请清算已支付财政资金的专用凭证。该凭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和使用,凭证种类为1833。 第十条 《**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是用于代理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从国库单一账户申请退回财政资金的
6、专用凭证。该凭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和使用,凭证种类为1834。 第十一条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由市联社指定印刷厂印制,代理机构向市联社清算中心领用。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代理财政直接支付和代理财政授权支付的纸质凭证分别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预算单位通过专人传递至代理机构。用款额度、支付与清算的电子数据通过网络在当地人民银行、财政局、代理机构间相互传递。 第十三条 财政集中支付业务受理和资金清算的时间规定。 (一)代理机构在营业日15:00时(含)之前收到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机构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预算单位签发的
7、财政授权支付结算凭证,须将资金于当日汇出;在营业日15:00时之后收到,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时前汇出。 (二)代理机构须于营业日16:00之前将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通过支付系统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在营业日16:00之后收到的贷方资金,须在下一营业日10:00前退回。 (三)代理机构须在营业日16:00之前,将清算电子数据通过网络发送至当地人民银行,并于16:00之前,将申请划(退)款凭证及相应附件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国库部门。 第十四条 代理财政直接支付 (一)支付业务的受理 1、经办柜员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8、审核凭证各项要素无误后;启动[5591]财政集中支付交易,输入支付方式、账本年度、单位编码、支付令、支付金额,与《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要素核对无误后,提交执行,并打印业务凭证。执行后,系统自动将资金从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垫款账户划到财政零余额账户,会计分录: 借:12210120财政性资金垫款 ----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垫款 贷:20060101财政零余额账户 2、经办柜员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中收款人开户情况,启用相关交易办理财政资金的汇划。收款人为系统内开户的,通过系统内转账将财政资金实时划拨到收款人账户;收款人为系统外开户的,通过大小额支付、同城票据交换、三省一市汇票、银行本票、
9、农信银等支付结算渠道办理资金汇划。会计分录: 借:20060101财政零余额账户 贷:10120101存放省内上级机构活期款项 或:20010101一般活期存款 或:30010101电子汇划往账 或:30310102县级票据往来-票据提出 或:20120101汇出汇款—全国银行汇票 或:20120102汇出汇款—三省一市汇票 或:20130101汇出汇款—开出本票 或:××科目—XX账户 (二)退款(票)业务的处理 1、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经代理机构确认款项未支付的退票,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实原因后,
10、收回《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并予以作废。确需支付的,财政应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2、直接支付业务在资金清算后发生退款,且非我方差错造成的退款,柜员在查询财政零余额账户资金到账后,应通知财政部门生成相应的退款电子支付令,柜员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启动[5591]财政集中支付,会计分录: 借:20060101财政零余额账户 贷:22410103中间业务暂收款—财政直接支付退款资金 如因我方原因造成的退款,则不需要通知财政生成退款支付令,在保证我方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依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我方内部账进行重新发起退回,并查询资金是否及时到账。 第十五条 代理财政授权支付
11、 (一)支付业务的受理 1、经办柜员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银行支付结算凭证,应审核凭证的基本要素是否正确、完整;现金支付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的相关规定。柜员启动[5591]财政集中支付交易,输入支付方式、账本年度、单位编码、支付令、支付金额,与支付凭证要素核对无误后,提交执行,并打印业务凭证。执行后,系统自动将资金从财政授权支付资金垫款账户划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会计分录: 借:12210120财政性资金垫款----财政授权支付资金垫款 贷:2006010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2、经办柜员根据银行支付结算凭证上收款人开户情况,分别启用相关交易办理财政资金的汇划。收款人
12、为系统内开户的,通过行内转账将财政资金实时划拨到收款人账户;收款人为系统外开户的,通过大小额支付、同城票据交换、三省一市汇票、银行本票、农信银等支付结算渠道办理资金汇划。会计分录: 借:2006010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贷:1001现金 或:10120101存放省内上级机构活期款项 或:20010101一般活期存款 或:30010101电子汇划往账 或:30310102县级票据往来-票据提出 或:20120101汇出汇款—全国银行汇票 或:20120102汇出汇款—三省一市汇票 或:20130101汇出汇款—开出本票 或:××科目—XX
13、账户 (二)退款(票)业务的处理 1、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并经代理机构确认款项未支付的退票,由财政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收回结算凭证并予以作废。确需支付的,重新开具结算凭证。 2、授权支付业务在资金清算后发生退款,且非我方差错造成的退款,柜员查询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到账后,通知财政部门生成相应的退款电子支付令;柜员根据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退回的收款凭证及退款电子支付令启动[5591]财政集中支付交易,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20060101财政零余额账户 贷:22410103中间业务暂收款—财政授权支付退款资金 如是我方原因造成退款,则不需要通知财
14、政生成退款支付令,而是在保证我方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依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我方内部账进行重新发起,以确保资金及时到账。 第十六条 营业日15: 00之后,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再办理代理财政集中支付业务。若收到财政部门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银行支付结算凭证后,启用[6112]内部账表外账,记“1240102其他代保管有价值品”表外账,同时登记重要物品代保管登记簿。次日销账后,再根据收款人进行正常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表外挂账会计分录: 收入:1240102其他代保管有价值品—代保管待处理财政集中支付凭证 表外销账会计分录: 付出:1240102其他代保管有价值品-代保
15、管待处理财政集中支付凭证 第十七条 资金清算 代理财政集中支付业务清算包括代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清算和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清算,清算的渠道包括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预算内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由代理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进行划退款清算;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由代理机构与财政进行清算。 (一)预算内资金的清算 1、代理机构办理[5591] 财政集中支付交易及相应的款项划转(汇款)后,于16:00之前(财政日切后),启动[5595]财政清算打印交易,打印一式三份日报表和一式四份划退款清单及一式五联的划退款凭证。一式三份日报
16、表,一份留存专夹保管,一份交财政国库科,一份交财政会计核算中心;一式四份划退款清单,一份留存专夹保管,一份交财政国库科,一份交财政会计核算中心,一份交当地人民银行;划退款凭证一式五联送交当地人民银行进行请求划退款,第一、二联人民银行留存,第三联人民银行盖章后作代理机构回单(作资金清算凭证),第四联人民银行盖章后给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机构(会计核算中心)作回单,第五联人民银行盖章后给市财政局作回单。 2、启动[5594]财政清算对账交易,向人民银行发送当天所有支付成功的预算内支付明细清单,向财政和人民银行发送汇总当天财政支出报表。 3、启动[5587]财政支付清算划退款交易,将申请划款报文、退款
17、请求报文等向人民银行发送。 4、代理机构将日报表和划退款清单送交财政相关部门,并领取《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5、代理机构将一式五联的划退款凭证、一份财政支出日报表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请求资金清算,并取回划退款凭证的第三、四联(须经人民银行盖章)。 6、垫款资金由人民银行通过现代化支付系统汇划到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判别入账后,销记财政支付垫款账户;退款资金由代理机构主动通过现代化支付系统汇划到人民银行。会计分录如下: (1)垫付资金划入时: 借:10120101存放省内上级机构活期款项 贷:22410102结算暂收
18、 借:22410102结算暂收 贷:12210120财政性资金垫款----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垫款 12210120财政性资金垫款---财政授权支付资金垫款 (2)退款资金划出时: 借:22410103中间业务暂收款----财政直接支付退款资金 22410103中间业务暂收款----财政授权支付退款资金 贷:22410102结算暂收 借:22410102结算暂收 贷:30010101电子汇划往账(县清算中心) 借:30010101电子汇划往账(县清算中心) 贷:30310201系统外资金清算往来(省中心) (二)预算外资金的清算 1、代理机构办理[5591] 财政
19、集中支付交易及相应的款项划转(汇款),待财政日切后,启动[5595]财政清算打印交易,打印一式三份财政支出日报表和一式三份划退款清单。其中:一份留存作划退款凭证附件,一份交财政国库科,一份交财政会计核算中心。 2、启动[5594]财政清算对账交易,向财政发送汇总当天财政支出报表。 3、代理机构将日报表和划退款清单送交财政相关部门,并由开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具支款凭证,柜员通过转账交易,将资金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转到财政资金垫款账户,结平垫款账户余额。 分计分录: 借:20070302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贷:12210120财政性资金垫款----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垫款
20、 12210120财政性资金垫款----财政授权支付资金垫款 借:22410103中间业务暂收款----财政直接支付退款资金 22410103中间业务暂收款----财政授权支付退款资金 贷:20070302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四章 报表打印及对账 第十八条 报表打印 (一)日终报表打印,详见第十七条[5595] 财政清算打印交易操作。 (二)月报表打印,于次月初启动[5595] 财政清算打印交易,打印一式四份的财政支出月报表,一份留存专夹保管,一份交财政国库科,一份交财政会计核算中心,一份交当地人民银行。送交财政和人民银行的月报表要求于每月后3日(法定假日顺延)。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每月2日前应向当地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报送上月零余额账户对账单,用于核对账目。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指定柜员每日核对垫付资金、退款资金上划金额与申请划(退)款清单金额是否一致。 第二十一条 送交财政和预算单位的报表和清单必须加盖业务公章,划退款清单、财政支出日报表、月报表、对账单专夹保管,作为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限五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联社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