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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模版.docx

1、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所有授信业务的稳健经营和可延续发展,建立有效的不良授信资产管理机制,有效化解不良授信资产,依据有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范及我行授信业务有关制度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授信资产”(以下简称“不良资产”),是指依据有关我行资产质量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表内外信贷和非信贷不良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授信资产管理”,是指依据有关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和最佳处置,包括不良资产监控检查、处置、考核和责任认定的全过程管

2、理。 第四条 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ﻩ (一)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资产管理各环节的工作情形; (二)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通过监控检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损失补偿原则,要依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损失; (四)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我行关于规定,规范操作。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经办单位,是指经我行总行授权从事授信业务的管理部、事业部及各支行(部)。 第二章 岗位及部门职责

3、 第六条  经办单位客户经理职责: (一)负责不良资产的监控检查,并及时报送检查报告; (二)负责依照要求及时盘活、清收、处置不良资产; (三)负责在我行法律人员协助下,进行不良资产的诉讼; (四)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中发现的重大情形及时上报; (五)其他不良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经办单位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组织、督导客户经理贯彻不良资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直接参加不良资产监控检查、盘活、清收、处置; (三)其他不良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 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授信后管理岗职责: (一)负责全行不良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 (二)负责监督、检查经办单位开

4、展的不良资产管理工作履行情形及工作质量; (三)负责不良资产考核及责任认定,协助经办单位对不良资产进行盘活、清收、处置; (四)其他不良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总行法务人员职责:负责不良资产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十条 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组织经办单位、客户经理、总行授信后管理岗开展不良资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依据有关工作要求,组织沟通协调经办单位、客户经理、总行授信后管理岗进行专项检查; (三)负责听取经办单位、客户经理、总行授信后管理岗的不良资产管理工作报告,并将重要情形及时向分管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行领导报告; (四)其他不良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5、 第十一条 分管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行领导: (一)负责沟通协调各业务条线参加、协助配合有关不良资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听取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工作报告,并提出管理要求及处理建议或意见; (三)对经办单位未将不良资产管理工作贯彻到位或整改不力的,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 (四)其他不良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责:负责审议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并报有权签批人签批。 第十三条 总行审计稽核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我行不良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内部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呆账形成原因、损失责任人等的认定出具审计建议或意见; (三)其他不良资产管理有关审计工作。 第十

6、四条 总行财务核算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于需呆账核销的授信业务依据有关终签建议或意见组织材料报有关税务部门进行备案; (二)其他不良资产管理有关财务核算工作。 第十五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门职责:负责对我行会计核算工作依照制度资料文件要求进行统筹管理及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 业务结算行职责: (一)负责对不良资产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其他不良资产管理有关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章 不良资产管理模式 第十七条 不良资产管理模式。 我行不良资产管理发挥经办单位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关系管理的优势,实行不良资产非移交的管理模式。 不良资产非移交的管理模式是指不良资产由经办单位对借

7、款人和担保人进行监控检查,盘活、清收、处置。 第四章 不良资产监控检查 第十八条 对新转入的不良资产,经办单位客户经理和负责人应立即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重点:除依照我行授信后管理制度中专项检查要求进行检查外,还应重点检查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发生停产、关闭、破产、兼并、重组等活动,主要股权或固定资产是否发生转让、抵(质)押等情形,是否涉及诉讼,是否涉及民间借贷,可供执行的有效资产情形,借款人还款意愿及还款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形,保证人代偿情形,抵(质)押物变现情形,拟采取的清收处置措施及清收进度安排等。 资料文件撰写及报送要求:客户经理撰写全面检查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并加盖本

8、单位内部章后,连同收集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在不良资产发生后5日内移交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对存量不良资产,经办单位客户经理和负责人应每半月专项检查一次。 检查重点:除依照我行授信后管理制度中专项检查要求进行检查外,还应重点检查,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资质变化情形、主要股权或固定资产变化情形、可供执行的有效资产变化情形、借款人还款意愿及还款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形、保证人代偿意愿及代偿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形、抵(质)押物状况及变现情形、不良资产变化趋势、已采取的清收处置措施、清收进度情形、下一阶段拟采取的清收处置措施等。 资料文件撰写及报送要求:客户经理撰写不良资产专项检查报告,经单位负责

9、人审核签字同意并加盖本单位内部章后,连同收集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在每半月后3日内移交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 第五章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是指在对不良资产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方式进行清收、转化和处置,最终实现不良资产减损和回收。 经办单位及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对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管理,采取各种保全措施,加快不良资产处置速度,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 第二十一条 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要贯彻“四个原则”: (一)以恢复本金或利息偿付,直接收回现金为核心,化解风险; (二)以有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支撑或者补

10、充第二还款来源为条件的债务重组为形式,转化风险; (三)以直接拍卖资产、变现为手段,降低风险; (四)以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程序为原则处置抵债资产,监控风险。 第二十二条 我行不良资产处置主要采取现金清收、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呆账核销等手段(仅供参考,详细个案应依据有关实际情形处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可综合运用各种有效方式,加快处置进度,降低处置损失。 (一)现金清收。现金清收是指对不良资产本息进行追偿、处置并最终收回现金的行为,是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主要方式有账户扣收、催收、协议清收、诉讼清收等。 (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依据有关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11、对原贷款条件适度调整,适当让利,包括不良资产债务人的变更、担保主体及方式的变更等方式。 (三)以物抵债。以物抵债是指我行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及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所有权利作价抵偿我行债权的行为。 (四)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将我行不良资产对应的债权所有以收回现金为对价转让给第三人的一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五)呆账核销。即对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均无法收回的不良资产,依照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利用呆

12、账筹备金予以冲销。 第二节 债务重组 第二十三条 债务重组的基本标准:重组后与重组前相比,能进一步降低不良资产风险和保全资产。 第二十四条 债务重组流程及其他要求依照我行贷款重组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三节 以物抵债 第二十五条 以物抵债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严格监控、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我行对以物抵债的审查、审批、保管、处置,由总行统一管理。 (二)严格监控原则,我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监控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

13、权。当现金受偿确实未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三)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四)妥善保管原则,我行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五)及时处置原则,我行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速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二十六条 我行在选定抵债资产时,要依据有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形,优先选择所有权明晰、权证齐全、具备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第二十七条 以物抵债流程及其他要求依照我行以物抵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4、四节 债权转让 第二十八条 我行债权转让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所有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ﻫ (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  (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 (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转让银团贷款的,我行在进行转让时,应优先整体转让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如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均无意愿接受转让,且对我行将其转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无异议,我行可将其整体转让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二十九条 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保证人的

15、我行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当征求保证人建议或意见,保证人同意后,可进行转让;如保证人不同意,我行应和债务人协商,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质押物,以实现信贷资产的安全转让。 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抵质(押)物的,我行应当履行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 第三十条 债权转让流程。 (一)经办单位确定债权受让方,客户经理撰写债权转让申请,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内部章后及时报送至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 债权转让申请内容应该包括(但不限于):拟转让的债权情形、本息回收情形、转让原因、转让形式和受让方等。 (二)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对经办单位报送的债权转让申请

16、进行审查,撰写形成审查报告后上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上报的债权转让材料,形成会议纪要,报总行有权签批人签批,会议秘书依据有关总行有权签批人签批建议或意见下发批复。 (四)经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需进行债权转让的,债权转让协议应由总行法务人员进行起草,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变更。 (五)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依据有关债权转让协议通过我行办公系统提交将授信档案予以处理的签报申请,经总行有关部门、有权签批人审批后,与经办单位客户经理一起依照请示批示内容及我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详细档案处理事宜。 (六)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协助经办单位客户经理凭

17、债权转让协议与债权受让方办理详细债权转让事宜,总行会计结算部门及业务结算行做好债权转让账务处理工作。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和经办单位客户经理在债权转让账务处理履行后方才可将债权证明资料文件移交债权受让方(其中,需移交的债权证明资料文件为原件的,我行授信档案应同时留存复印件;需移交的债权证明资料文件为复印件的,移交前应加盖我行公章。)。同时,客户经理将签订后的债权转让协议和还款凭证复印件及时移交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 (七)经办单位客户经理应亲自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借款人和担保人,对于无法亲自送达的,也可通过邮寄方式,但需公证机关对此送达形式、送达内容等事由公证时,总行法务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

18、节 呆账核销 第三十一条 呆账核销必须逐户、逐笔、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报批时应确定不良资产符合核销认定条件,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关于人员责任;核销后,必须要对外保密,并坚持账销案存、继续对债权进行追索。 第三十二条 呆账核销流程及其他要求依照我行呆账核销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不良资产考核、责任认定 第三十三条 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负责监控全行存量不良资产的清收进度,定时向主管授信后管理部门行领导报告不良资产清收任务的履行情形。 第三十四条 对正常资产转入不良资产的,总行实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对新增的不良资产,由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我行所有规章制度在1

19、0日内提出责任认定建议或意见,报总行有权签批人签批后,由总行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分或处理。 第三十五条 授信客户现经办单位客户经理、负责人及原调查、放款、授信后管理经办单位客户经理、负责人为不良资产清收的第一责任人,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将其清收任务履行情形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综合考核体系。 第三十六条 对在不良资产监控检查,盘活、清收、处置工作中未尽职的部门、人员,总行实行不良资产管理问责制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下岗清收、取消授信人员从业资格/资质、停办业务等处罚。 (一)未按我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监控检查,或报送有关材料的; (二)现金清收入账不真实、不准确,存在以权谋私行为的; (三)减免表外欠息没有依照我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的; (四) 在不良授信资产盘活、清收、处置中,存在弄虚作假、内外串通行为的; (五)因玩忽职守造成我行债权诉讼或执行失效的; (六)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我行债权受损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拟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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