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音像工作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公局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音像管理工作,更好地宣传公司各项工作及所取得的各项业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音像工作管理包含图片管理、视频管理、荣誉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项目。
第二章 机构建立
第四条 建立公司、各项目两级音像管理体系。党群办公室是公司音像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配备专(兼)职音像工作人员负责音像管理工作;各项目应配备专(兼)职音像工作人员负责音像管理工作,及时将音像工作负责人上报公司企业管理科备案,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
第三章
2、职责范围
第五条 公司专(兼)职音像工作人员负责企业图片、影像资料拍摄、收集、整理、归类、 储备、报送、归档工作;负责宣传画册、宣传展板、专题宣传片的策划、设计、制作工作;负责荣誉展室管理相关工作;负责荣誉证书和奖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项目专(兼)职音像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图片、影像资料拍摄、收集、整理、归类、 储备、报送工作;负责项目宣传画册、宣传展板、专题宣传片的策划、设计、制作工作;负责荣誉证书和奖牌管理工作。
第四章 图片管理
第七条 图片内容要求:
(一)国家领导人、省市级领导人、中国交建、公司主要领导人参加与本单位有关的重大剪彩仪式、视察、检查、指导工作等公务活动资
3、料。
(二)重大经营、科技创新成果、管理创新事件资料等。
(三)重点工程建设的重要节点、竣工及通车图片。
(四)党工团活动、企业文化建设、履行社会职责等方面的特色资料。
(五)《企业视讯》图片组照。
第八条 图片技术要求:
使用专业照相机拍摄,图片不小于1Mb,像素不低于1000万,放大后画质清晰,品质优,重点突出,构图新意,整体有冲击感。
第九条 图片文字要求:
(一)每张图片重命名处标注不超过40字的文字。
(二)领导出镜图片注明时间、地点、人物、事由等。
(三)工程竣工照片注明工程建设全长里程、开工日期、通车时间、所获奖项,以及采用技术创新手段、领先领域、填补空白、获
4、得评价等内容。
(四)《企业视讯》图片组照高度精炼概括。按照时间、内容分类。
第十条 图片格式要求:
提供原始图片,文件存储采用JPG 、Jpeg或Tiff格式。
第十一条 图片报送时间要求:
(一)节点施工、工程完工、领导视察、重大活动等具有时效性事件图片即时即报。
(二)每季度影像图片于该季度末30日前完成上报。上报图片按领导视察、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文化活动及项目形象工程5个板块分类,每个板块(项目季度形象工程除外)原则上不少于5张(经过精心挑选),季度内确实没有可上报的须书面告知。
(三)《企业视讯》图片即时即报。《企业视讯》图片即为重要活动、重大事件的组图,上报内
5、容必须包含组图原图及word图片文字说明。
第五章 视频管理
第十二条 视频内容要求:
(一)国家领导人、省市级领导人,中国交建、公司主要领导人参加与本单位有关的重大剪彩仪式,视察、检查、指导工作等公务活动资料。
(二)重大经营、科技创新成果、管理创新事件资料等。
(三)重点工程建设的重要节点、竣工及通车。
(四)党工团活动、企业文化建设、履行社会职责等方面的特色资料。
(五)《企业视讯》资料:
新闻栏目:发布重大活动、工程动态等时效性较强的内容;
专题栏目:发布优秀宣传片、工程纪录片;
微拍栏目:发布微电影、拍客视频等内容;
第十三条 视频技术要求:
(一)视
6、频资料画面清晰、稳定,近景、中景、大场景主体突出,场景丰富。
(二)视频视觉效果主体突出、角度独特、有冲击力。
(三)成片音频效果悦耳、和谐,与主题相得益彰。
(四)成片整体流畅、有韵律,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受。
第十四条 视频格式要求:
(一)采用wmv、avi、或mpg格式播出。
(二)使用高清摄像机拍摄,采用主流格式高清视频播出。
第十五条 视频报送时间要求:
(一)视频(经过剪辑)于每季度末30日前完成上报,季度内确实没有可上报的须书面告知。
(二)《企业视讯》视频及时上报,对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有一定的时效性,视频成品于活动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
第
7、六章 荣誉证书、奖牌管理
第十六条 荣誉资料的内容
荣誉资料包含公司级以上集体、个人获奖证书、奖杯、奖牌及表彰文件的图片或电子扫描件,所获荣誉明细表(见附表1、附表2)。
第十七条 荣誉资料的报送要求
(一)各项目每季度对所获表彰荣誉进行规类整理,奖牌、奖杯照片拍摄,荣誉证书、表彰文件电子扫描。荣誉照片确保方正清晰,拍摄后剪裁、制作,存图品质高,便于使用。
(二)荣誉影像资料于每季度末30日前完成上报。
第十八条 荣誉资料的管理
公司荣誉管理的归口部门为党群办公室,各项目工程完工后必须将相关荣誉资料交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建立完善的荣誉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群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