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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共产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模版.docx

1、                                              农商行共产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商行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正式组织关系在农商行系统各级党组织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按时向系统党组织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二条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必须按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2、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单位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四条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

3、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五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缴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六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按规定应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省联社机关和县级机构党委代收,并将党员的简要情况及所

4、交党费一并交省联社党群工作部,由省联社党群工作部按组织程序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党员本人出具收据。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支部要建立党费收缴登记、公布制度,党费收缴工作由党委党务工作人员和支部组织委员负责。 第八条  党员应按月向所在支部交纳党费,各支部应及时将所收党费上缴所属上级党委。党费原则上实行省联社党委和县级机构党委两级管理,其它分支机构及其以下各级党组织一般不管理党费,所收党费应全部上缴。 省联社机关、办事处(市联社)党组机关收缴党费全额上交省联社党委,县级机构党委按所属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70%上缴省联社党委,省联社党委按规定比例上缴省直工委。 省联社机关、

5、办事处(市联社)党组机关、县级机构党委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半年党费上缴省联社党委开设的党费专用账户,并将存款单据复印件交省联社党群工作部,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九条  党费由省联社党群工作部、各级党务工作部门代本级党委统一管理。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原则上要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党费账簿归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要选择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熟悉财务工作的同志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各级党务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

6、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条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十一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严格党费使用审批制度。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

7、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下级党组织要求上级党组织下拔党费,必须提出书面请示逐级上报,说明申请党费的理由、用途和数量。党费的所有票证和单据,要按照审批权限经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部门领导及经手人签字,证明具体用途方可入账,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一律不准在党费中开支。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省联社机关、办事处(市联社)党组机关、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党务工作部门,每年2月底前应向省联社党群工作部提交本单位上年度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等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省联社机关、办事处(市联社)党组机关、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党委,每年要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要检查清理一次,总结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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