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管理制度一、 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出租房屋条例法律法规。二、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三、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四、不准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承租人的财产及生命安全与公司无关,望各位住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五、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出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六、出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七、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及室内设施,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八、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九、各住户维护好各自门口走道卫生,不得将垃圾放在走道和楼梯上,垃圾统一放到楼下的垃圾管理处。十、凡因未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处以50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出租单位有权收回房屋、拒绝其租赁申请、或转送公安部门处理。制表:创辉业行政部 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