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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校园车辆管理暂行办法.docx

1、师范学院校园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管理,有效规范利用学校公共资源,改善校园道路交通状况,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合作市发展和改革局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决定对出入校园的车辆实行收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师范学院校本部、七号家属楼区范围内的所有停车场(位)的管理与收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费,是指车主因停放车辆而占用xx师范学院场地所发生的占用费与秩序维护费,并非车辆保管、看护费用。学校对车辆在校内发生被盗、刮擦、碰撞、被划、被砸等人为破坏或不可抗力及交通事故等造成的损害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

2、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 第四条 学校在校门安装停车场智能收费管理系统,所有机动车均应凭智能管理号牌识别系统(以下简称“号牌管理系统”)进出校门。 号牌智能管理分为固定智能识别和临时智能识别。固定智能识别的车辆,经智能收费管理系统远程自动识别后,实现不停车自动升闸放行。其它临时来车在进门时系统进行临时智能识别,出门时经识别系统计时,收费后放行。 第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合作市发展和改革局《合作城区临时停车场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对进校机动车进行分类管理,在市物价局核定范围内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

3、免费车辆范围 1.学校公用车辆。 2.学校在编在册教职工本人(含离退休职工)、人事代理、1 年以上的临时工及配偶车辆(本人及配偶车辆总数以 2 辆为限,超过 2 辆以物价局规定标准收费)。 3.进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队、消防、抢险、医疗急救、金融押运车、邮件运送车、垃圾清运车及婚丧嫁娶车辆。 4.学校组织的非营利性大型活动车辆,由校内接待单位或活动主办部门提前到保卫处对车辆号牌进行登记备案,门卫依据备案车牌号放行。 (二) 收费车辆范围 1.本校在编在册教职工直系亲属(除配偶)车辆:100 元/年,可按年办理。“在编在册教职工直系亲属(除配偶)”是指在编在册教职工

4、的父母、子女(每位直系亲属仅限一辆机动车)。直系亲属拥有或驾驶营运车辆的,不属于此范围。 2.学生车辆:原则上不予办理进出手续,确需办理的,费用为 300 元 /年。 3.其他车辆: (1) 需办理号牌管理系统的外来车辆:1000 元 /年,按年办理。 (2) 超过 3 吨、9 座的汽车:1500 元/年,按年办理。 (3) 摩托车、电动车等:20 元/年,按年办理。 4.临时停车。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须经门卫同意。无正当理由或与学校无关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出租车原则上不许进入校园。确因各种原因需进入校园的外来车辆一律使用临时识别管理系统,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临时来车收费最低标准收费,

5、20 分钟内不收费,2 小时以下 3 元,2 小时后每小时加收 1 元,24 小时内 10 元。 第六条 号牌识别系统的申请办理与审核管理 (一)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固定号牌识别,应按规定填写《xx师范学院停车收费智能管理系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本校公务用车《申请表》由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保卫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保卫处办理。 2.其他人员申请并首次办理固定号牌识别的,填写《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系本校在编在册教职工,应提供车辆行驶证、车主驾驶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证”姓名必须一致,不一致者不予办

6、理。 (2) 系本校在编在册教职工配偶的,应提供车辆行驶证、车主驾驶证、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能证明配偶关系的材料。 (3) 系本校在编在册教职工直系亲属(除配偶)的,应提供车辆行驶证、车主驾驶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有效材料。 (4) 学生应提供车辆行驶证、车主驾驶证、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四证”姓名必须一致,不一致者不予办理。 (5) 其他种类车辆应提供车辆行驶证、车主驾驶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其他有效证明。 (二)审核与管理 1.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虚假材料等欺骗手续。 2.号牌

7、识别系统按“一车一牌”的原则办理,办理固定号牌识别系统的申请人与机动车行驶证的车主不符的,不予办理。无有效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所申请办理车型不符的,不予办理。 第七条 收费管理 (一) 车辆收费统一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停车发票,发票统一由财务处在税务部门购买,保卫处从财务处领取使用。 (二) 经审核同意办理固定号牌识别系统者,由保卫处开具证明,车主统一到财务处交费。 (三) 临时停车收费由保卫处门卫负责收取,并在每月 15 日前交财务处。 (四) 停车场收费严格执行相关财经制度与纪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用于系统的日常管理与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更换,收费人员的劳务补贴(办灶补贴),税金等基本开支。 第八条 附则 (一)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 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根据合作市物价局等部门文件精神及年审规定,按年度调整变更,不再另行发文。 (三)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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