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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票质押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1、银行股票质押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业务品种,增强产品竞争力,规范和指导股票质押授信业务办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定义。 本办法所称股票质押授信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持有或借款 人占50%(含)以上的投股企业持有的沪深两地上市公司股票为质押担保,由本行为客户提供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 产品特征。 (一) 该产品质押物为标准化产品,质押物可于场内和场外两个渠道实现变现; (二) 该产品质押物价值较为透明; (三) 该产品质押物对应的上市公司可能处于本行无分支机构的区域; (四) 该产品

2、对应的信贷资金量较大; (五) 该产品所融资金可以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也可以用于对外并购。 第四条 核心风险提示。(一)因授信存在股票质押,容易忽视对借款人自身经营和管理风险的分析和判断,从而产生对于信用风险的误判; (二) 因股票价值波动幅度较大,股票价值可能存在短期击穿平仓线的风险; (三) 股票市场价格与实际价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四) 存在操作风险。多数分支机构无相关操作以及后续 管理经验,面对质押物价值出现不利趋势时可能无法高效准确应对; (五) 确需处置质押物时,可能由于市场原因和政策原因造成处置的难度较大。 第五条 核心管理要求。 (一)

3、 该产品仍需以判断第一还款来源情况作为分析重点; (二) 业务申报中应有完备的风险处置预案; (三) 做好融资人的贷后管理工作,把握第一还款来源的稳定性; (四) 该产品应充分论证质押物市场价值是否有效反映了实际价值,并可对价值趋势做简要判断; (五) 确保逐日盯市工作有效落实,并准备质押物价值迅速下降时的应急方案。 第二章 业务要素 第六条 可质押股票种类。本办法可质押股票包含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流通A股股票、流通S股股票、上市公司限售流通 股、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ST类股票仅限于被宣布特别处理的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且已经公告了未来6个月扭亏为

4、盈计划的股票。 第七条 质押期限。对公股票质押授信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 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但融资人为证券公司的授信业务期限不超过1年。 第八条 授信额度。股票质押授信业务按照本行敞口授信业务相关管理要求办理。 第九条 质押率。质押率不高于70%的股票包括市盈率不超过50的上市公司流通A股股票;质押率不高于60%的股票包括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流通S股股票、市盈率超过50但不高于100的流通A股以及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和证券投资基金 券;质押率不高于50%的股票包括ST类股票、市盈率大于100 的流通A股股票以及前一年年度亏损的股票。 第十条 质押率的计算模型。 质押率

5、授信敞口/质押股票市值)×100%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股票质押价格 限售股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股票质押价格×0.9 股票质押价格=MIN﹛前7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前20 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十一条 对公股票质押授信业务还款方式按照具体所办业 务的管理办法执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还本付息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分期还本付息、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等方式。 第十二条 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预警 线与平仓线。其中:质押率不高于70%的股票警戒线(授信敞口总额/质押股票市值×100%)不高于75%,平仓线(授

6、信敞口总额/质押股票市值×100%)不高于80%;质押率不高于60%的股票预警线与平仓线分别为不高于70%和75%,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不设平仓线;质押率不高于50%的股票预警线与平仓线分别为不高于65%和70%。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客户申请。客户申请办理股票质押授信业务,除 按照对应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客户基础资料和业务资料外,需提供拟出质股票的权属证明材料、财产全体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质的文件(原件)和质押人资格证明材料。质押证明材料包含:(一)法人、其他组织:质押担保承诺书、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中国人民

7、银行颁发并年审合格的贷款卡(证)。 (二) 自然人:个人担保承诺书、身份证明材料;按规定 需要提供贷款卡的,还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年审合格的贷款卡(证)。 (三) 质押担保决策文件。指出质人的内部组织性文件 (如章程)、内部决策机关依据内部组织性文件或者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的以出质人有权处分的动产或权利为本行提供质押担保的决策性文件以及其它有关文件,如公司章程、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和委托文件等。 第十四条 业务受理。各经营机构在收到客户提交的申请资 料后,按照授信业务尽职调查的有关要求,对业务进行初审,并审查质物的真实性、有

8、效性、合法性。对不具备授信资格或不符合相关授信业务办理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客户,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参照《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上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并按照授信审批要求办理。在业务办理的同时开立相应的活期保证金账户,用于股票跌破警戒线后客户的补仓,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审核质押率。 第十五条 股票质押。通过审批后与客户签订相关业务主合 同和《权利质押合同》,双方共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第十六条 质押权利凭证保管。 (一) 分支机构应审核保存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股票质押 登记的证明文件,“质押权利凭证”在授信业务存续期间的保管按照《银行授信业务抵质押物权证

9、保管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二) 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 (三) 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 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第十七条 放款审核。放款审核部门除按照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条件进行放款审核外,还应重点审核以下方面: (一) 质押物、质押物权利凭证是否移交本行占有; (二) 股票质押率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业务到期解质押。客户在清偿债务后,由客户经 理发起申请,经经营机构风险管理部审批后,分支机构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

10、登记的证明文件退还给出质人。若授信业务到期未正常结清,则股票出售款项用于归还所 质押授信业务,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继续按逾期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授信业务风险事项处理。自授信业务风险事项发生日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授信审批部。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各经营机构风险管理部交由专人随时对持有的质 押股票市值进行跟踪,在每个交易日结束评估一次每个客户出质股票的总市值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在融资敞口总额与质押股票市值之比升至警戒 线时,风险管理部门应要求有关经营机构敦促融资人次日补足因股票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可以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包括

11、增加保证金、增加质押股票的数量以及收回相应的授信敞口。 当质押股票的市值在30个工作日内能够满足本行质押率的规 定,分支机构可以释放采取风险缓释时增加的保证金、增加的质押股票以及回收的授信敞口,原审批意见的风险缓释措施不变。 第二十二条 在融资敞口总额与质押股票市值之比升至平仓 线时,经营机构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第二十三条 涉及并购贷款的,本行接受质押上市公司股票 的比例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经营机构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股本需大于5000万股;被质押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以及不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两者以孰低原则掌握。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介入股票。 (一) 近半年被证监会调查,或者面临行政、刑事处罚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 募集资金流向监管规定理财资金限制流向的行业和领域的上市公司股票; (三) 所有权不明确或有争议、已作担保或被依法冻结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 其它本行风险条线规定的禁止介入领域。 第二十六条 作为本行股票质押授信业务操作中涉及的证券公司须为经本行授信的证券公司总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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