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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暂行)模版.docx

1、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公司总部或所属全资、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风险控制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总部或所属企业财务状况、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经济责任,以及房地产项目开发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鉴证、评价和服务,提出报告和

2、建议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第四条 所属企业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切实配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高度重视审计意见,并通过审计成果提高内部控制力度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五条 公司对所属企业原则上定期审计,被列为被审计单位的所属企业,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经济责任,不得兑现奖金(或绩效工资、经营者年收入),不得办理项目竣工决算。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必须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 第七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实行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并组织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或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并履行对所属企业内

3、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各所属企业负责全面配合内部审计。 第八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对所属企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公司主要领导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要建立审计工作责任的问责制度。为保障审计问责制度的落实,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风险控制部有权行使监察监督权利,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审计意见和建议未引起重视,致使本企业造成资产损失或出现重大问题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审计整改不落实的,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十条 被列为被审计单位的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向公司风险控制部提供如实

4、资料,以备审计。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设立审计人员岗位,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备适应工作岗位必须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以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遵守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杜绝审计的随意性。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

5、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审计规章制度和规定,以及公司领导关于审计工作的指示和决议等; (二)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审计规章,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工作要求; (三)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并监督检查各项审计决定(意见)的执行情况; (四)参与社会中介机构(不仅限审计机构)的选聘工作,并监督检查其工作质量; (五)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董事会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

6、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开展下列审计事项: (一)对公司所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济效益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概(预)算、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四﹚对企业的经营者代表及经营班子成员的经营绩效结果进行审计确认; ﹙五﹚对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和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七﹚对企业工程项目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投融资决策及风险控制等经

7、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八﹚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九﹚领导临时交办及有关单位和部门委托的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及报备规定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公司各部门及所属企业按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内部控制规章制度,参与重大经济决策及决策前的可行性论证,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参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工作,寻找内部控制中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和改进建议; ﹙四

8、﹚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含电子资料系统)等;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企业和个人进行调查、征询,并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可暂予以封存; ﹙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或上级审计机构直接报告。 第十八条 实行重大经济行为报备制度。所属企业发生下列重大经济活动,应于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风险控制部备案: (一)大额支付(单笔50万元

9、以上,需报备批准文件); (二)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三)对外投资(包括对外收购、增持股份及增资等); (四)对外提供担保、对外借款; (五)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影响,或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六)诉讼、仲裁事项; (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八)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及重大经营风险; (九)发生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的支出情况; (十)需风险控制部监督的招投标事项; (十一)其他应报备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10、 ﹙一﹚风险控制部按照公司的总体经营方针,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下达书面审计通知; ﹙三﹚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首先召开有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审计见面会,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人应在审计见面会上述职,并提供书面述职报告; ﹙四﹚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向审计组签认“承诺函”,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五﹚对审计事项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电子计算机数据、重要经济合同及有关文件资料,采取询问、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

11、分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做出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记录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六﹚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归纳,写进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七﹚根据审计实施结果,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应由审计组长签字署名; ﹙八﹚审计组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征求反馈意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应于收到审计报告5个工作日内送交审计组,预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但审计组应加以说明; ﹙九﹚根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书面意见中的合理部分,对审计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后,连同被审计

12、单位(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及初步审计意见一并报公司领导审定; ﹙十﹚根据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起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印发被审计单位执行;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十一﹚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10日内,向公司提出复议申请;在未做出新的处理意见和决定之前,原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十二﹚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检查。对主要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三﹚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指定专人

13、将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进行整理立卷,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七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审计结果的运用制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决定是审计工作的成果。审计工作结果应与组织人事、效能监察、纪检工作有效结合。审计结果应及时抄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健全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情况反馈等结果运用制度。 (一)、人力资源负责部门应将审计结果作为被审计人的职务任免、业绩考评、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应纳入被审计人员档案;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应列入企业年度考核内容; (二)、审计结果可作为公司效能监察立项的依据,逐步建立审计与效能监察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充

14、分利用审计成果,使效能监察工作更加有针对性和效率。 (三)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八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做出显著成绩,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决定)的,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并问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自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并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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