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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纳基本制度模版.docx

1、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纳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出纳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切实保障现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联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联社及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出纳业务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出纳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下同)的收付、整点以及损伤票币、大小票币的兑换,代理各种债券的保管、发行与兑付; (二

2、根据市场货币流通需要,调剂、调运各种票币,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工作; (三)保管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做好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调运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严格库房管理,确保库款安全; (五)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反假币、反破坏人民币的工作; (六)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加强核算,减少库存现金占压,提高经济效益; (七)加强柜面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揭露贪污盗窃和各种违法活动。 第四条 配备好出纳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市联社财务会计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出纳业务,各营业机构要配备与出纳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出纳人员。市联社承担现金调拨工作,由财务会计部门安排专职的管库人员和现金调缴人

3、员,保卫部门负责安排现金押运人员。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凡经办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基本规定: (一)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 (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三)凡现金、金银、有价单证,以及库房钥匙、业务公章等重要物品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四)及时核对库存,做到账款、账实相符; (五)未经业务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 实行综合柜员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现金的收付、兑换与整点 第六条 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第七条 业

4、务量大的社可分设专柜。 第八条 出纳员不得代填或代改交款凭证,收付现金要当面点清,一笔一清。票币封签对外无效。 第九条 每日营业终了,应将现金收入、付出登记簿的发生额与现金科目发生额核对一致,将现金全部入库保管。 中午停止营业时,应对上午发生的收付现金进行核对,款项必须全部入库;不设库的营业网点现金柜员午休或临时离岗时,款项必须入箱上锁保管且钱箱置于有效监控范围内,不得随意放置。 第十条 市联社及各营业网点要按核定的业务库存限额合理保留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要及时缴存。 第十一条 市联社各营业网点均应办理人民币大小票币、残缺票币兑换业务。 第十二条 出纳员应有计划地做好主、辅

5、币的调剂工作。办理大小票币兑换工作时,应换人复核后一次交付。 第十三条 残缺票币的兑换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兑换时应按现金收付的操作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纹等印坏的票币,应予以收回。收回的印坏票币连同原封签通过市联社送人民银行处理。 第十五条 收付、整点票币时,应随时挑出损伤票币,挑剔损伤票币按照以下标准: (一)票面缺少一块,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者; (二)纸质较旧,四周或中间有裂缝,或票面断开又粘补者; (三)裂口超过纸幅1/3或票面裂口、损及花边图案者; (四)票面由于油浸、

6、墨渍造成脏污的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妨碍票面整洁者; (五)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者; (六)硬币破缺、穿孔、变形或磨损、氧化腐蚀损坏部分花纹者。 第十六条 票币整点必须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50元券、100元券纸币经点钞机初点后必须由手工进行复点。纸币应按券别平铺整理,100张为1把,10把为1捆,以双十字捆扎;硬币100枚(或50枚)为1卷,10卷为1捆。每把(卷)须盖经手人名章,每捆应在绳头结扣处贴封签,注明行号、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加盖封捆员和复核员名章。 损伤票币除按上述方法整理外,还应对主币分版捆扎,并及时缴存人民银行。 第四章 库房管理与

7、现金运送 第十七条 市联社及设库的营业网点应设置出纳专用库房,库房的结构、设施要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必须入库保管。装零头数的尾数箱应由经手人加锁后入库保管。库内现金、实物应按种类、券别摆列整齐、保持清洁。库内不准存放私人财物和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 凡入库保管的现金、金银、外币及有价证券等,都必须有账记载,出入库时应填制出入库票,做到账款、账实相符,责任分明,严禁以白条子抵作库存。 第二十条 配备两名工作责任心强、诚实可靠的职工负责管库工作。管库员要明确分工,出入库时必须同进同出,出入库的款项、实物实行双人办理,相互复核,共同负责。除管库员外,

8、其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进入库房。管库员离职,必须办妥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库房、保险柜必须装备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锁,机械锁要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一)机械锁正副钥匙的管理。机械锁正钥匙与组合锁密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准随意委托他人代管,库房门和保险柜门随启随闭。 (二)机械锁副钥匙的管理。信用社的库房、保险柜副钥匙由管库员会同会计主管共同密封签章后,交市联社保卫部门集中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遇有特殊情况,须动用副钥匙时,经市联社分管主任批准,并会同管库员及出纳(或会计)主管人员启封,并登记签章。 (三)组合锁密码。组合锁密码由管库员会同出纳(或会计)主管人员共同设定,

9、密码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出纳(或会计)主管人员妥善保管。开启密码由管库员会同出纳(或会计)主管人员共同启封,并登记签章。管库员变动,密码随之更换。 (四)库房、保险柜钥匙必须严密保管,严禁随意放置,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库房、保险柜的修锁、换锁,必须向市联社报告,并由市联社指定人员修、换,并办理以旧换新和交接手续。 (五)仅设一名出纳员的信用社,仍应贯彻双人管库的原则,由出纳员和会计人员分管钥匙和密码,开关库时要共同开库、锁库,不得委托对方代管,形成一人管库。并定期共同核对库存。 第二十二条 实行查库制度。市联社分管主任对现金总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市联社财

10、会管理部门、设库网点出纳(或会计)主管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查库。上级查库时必须携带查库介绍信,并应有管库员在场。查库的任务是: (一)清点库存现金、金银等实物是否账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库款情况,是否发生虫蛀、鼠咬及霉烂事故; (二)库房、保险柜的锁和钥匙的使用、管理情况,锁是否发生损坏,有无擅自更换情况; (三)各项安全措施(包括联防组织)是否落实,双人管库和双人守库是否坚持执行; (四)库房、保险柜和守库室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每次查库完毕,应将查库情况详细登记查库登记簿,并由检查人员和管库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如发现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严肃处理,重大问题要

11、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夜间只查岗不查库。 第二十三条 运送现金、金银等贵重物品,必须由两人以上持枪(械)负责押运(不包括司机),不准委托他人捎带。运钞汽车必须保证领送现金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押运现金、金银、外币等必须注意安全,严密交接手续。对运送时间、地点和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押运车辆不准搭乘无关人员及捎运其他物品。运送时,交换员应按运送凭单金额或件数点收清楚,并检查运送包装是否牢固,无误后在运送凭单留存联上签章以示收妥。运送途中,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有两人严密看守,不得擅离。运到后,原封新券按箱验收,回笼券卡把验收,如发现有松散等可疑情况,则须当面点清细数,如系零星

12、调拨,须当面清点细数无误后,方能开给正式收据或回单。 第二十五条 市联社应根据业务周转的正常需要,设立现金业务库。负责对辖内所属信用社现金调缴款任务。 第五章 错款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出纳错款,应立即查找,并向信用社主任报告,信用社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关规定向联社报告。对于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损失,要区别性质进行处理。 (一)技术性错款,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误收确实难以辨认的假币,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报损。 (二)责任事故错款,应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 (三)属于自盗、挪用以及侵吞长款的,均应追回款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

13、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现金调拨发生的差错,调入社和调出社都必须负责认真追查。 调入社在发现差错时,应先检查市联社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过程中是否发生问题。如经调查分析,确非市联社责任时,应立即将有关证件及详细经过情况送调出社追查。如无法确定调出社或调入社责任时,可按错款审批权限报批,由调入社作收益或报损。 第二十八条 原封新券(币)发生错款,应查明原因,如确非市联社责任,应开具证明,说明发现经过(拆捆时原封有无破裂,证明人等)及捆内各把票券的起讫号码、缺号、补号情况,并在证明上加盖经手人和证明人章,经出纳(或会计)主管人员和信用社主任审批后,连同原捆封签、原把纸条,由

14、市联社报送人民银行审查。 如发现捆内整把(券)短少或把内短少十张以上者,应将原捆、原把票币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及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送交人民银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信用社发生出纳错款时,应在出纳错款登记簿上逐笔详细登记,如实填报出纳错款报告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出纳错款的审批处理权限,按市联社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票样管理与反假 第三十条 人民币票样是鉴别人民币真假和进行反假币斗争的重要资料,市联社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领发保管手续。 分发保管票样时,要办理签收手续,并登记票样登记簿,按券别、版别立户登记号码和领用单位名称,以便查考。换人保管票样时,

15、应办理交接手续。真假币鉴别手册及资料保管,也按上述规定办理。无票样的,可用流通券代替。 第三十一条 发现流入市场的票样,应予收回,并追查票样的来源,如经调查确系误收,可按照兑换办法兑回。收回的票样,应根据其号码追查责任,对有关失职人员要酌情处理。如非市联社经管的票样,应逐级上报上级管理部门追查。 第三十二条 票样领用单位撤并时,应将多余的票样上缴上级管理部门。如管理部门变更,应将票样移交情况分别报原管理部门和变更后的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发现假币,一律没收,并应当着客户的面在假币正、背面加盖带人行统一编号的“假币”戳记和经办员名章,同时开具没收收据,登记假币登记簿。已没收假币连同

16、一联假币没收收据一并入库保管。 如发现可疑币(券),信用社难以辨别真伪时,应向持币人说明情况,开具临时收据,将可疑币(券)及时报送人民银行进行鉴别。如确系假币(券),应通知持币人,收回临时收据,换开“假币没收证”;如非假币(券),亦应通知持币人,收回临时收据,并按面值予以兑付。 第三十四条 入库保管的已没收假币(券),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上缴,并办好出库、交接手续,严防已没收假币(券)重新流入市场。 第三十五条 凡发现挖补、拼凑、揭去一面以及有意损坏、涂抹等被破坏的人民币,原则上均应没收。经追查如确系误收的,可按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给予兑换。 第三十六条 外币票样的管理与反假,按中国

17、人民银行有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出纳交接 第三十七条 凡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清讫章等出入库和库房、保险柜钥匙(密码)的转移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应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当面点交清楚,并登记交接登记簿和共同签章。交接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第三十八条 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将经办的一切款、物、账移交清楚,其中管库人员应将保管的现金、金银、有价单证等,按当日实有库存详列移交表,与会计账簿核对相符,经接收人、监交人会同清点无误后,共同在移交表上签章;保管库房和保险柜副钥匙(包括字锁密码副本)的人员调动,也应办理交接手续。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职。如临时离职亦应执行同一个人不得交叉接触两把钥匙(包括密码)的原则,与领导指定的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做到责任分明。 第三十九条 出纳(或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出纳部门所保管的一切现金、金银、贵重物品等,全部填列移交表,与会计账簿核对,由信用社主任监交点验无误后,由监交人及交接双方在移交表上签字,移交表归档保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市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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