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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工程局有限公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模版.docx

1、工程局有限公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和市场营销工作业绩,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司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工程局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各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其他直属单位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是指由公司作为出资人,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

2、,以及各子公司出资兴办的境内外独资或控股的各类企业;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其他具有会计主体资格的核算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所在企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企业的经营效果,执行财经法规等有关经济活动应该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状况、盈亏的真实性、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内控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存在问题等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并对领导人的经营业绩和负有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向委托部门和本人出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书。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和任职工作期间

3、(以下简称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领导人员遇有调任、免职、辞职、解聘、退(离)休、任期届满以及企业发生改组、改制、兼并、分立、出售、拍卖、破产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原则上实行先审后离的原则,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二)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领导人员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每两年为一个审计周期。根据公司统一布置开展的审计项目,不受两年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的原则,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工程项目经理部的经理,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可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管辖和

4、组织 第八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下达工程局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简称审计委托书,见附表)或由审计机构主管领导决定,审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一) 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审计。 (二) 公司各单位所属的企业(单位)、兴办的独资或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所属各成员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 (三) 公司所属各单位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对其管辖的企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需要审计时,根据人力资源部门委托或领导批示,由公司监察审计部审计。 (四)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所在单位

5、审计部门于每年年初与人力资源部门协商将需要审计的领导人员提出建议计划,经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因工作需要不能列入审计工作计划的,可根据企业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的要求进行安排。 第九条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遇到审计力量不足时,在请示企业审计机构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但审计决定和审计评议书必须由企业审计机构做出。 第十条 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认为审计组成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时,有权向审计机构申请要求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决定。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6、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是指自任命(上任)之日起至离任之日止,企业各会计期间(年度、季)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 领导人员任期不满三年应审计整个任期,任期超过三年重点审计近三年,对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审计时间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对需要延伸审计和抽审的,应以被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单位范围内的事项为主,被延伸审计单位、被抽审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 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 绩效考核所规定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 任职期间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情况。 (四) 任职期间企业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的真实性、合法性,利润分配

7、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五) 任职期间,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及其它资产是否完整真实,并为企业所拥有。 (六) 任职期间企业债权债务是否真实,结构是否合理,清理是否及时,有无呆坏账。(七)投资者投入被审计单位的资本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股本结构是否合理,投资是否到位。 (八) 资本公积的来源,盈余公积提取和使用,未分配利润的构成是否真实合规。 (九) 或有事项是否如实披露。 (十) 各项决策是否按公司法、工程局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 领导和委托部门要求审计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和人力资源部的委托书,向被审计企业(单位)

8、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确定主审和人员分工。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组成审计组的,审计部门应与人力资源部门协商后,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二个月。 第十四条 被审计企业(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在七日内做好以下资料准备工作: (一) 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营管理工作的述职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资产、主要产品、生产能力、人员等情况;任期主要经营业绩,企业的重大经营举措,内部控制制度,企业盈亏;任期内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对下一任经营有持续影响的主要问题、经验、教训及进一步加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 领导人员任期的企业财务会计年度报表、报告,企

9、业的账、表、原始凭证记录;企业章程、相关授权委托、基本情况、企业现行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企业经营目标、合同、协议,重大经营决策的决议、记录等文件;有关上级、地方政府等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检查、审计后提出的报告和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及整改情况;审计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隐瞒,不得涂改,不得造假,不得找借口拒绝,所提供资料应有经办人签名和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听取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和监事会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领导人员的评价,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召集被审计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说明审计的

10、时间、方法、步骤、内容和要求,听取被审计领导人任职期间经营工作的述职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开展后,审计组根据需要可召开座谈会,听取员工对企业(单位)经营管理的意见,就被审计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第五章 审计报告和评议 第十八条 实施审计终结后,审计组依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 审计的依据、时间、范围、方式,被审计人的任期,变动的原因,审计的主要内容等。 (二) 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规模、类型、资质,主要经营范围,机构人员设置,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状况。企业的生产能力(机械设备、人员技术构成)

11、、产值、效益等。 (三) 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执行各项法规、财经纪律等情况。 (四) 对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状况及盈亏的界定。 (五) 任期主要工作及业绩。 (六) 任期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七)对被审计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和被审计企业经营的综合评价。对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评价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签字或报请审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领导人员接到审计报告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

12、见,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如有异议,审计组应对其异议作进一步核实,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原报告应予保留。如有分歧达不成一致,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领导人员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人意见的核实结果和说明一并报审计机构审核。 第二十条 审计机构审核审计报告,出具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书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行文规定和程序出具正式的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书。将审计评议书送达委托审计的人力资源部门和被审计领导人员,同时将审计报告和评议书抄送上级审计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 任期中各项经营目标

13、、上级考核指标是否完成,企业实力、发展后劲是否增强。 (二) 任期内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情况。重点包括企业的经营计划管理、决策管理、财务管理、安全质量管理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严格执行,有无因计划不周、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用人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 任期内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财务收支、成本、费用、利润、收益分配的合法性,能否认真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各种税费和国有资产收益的解缴情况;有无隐瞒、截留、挪用、私设小金库,指使财务人员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四) 企业领导人员有无利用职权侵占企业资产,损害投资者和企业利益的违法、违纪问题

14、。 (五) 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自身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经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以及对违反财经法规的直接责任人员需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的,按公司处罚规定,由审计机构做出审计决定,报请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审计机构,如对审计决定持有异议,按公司审计复议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任职期间经营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领导人员,审计机构除在审计报告中做出评价外,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任职期间以权谋私或贪污,行贿受贿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审计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经领导批准后,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应将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资料按规定整理后移交委托审计机构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级审计机构负责对下级审计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子(分)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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