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预防设备安全事故,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保障施工生产。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及有关管理法规、规定,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铁路起重机械、运输车辆等自轮运转设备)。特种设备的目录以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颁布的目录为准(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04
2、)30 号、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 第三条 公司所属子(分)公司、项目(以下简称各单位)特种设备的生产(指安装、改造、维修,下同)、购置、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质量部(以下简称 “安质部”)是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工程管理部(以下简称“工管部”)是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的主管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全面负责,所属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所属设备管理部门是本单位
3、特种设备安全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安质部职责: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的归口管理;负责监督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负责公司特种设备事故的归口管理,参与公司涉及人身伤亡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考核;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取证和复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管部职责:负责公司特种设备生产、购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负责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网络、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考核和参与公司涉及人身伤亡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 第七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本单位特种
4、设备安全的归口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的归口管理,参与本单位涉及人身伤亡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考核;配合人力资源部办理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国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取证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生产、购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网络、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负责编制本单位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考核,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
5、三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与使用 第九条 特种设备购置除严格执行公司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和公司大型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外,还须执行以下规定: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必须是由取得相应资格许可的单位生产,必须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出厂试验。 第十条 新购特种设备首次安装或转移安装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许可的单位进行。每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登记卡或注册登记表,并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
6、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实际情况,组建专业的使用队伍,配备足额、合格的操作、维护、管理人员,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特种设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严格执行定人定机、人随机走、机长负责制和持证上岗制度。特种设备的操作、维护、管理等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能上机操作。各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和安全保护意识。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须建立单台(套)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做到一台一档,并由机
7、械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档案必须完整、准确并有专人保管。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7、 其他应该记录保存的资料。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应根据安全技术规范、设备生产厂家提供
8、的使用维修说明书、设备使用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种类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程。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在违章指挥的情况下操作人员必须拒绝操作,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操作人员负责;操作、维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维护保养规程规定的项目、周期和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完成须经本单位特种设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验收后方能投入运行。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与维修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即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方能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
9、改造维修活动,并对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能从事相关的作业任务。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还须严格执行公司颁布实施的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须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分包。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
10、作业指导书制定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经本单位设备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必要时请专家评审)。开工前须由安全技术负责人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重点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方案组织实施,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完成,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设备生产厂家技术要求进行负荷试验和竣工验收。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必须报请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在验收后30天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给设备使用单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
11、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二条 所有特种设备的重大维修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许可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公司鼓励各单位对技术落后、安全性能差的特种设备进行改造,特种设备改造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许可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改造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经济论证并制定改造计划,经公司(各单位)机械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重大改造项目必须报公司进行审批,其他项目由本单位负责审批。重大改造项目接受公司的过程监管,改造完成后15天内将改造竣工报告报机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12、对老旧特种设备应定期进行技术鉴定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预防保护措施监护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要按照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及时向公司申请报废。经公司审批同意报废的特种设备,设备使用单位要及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报废特种设备要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律不得继续留用。 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除按常规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外,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定期自行检查制度,至少包括周检和月检,对重要设备、重要结构焊缝应执行班检、日检制。原则上,班检、日检由设备操作、维护人员完成,周检由本单位特种
13、设备管理人员完成,月检由本单位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完成,每年底由机械管理部门和安质部门组织进行特种设备年度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或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使用单位必须立即停机进行全面检查、原因分析、故障排除和隐患整改,设备未恢复正常前不得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严格执行定期检验制度,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由设备使用单位组织实施(包括内部调剂设备)。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天,使用单位要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请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外租特种设备必须是定期检
14、验合格的设备,并在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后续定期检验责任。 第二十八条 每年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和本单位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编制、下达本年度、本单位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并报机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定期检验计划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检验计划按时完成。机械管理部门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大型特种设备检验合格后15天内,使用单位将检验合格证复印件送机械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每年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统计汇总本年度、本单位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完成情况并报机械管理部门备案,对未完成的计划应阐明原因并制定补救
15、措施。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须无条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设备使用单位须及时予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规定回复关闭。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实际机况、环境情况和使用情况等因素对特种设备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定期组织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演练。重大危险源和应急预案报质量安全部和机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除按照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理,及时向安全管理部
16、门、机械管理部门报告外,还须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安全管理部门、机械管理部门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特种设备相关的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对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机械事故按公司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17、、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奖惩办法处置。 第七章 五种禁用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七条 禁止使用以下五种特种设备: 1、 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2、 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3、 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4、 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5、 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八章 术语定义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主要包括: 1、 锅炉:指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供热量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
18、压热水锅炉。 2、 压力容器:是指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
19、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4、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等。 5、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6、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7、 以上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其相关的设施。 第三十九条 “设计制造单位”是指经国务院特种设
20、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专门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的单位;“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是指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专门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既可是特种设备产权单位,也可是受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 第四十条 “重大维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维修,也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进行的整体修理,但维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发生变更的业务;“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第四十一条 “大型特种设备”是指最大起重量20t的非流动式起重机械,额定载重量500kg 的载人电梯;“重大改造项目”是指对大型特种设备实施的改造,且改造费用超过设备原值的30。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在每季度次月10日前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填报特种设备台帐、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台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帐报表。(见公司大型、特种设备管理办法附件)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质量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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