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行法律监督机制,规范本行各类合同的管理,有效控制各项业务、事务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保障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开展,根据银行法律与合规风险管理政策及银行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本行与对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其他能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规范本行合同发起、审查、签订、履行、保管及争议处理等各环节工作的全过程。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系统是指对本行合同进行电子化管理的系统。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职责 第三条
2、 总行风险管理部是全行合同管理部门,并内设法律与合规风险管理部具体承担以下合同管理职责: (一) 负责制定和持续完善本行合同管理制度和程序,并组织、督促合同管理制度和程序的执行与落实; (二) 负责在规定范围内管理并承办全行合同法律审查事务; (三) 负责对全行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全行合同管理状况; (四) 负责建设开发本行合同管理系统,并对系统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对系统运行进行维护和完善; (五) 根据监管规章及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 总行业务、事务条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协助总行风险管理部开展合同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以下合同管理职责: (一
3、) 负责严格执行、贯彻落实本行合同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各项规定; (二) 负责对本业务、事务条线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本业务、事务条线合同管理状况; (三) 根据监管规章及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总行直属经营单位、分行承担以下合同管理职责: (一) 负责严格执行、细化落实本行合同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各项规定,具体承担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合同法律风险的职责; (二) 负责在规定范围内管理并承办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合同法律审查事务; (三) 负责对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本机构及
4、所辖部门、机构合同管理状况; (四) 根据监管规章及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合同分类 第六条 本行合同分为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前款所称格式合同是指本行在经办业务和事务时需重复、频繁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确定合同格式条款,并于缔约时不容对方当事人就确定的条款进行协商和修改的合同。 前款所称非格式合同是指除格式合同之外本行在经办业务、事务时针对本项特定业务、事务需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与协议。 第七条 本行格式合同包括长期性格式合同、阶段性格式合同以及单务格式法律文件。 前款所称长期性格式合同是指因开展常规性、经常性业务、事务需要而制定的在全行范围内长期使用的格式合同。
5、 前款所称阶段性格式合同是指因开展特殊业务、事务需要而制定的针对特定主体在一定时期内使用的格式合同。 前款所称单务格式法律文件是指本行在经办业务和事务过程中为认定某种行为或事实,需重复、频繁使用而预先确定格式条款,并于出具时不容对方当事人就确定的条款进行协商和修改,且一方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行为即宣告成立的法律文件。 第八条 本行非格式合同包括除格式合同之外的各类双务协议及单务法律文件。 第四章 合同发起 第九条 本行各级机构因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可以发起拟订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拟订人为合同发起人。 第十条 各级合同管理部门可以应相应层级合同发起人的申请,为合同条款拟订提供法律支持与援助。 第五
6、章 合同法律审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合同发起人拟订的各类合同必须经本行有权合同管理部门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正式使用和签订。 未经法律审查的合同不得使用和签订。 第十二条 本行合同法律审查运用合同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化审查,具体审查流程与要求按照银行合同管理系统操作规定执行。 银行合同管理系统操作规定是本办法有效组成部分,由总行于门户系统公示,具有本行规章制度同等效力。第十三条 本行合同法律审查的内容为法律性条款审查,合同所涉及业务、事务事项及其他商务性条款由业务、事务管理部门确定。 本行合同法律审查不取代任何形式的业务、事务审查审批。 第十四条 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或涉及本行重大事项的合同,合
7、同管理部门可将该合同提交法律顾问进行外部法律审查。 第二节 格式合同法律审查第十五条 本行格式合同法律审查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 第十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当建立健全合法、科学、高效的格式合同体系,并根据本行业务、事务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格式合同,确保各项业务、事务合法有效开展。 第十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会同总行业务、事务条线管理部门对经法律审查颁行的格式合同制定相应的使用指南,加强各级机构格式合同使用与填列的指导。 其他合同管理部门应根据总行格式合同管理要求开展其相应层级范围内的格式合同使用与填列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本行各级机构及格式合同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总行管理要求规
8、范、有效填列格式合同。 已纳入合同管理系统的格式合同,各机构应当按照银行合同管理系统操作规定使用电子模板合同;尚未纳入合同管理系统的格式合同,各机构应当按照纸质合同管理要求使用合同。 第三节 非格式合同法律审查许可 第十九条 本行非格式合同法律审查实行总行许可制,即经总行许可,被许可机构可在许可范围内进行非格式合同法律审查。 在总行许可之前,本行所有非格式合同仍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法律审查。 第二十条 本行各级机构获得非格式合同法律审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已制定符合总行合同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 (二) 已配备履行法律审查职责需要的足够、适岗的法务人员; (三) 总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
9、件。 第二十一条 总行许可各级机构开展非格式合同法律审查可基于申请组织验收,也可主动考察做出许可决定。 经总行许可后,由于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或被许可机构未能有效履行非格式合同法律审查职责,总行有权调整或撤销许可。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二条 本行签订合同应当使用经有权合同管理部门法律审查通过的合同文本。 通过法律审查的格式合同,合同所涉及业务、事务经办机构可在履行相应业务、事务审查审批程序后直接、重复使用和签订,但对格式合同名称及条款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变更。 通过法律审查的非格式合同,合同所涉及业务、事务经办机构应使用和签订审定确认的合同文本,且仅限于一次性使用和签订。 第二
10、十三条 合同所涉及业务、事务经办机构签订合同应当按照本行管理制度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有效签章。 第七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四条 本行合同履行按照合同所涉及业务、事务“谁经办谁履行”的原则确定合同履行主办机构;按照合同所涉及业务、事务“谁管理谁履行”的原则确定合同履行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行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主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不得未经审批认可擅自放弃本行权利,也不得无视本行义务造成违约事件。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合同履行监控机制,指导、督促合同履行主办机构切实履行合同。 第八章 合同保管 第二十七条 本行合同保管遵循业务档案管理和文书档案管理的规定
11、。 总行相关管理部门应制定和持续完善本行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和程序,组织、督促制度和程序的执行与落实,并对制度和程序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验、完善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负有合同保管责任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行管理制度规定妥善保管合同,不得发生合同毁损、丢失等事件。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备的合同法律审查档案,专人专夹保管法律审查过程中各项文档资料,并按年度装订成册,备案备查。 第九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本行因合同引发的争议按照合同“谁履行谁处理”的原则确定争议处理主办机构;按照合同所涉及业务、事务“谁管理谁处理”的原则确定争议处理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合同发生争议后,主办机构应在
12、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交涉的同时,及时将该争议事项及拟订的争议解决方案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按主管部门意见处理争议。 涉及本行重大事项的争议,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分管行领导报告,并按分管行领导意见处理争议。 第三十二条 各级合同管理部门可应相应层级主办机构或主管部门的申请,为合同争议处理提供法律支持与援助。 第十章 合同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当根据本行合同管理需要建设完善合同管理系统,持续提高和改进本行合同管理技术水平。总行信息技术部门应当为本行合同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提供技术支撑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加强全行合同管理系统的使用指导;其他合同管理部门应根据总行合同管理系统管理要
13、求开展其相应层级范围内的系统使用指导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行各级机构及系统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银行合同管理系统操作规定规范、有效使用合同管理系统,并及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提出系统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合同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涉及信贷管理系统、门户系统等其他系统的,各级机构及系统使用人应严格按照本行信贷管理系统、门户系统等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合同检查第三十六条 本行合同检查内容包括: (一) 被检查单位使用与签订的合同是否通过有权合同管理部门法律审查; (二) 被检查单位格式合同使用与填列是否规范、有效; (三) 被检查单位合同签章是否规范、有效; (四) 被检查单位合同履行是否严格、有效; (五
14、) 被检查单位合同争议处理是否及时、有效;(六)被检查单位合同保管是否妥善、有效; (七) 被检查单位合同管理系统的使用是否规范、有效; (八) 被检查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履职是否全面、有效; (九) 其他合同检查内容。 第三十七条 有关本行合同检查的其他事项,各级合同管理部门应按照银行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有关法律风险检查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地区中心支行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地区中心支行承担以下合同管理职责: (一) 负责严格执行、细化落实本行合同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各项规定,具体承担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合同法律风险的职责; (二) 负责对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
15、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合同管理状况; (三) 根据监管规章及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九条 非格式合同法律审查许可的对象不包括地区中心支行。 地区中心支行发起的所有非格式合同,统一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法律审查。 第四十条 本章未予规定的事项,地区中心支行应参照本办法其他章节有关分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行各级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主动规避合同法律风险或采取有力措施将合同法律风险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本行风险损失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法律审查许可、减少或取消相关授权、扣减奖励薪酬等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本行风险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按照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与修改。 第四十五条 总行直属经营单位、分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并予以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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