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号: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 (非议付)业务协议特别提示本协议系甲乙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协议条款均是各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关于各方权利义务的所有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份注意。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非议付)业务协议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号码: 乙方: 住所(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号码: 第一条经甲乙各方协商,由甲方依据有关乙方申请,为乙方提供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为保证此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各方达成并同意遵守本协议中
2、的关于商定。第二条 本协议所指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以下简称“卖方融资”)遵循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关于规定。第三条本协议所指的卖方融资(非议付)业务,是指甲方有追索权的对乙方无不符点的即期付款、非议付的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以及有不符点、开证行已确认到期付款但未授权议付的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的融资。第四条 乙方应当依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单证。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查,在虽有不符点但已收到开证行(保兑行)的付款确认书的情形下,可向乙方办理卖方融资(非议付)业务。未满足上述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融资。第五条甲方向乙方融资后,乙方将本协议项下信
3、用证全套单据和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甲方。甲方有权处理上述单据及有关货物。第六条卖方融资项下结算业务均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办理。第七条 乙方须对所提交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法律效力负责,并承诺贸易背景真实可靠。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卖方融资项下费用及有关利息和费用:.开证行拒绝付款或第三人向法院申请止付的;乙方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3.乙方未按贸易协议商定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4.乙方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6.因货物损失或其他不是由于财务和资信的原因致使开证申请人对本协议项下应收账款的偿还
4、提出异议,进而拒付或少付的;7.乙方与开证申请人或乙方与其他债务人发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致使开证申请人未在购销或服务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支付应收账款;8.其他甲方未及时足额收到信用证项下费用的情形。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履行本协议应取得的关于资料文件的原件或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2. 甲方有权基于维护融资资金安全的目的,在本协议履行期内监督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的资金运用情形。3. 甲方决定向乙方提供融资的,应将相应的融资费用划入乙方账户。4. 甲方决定向乙方提供融资的,依照商定利率在融资期内按月收取利息。5.无
5、论融资是否到期,甲方有权以收到的信用证项下费用或处分单据下的货物所得用于清偿乙方融资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不足清偿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6甲方不负责开证业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但有权且无义务依照谨慎原则独立对所开证业务的合法、合规性、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任何不符合甲方内部管理规定的业务,甲方有权拒绝受理或向乙方追回卖方融资项下费用及有关利息和费用。.甲方有权依据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协议关于的信息和乙方其他有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备适当资格/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协议订立和履
6、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乙方的有关信息。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应的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并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2.乙方保证信用证项下的贸易真实、合法、有效,且不因贸易协议项下纠纷拒绝履行本协议的所有义务。3.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有权签署本协议及与本协议关于的资料文件和单据的授权人员名单及上述人员的签字样本,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填妥关于凭证。.乙方应在甲方开立存款账户。从融资接受之日起到甲方从开证行或其他当事人取得偿付日止,其存款账户收支接受甲方监督。6.乙方应办妥履行本
7、协议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并将相应的审批资料文件正本或复印件交由甲方查验。7.乙方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在交单时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信用证文本。8.自融资之日起,乙方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甲方,但单据项下货物的风险始终由乙方承担。乙方有权及时取得本协议项下的融资费用。10.乙方保证在单据和货物上未设立或允许保留任何抵押、质押、权益转让或其他担保,且不会采取任何可能损害或限制甲方与单据关于的权利的行为。1.乙方确认不存在影响信用证项下费用支付的法院止付令或任何其他可能影响信用证项下费用支付的问题。12.乙方因某种原因收到信用证项下费用时,应立即向甲方支付该费用。该笔费用在支
8、付甲方前,乙方保证完全出于维护甲方的排他权益而监控、收取和持有该笔费用,并保证依照甲方的指令办理支付。13.乙方同意甲方将本协议项下单据索偿所得费用作为该项融资还款来源直接偿还对甲方的债务,如所得费用不足以清偿所有融资,差额部分由乙方另行清偿。 14.为保障甲方的融资债权,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如下担保:担保方式协议名称协议编号15.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1)乙方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2)乙方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增减、股权变更;(3)乙方涉及重大纠纷、诉讼或仲裁、行政调查或处罚的;(4)乙方保证金(如有)权属发生争
9、议;(5)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6)乙方的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7)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监控人或股东下落不明、失联或涉及以其为被告/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或仲裁、行政调查或处罚的。6.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商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违约事件和处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商定的任一义务,或出现本协议第八条商定的任一情形;()乙方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的;(3)乙方、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监控人或股东下落不明或涉及以其为被告/被申请
10、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或仲裁的或失联的;()乙方发生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造成或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造成责任事故等;(5)甲方融资后未获足额付款,且乙方存款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偿还融资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乙方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协议,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套取甲方资金或授信,或通过关联交易有意愿逃废甲方债权的;(7)本协议项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的变化,乙方未依照甲方要求另行提供其他担保的;()可能对甲方债权造成或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
11、他情形。2出现本条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要求乙方限期更正纠正违约行为;(2)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融资;(3)宣布所有或部分未偿还的融资费用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所有或部分融资;()有权从乙方或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第三方的账户中或从其他收款中主动收取乙方所有应付费用;(5)如因政府命令、法律或法规的实施使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履行成为非法或信用证的任一方被禁止付款,甲方将被免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商定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融资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未按约偿还的,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在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 %(30%
12、0)计收罚息。对乙方未及时支付的利息,按本条商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乙方未按本协议商定用途使用融资的,甲方有权自融资被挪用之日起,在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 (50%10)计收罚息,融资被挪用期间未及时支付的利息,按本条商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乙方同时发生上述第3、4款所列情形的,罚息利率择其重者确定,不并处。第十一条扣收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甲方有权从乙方开立在甲方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费用用以清偿。扣划费用与本协议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依据有关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费用兑换成本协议币种并实际清偿乙方债务之日)期
13、间造成或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造成或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扣划所得费用不足以清偿乙方所有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第十二条 费用与本协议订立、履行及纠纷解决关于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均由乙方支付或偿付。第十三条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但若甲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分行及各管辖支行)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及义务,乙方对此表示认可并视为甲方亲自履行。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14、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要求、本协议所涉之债务催收、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协议首部所商定的办公地址或联系方式。2.就本协议项下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通知、要求、债务催收函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乙方;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乙方;如派人专程送达,则乙方签收日视为送达,乙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3.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按本款商定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有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乙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乙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
15、、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乙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致使(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4.如乙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第十五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说明.本协议经各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3.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
16、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所有权益,也不应视为甲方对本协议任何权益的放弃。第十六条 本协议的效力独立于信用证据以开立的基础协议。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在协议履行期间,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关于的所有争议、纠纷,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如下第 种方式加以解决: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十八条 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有履行完毕之日终止。第十九条附则 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 执 份,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授权代理人)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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