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局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适应建立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目标是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加企业价值和最终实现企业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公司及所属成员各单位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未设内部审计机构但设置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双重领导,各级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审计机构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审计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是履行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审计事务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委托分管领导管理。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
3、成员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由各单位按照独立、有效的原则参照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职责、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量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所配备的审计人员必须是具有审计、财会、经济、法律、工程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九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审和聘任及后续教育,按照国家、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子(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子(分)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征求公司监察审计部意见。 第
4、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履行审计监督和评价职能,并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综合协调、制定规划、考核评价,对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与检查。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实施办法;制订公司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二)贯彻执行国家有
5、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子(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和相关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总结内部审计工作成效,评选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审计先进工作者。 (三) 防范外部审计风险,检查、指导项目部自查自纠工作;对工程项目开展风险管理讲座;加强与国家审计机关、各级内部审计协会、相关中介机构等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和交流,做好工程项目外部审计协调工作。 (四) 对公司直属项目部(含境外项目)进行工程项目审计,并对参建子(分)公司项目部进行延伸审计。 (五) 对公司和子(分)公司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经济效益、资产质量、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和其他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6、 (六) 对公司和子公司停产、兼并、分立、重组的财产清理情况进行审计;按照上级部署和领导指示,针对亏损大的单位或项目以及其他特定事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对有关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 受人力资源部委托,对子(分)公司、直属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和管理问题突出的子(分)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八) 对公司及子(分)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并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九) 及时编报工程项目审计动态信息报告和内部审计报表;加强对集团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负责公司审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开展计算
7、机辅助审计。 (十) 接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及其他上级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并对其委托的项目进行审计。(十一)对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二)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并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各级内审协会等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子(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协助、配合公司监察审计部的工作,完成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六条 参加本单位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重要会议,参与协助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和
8、修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提供以下文件资料,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拒绝: (一) 年度财务预算、施工生产计划、预算、决算、统计、会计凭证、账簿、年度总结和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二) 上级和本单位制定、转发、汇编的财经法规、管理制度、办法。 (三) 国家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各类外部检查组织的检查报告。 (四) 其他与实施审计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项目中有下列权限: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范围内的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隐匿、谎报。 (二) 检查被审计单位原始单据、凭证、帐册、报表、现金及其他财产;查
9、阅有关文件、报表、档案、计划、统计、协议、合同、会议记录等资料,检测财务会计软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单据、凭证、帐册、报表以及有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和本单位规定取得的资产。 (三) 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介绍情况,涉及审计事项中的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录音、摄像、拍照、复制,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构工作,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推诿、拒绝。 (四)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
10、 根据审计结论,提出加强管理、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审计建议;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或企业内部控制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分别视情况可做出以下处理: (一) 建议领导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 (二) 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上缴的违纪收入; (三)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企业财产; (四)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五) 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单位规定进行处理; (六) 根据有关规定对给予经济处罚; (七) 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项目的审计或配合工
11、作。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遵纪守法、经济效益好、经营业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报表扬或提出奖励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审计任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级审计工作布置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报上级审计机构批准下达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计划,并抄报上级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根据
12、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提出审计方案,提请单位负责人批准,提前7天向被审计单位下达通知书,特殊情况可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当面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召集进点会议,对审计事项查清事实,做好审计纪录,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对其进行研究甄别后,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经审计组长或主审审核签章后,交被审计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签认。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依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签章后,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构;逾期不送视为同意
13、。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应进一步核实或说明。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机构对需处理的问题,作出审计处理意见,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下达审计决定送被审计单位执行。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情况于40日内书面向审计机构反馈。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机构所在单位或上一级审计机构申请复议。审计机构所在单位或上一级审计机构应及时予以处理。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三十条 经领导经准的审计报告在递交被审计单位的同时,抄报上级审计机构,抄送有关部门。 第三
14、十一条 审计机构应对审计意见的采纳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需要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宗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审计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向上一级审计机构报送以下审计资料: (一)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调整计划; (二) 审计报表及报表分析; (三) 半年、年度审计工作总结; (四) 本单位制定的审计规章制度; (五) 典型审计经验和审计论文; (六)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迹; (七)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增减情况表; (八) 上级审计机构需要上报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15、,或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机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单位领导或被审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帐册、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非法取得的资产;截留国家和企业收入;把国家和企业资产据为已有的;审计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监察部门或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16、的,单位领导或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其批评教育,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提请监察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工作成绩显著的,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内部审计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向分管领导和经理层报告内部审计活动的计划和资源需求,包括重大的临时变化,供分管领导和经理层审查、批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还应当就资源限制的影响与经理层和董事会沟通。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向分管领导和经理层报告内部审计活动的目标、职权、责任,以及与计划有关的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中还应包括重大风险披露的控制事项、公司治理事项以及分管领导和经理层需要或要求的其他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建立相应的审计制度,制定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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