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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模版.doc

1、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努力学习,检查教师教学效果,教师改进教学过程,提高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为规范课程考核工作,促进课程考核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课程的考核工作在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制定有关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各教学单位的课程考核工作由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根据学校和本教学单位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课程考核工作包括:确定考核方式、命题及审批、试卷的印制、监考、试卷批改、成绩评定及登记、考试分析及总结、试卷装订保存及管理、考试过程中的纪律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的课程考核,校外机构组织的考试,执

2、行考试主办机构的规定。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凡纳入课程计划的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都要进行考核,并评定成绩。 第六条 考核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答辩、实际操作、课程论文、课程设计报告、作品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课程考核方式的选择,应符合课程的特点。所有课程的考核方式,都须经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并送教务处备案。专业必修课原则上采用闭卷笔试,采用闭卷笔试之外的考核方式,须说明理由,报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 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实习等环节可采用评阅、答辩、考查等方式考核。 第七条 各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应在学校安排的考

3、试周内进行考试;提前结束的课程,由教学单位提出考试时间,报教务处安排。考试不可占用课内教学时间。 第三章 命题 第八条 课程考核命题在教学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由任课教师命题或教学单位负责人指定一个命题小组命题,试题经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付印和用于考试。期末考试应有A、B两套试卷,其题量和难度应基本相同,每套试题须附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教学单位负责人指定其中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备用,由所在单位教务员封存。 第九条 考核应依据课程大纲的要求进行命题。注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给学生留有一定的创新发挥余地。试题的

4、覆盖面要广,应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不出偏题、怪题。 第十条 凡使用同一课程大纲在不同班开设的同一门课程的考试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期末考试试题满分为100分。 第十二条 考核形式为撰写课程论文的课程,应给学生提出论文的具体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评分标准。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制、保管和保密 第十三条 按保密要求,考试试卷应交到学校教务处文印中心印制,不能交给未经学校认可的印刷点印制。 第十四条 申请试题的印刷应填写《大学各专业试题印刷申请表》,经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连同密封的试题、考生名单一起于考试前一周交教务处文印中

5、心印制。 第十五条 考试试题应采用规范的格式。教务处文印中心按《大学各专业试题印刷申请表》中标明的答题纸数量配备答题纸。试卷超过一张纸的,须装订成册。 第十六条 试卷印刷完毕后由教务处文印中心负责保管,主考教师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到文印中心领取。 第十七条 每学期考试结束后,文印中心负责将各科考试试卷按开课单位分类,并及时送交校档案室存档。 第十八条 试卷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等接触试题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使用计算机命题的教师应做好防止网上泄密工作。一旦发现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有关人员要及时报告,教务处和教学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补救,学

6、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 第十九条 凡已被接受选课并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的在册学生(含经学校办理进修、旁听手续的人员),可参加课程考试。未被接受选课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考试,不予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则需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并经校医院认可),经所在系负责人、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因紧急情况未能提前申请缓考的学生,须及时口头告知教务员,并在考试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名单由系教务员于考前通知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

7、该生成绩报告单上注明“缓考”。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选课和考试,不计算其重修次数。 第二十一条 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持学生证或一卡通进入指定教室应考。 第六章 考试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考试日期和试室由各教学单位与教务处统一安排。每一门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考试进行中间不安排休息。不采用120分钟考试时间的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向教学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并送教务处备案,以便安排考试时间及通知学生。考生超过考试时间拒不交卷者,监考教师应没收其试卷,该生该次考试以零分计。 第二十三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课程

8、考试的每个试室设主考教师一名,主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程考试全面负责,对有关试室进行巡查。15名考生以上的试室配备二名或二名以上的监考员(含主考教师),监考员由教务处安排。监考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规则》,执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考毕,监考员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名后,由主考教师交开课单位教务员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场记录表》有登记考生违纪行为的,开课单位教务员应及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员。对违纪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成绩评定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课程总评成绩的记分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制。百分制转换成五级制标准为:90分至100分为优秀(A),80分以上(含

9、80分)不足90分为良好(B),70分以上(含70分)不足80分为中等(C),60分以上(含60分)不足70分为及格(D),不足60分为不及格(F)。五级制转换成百分制标准为:优秀(A)为95分,良好(B)为85分,中等(C)为75分,及格(D)为65分,不及格(F)为50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课程总评成绩60分或及格以上(含60分和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不满60分或为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八条 课程总评成绩应反映学生课程学习过程,应结合平时成绩(平时作业、课堂讨论、测验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每部分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不宜超过70%。课程考核形式特殊的,可另

10、外确定成绩评定办法。 每门课程总评成绩评定办法由任课教师确定并在开课学期初向选课学生公布。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认真组织阅卷,严格执行有关评分标准,做到评分的一致性。量大面广的试卷(如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等),应尽可能组织集中评阅,采取同一评分标准、流水作业评卷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考试试卷的批改要使用红笔。改卷时,每一小题都应作批改,要给出加分或减分;而且一门课程每份试卷应采用统一一种方式,不应同时出现加分和减分两种方式;试卷上只记录卷面成绩,不记录其他成绩(如平时成绩、总评成绩等)。 第三十一条 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或便利更改学生成绩。如确有差错或评卷

11、有误,由评卷教师或任课教师向所属教学单位提出,教学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进行核实,若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修改成绩,由教学单位书面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要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三天内(选课人数较多的课程可在一周内)评完试卷及评定学生成绩,并通过学分制打印系统中打印学生成绩单并签名,交所在单位教务员;各单位教务员以学期为单位装订学生成绩单并长期保存。 第三十三条 试卷评分登记后,由任课教师将试卷交给开课单位教务员。教务员应检查、收集并整理好本单位试卷材料,每门课程试卷档案所需材料及装订顺序如下: (1)《大学成绩记载表》(复印件); (2)试卷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

12、必须与考试试题相匹配); (3)填写完整的《大学课程教学质量分析报告》; (4)该门课程的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 (5)空白试卷; (6)学生答卷(学生答卷排序应与成绩单上姓名的排列一致); (7)封存的未用于本次考试的另一套试卷(含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 第三十四条 装订成册的试卷材料应以教学档案的形式由开课单位统一保存和管理,六年后方可销毁。 第三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对每学期本单位承担的课程成绩分析报告进行讨论和总结,以指导以后的课程教学和考试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原《大学考试管理规定》(xx)同时终止。 第三十七条 若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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