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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口押汇操作规程模版.docx

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口押汇操作规程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操作,防范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根据银行贸易融资授信管理办法、国际惯例及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程。“进口押汇”是指本行作为开证行收到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落实了足额担保条件或在授信额度内,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进口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业务。第二条 受理(一)申请人须提交经签章的进口押汇申请书(附件2-1)、进口押汇合同和还款计划。(二)经办行应确认申请人在本行有相应的授信额度。(三)运输单据为非全套空白抬头海运提单的情况下,还应提供信托收据(开证、交单或提货担保时已提交的除外)。(四)经办

2、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押汇金额不得超过来单金额,进口押汇款项只能用于直接对外支付;2押汇期限应根据具体贸易情况掌握,即期信用证押汇期限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远期信用证原则上不允许叙作进口押汇,确有合理理由及可落实的还款来源的,只能押汇一次,且押汇期限与远期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180天。;3申请人在对外付汇前应办妥进口押汇的申请手续。如果到期付汇时仍未办妥押汇手续而付汇资金又未能到位的,以信用证项下垫款处理。信用证项下垫款是指当信用证到期应付汇时,客户备付资金不足,本行就不足部分先予垫付,对外付汇,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利率可按正常进口押汇利率适当上浮,超过30天转入逾期垫款类科目核算,按逾

3、期贷款利率计息。发生信用证项下贷款后,经办行应视同发生不良贷款,立即向客户催收,督促客户及时还款。第三条 审核、审批(一)审核1申请文件的签章应与预留印鉴相符;2进口押汇申请书的内容与有关信用证、国外议付行面函及装船单据的有关内容相符。即进口押汇申请书中所列信用证号、合同号、金额及货物详情(包括货名、数量、规格、标记、运输工具、起运地、起运日期等)与信用证、国外议付行面函和装船单据完全相符。(二)审批。审核无误后,经办行填制银行进口押汇审批书(附件2-2),附申请人填写的进口押汇合同和担保合同(如需)及全套申请资料交审批人,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第四条 操作(一)签署合同。审批完成后,经办行与

4、申请人签署相关业务合同;(二)落实审批条件。经办行应核查其审批时条件均已落实。(三)放款。放款部门凭出账通知,办理放款手续。第五条 押汇后的跟踪与管理(一)按申请人的还款计划经常督促检查,严密监控回笼货款,防止企业在还款前挪用。(二)押汇到期前7天,应通知申请人按时还款。逾期未还需立即抓紧催收,并向申请人(及担保人)发出催收通知书。根据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催收并按办法调整其授信额度。(三)押汇到期按时还款后,经办行根据还款凭证恢复或注销额度。如为可循环额度,并在有效期内的,则相应恢复其开证额度;若为不可循环额度,则注销该额度。第六条 档案管理进口押汇业务有关的开证档案、

5、相关申请书、审批文件等按照信贷档案的有关办法进行保管,并应在国际结算的开证档案中留存必要资料或标注相关开证资料在信贷档案中的保管编号备查。第七条 本规程由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负责解释。第八条 各经办行应根据本规程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业务操作流程,并报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备案。第九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1 进口押汇申请书2-2 银行进口押汇审批书附件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货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提货担保业务操作,防范提货担保业务的风险,根据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国际惯例及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程。“提货担保”是指信用证项下的进口货物已到港,而相

6、关的货运单据尚未寄达,为便于开证申请人提货,尽快实现销售和避免货物滞港造成的费用和损失,本行在落实足额担保条件或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船公司出具书面担保,承诺日后补交正本提单,换回有关担保书。第二条 受理(一)遵循以下原则:本行只受理本行开立的运输单据为全套海运提单的信用证项下进口商品的提货担保业务。(二)申请人应提交如下资料:1提货担保申请书(附件3-1);2船公司到货通知;3提货担保函,如使用船公司提供的格式,应经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和总行合规管理部审核认可;4正本提单复印件或提单副本;5发票副本;6信托收据;7其他本行认为应提交的文件。第三条 审核及业务操作(一)编号并立专簿

7、登记。(二)审核。经办行对照信用证底卷审核以下内容:1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各项文件所盖公章及人员签章应与开证申请书或预留印鉴相符;2申请人交来各项文件所列信用证号、合同号、金额及货物详情(包括货名、数量、规格、标记、运输工具、起运地、起运日期等)应与信用证中相关办法一致,否则,不予办理提货担保;3各项文件的内容如有更改,须经出具文件的单位签章证实;4限制抬头提单必须核实收货人与提货担保申请人一致。(三)查清开证时是否已交足保证金,有无授信额度等情况,并在提货担保审批书相关栏上作相应备注,然后将全部案卷送复核人员复核。复核人员重点复核以下内容:1申请书上申请人公章及/或签章与开证申请书或预留印鉴相符

8、;2提取货物确为本行信用证项下货物;3保证金及/或授信额度情况。(四)审批。审核无误后,经办行填制银行提货担保审批书(附件3-2),将提货担保申请书连同其他文件交审批人,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五)业务操作。审批完成后,经办行应核查审批条件是否均已落实后,为申请人办理提货担保手续。如为授信开证项下,从台账中扣减相应的授信额度,并办理以下手续:1在提货担保函的正本上加盖行章或部门公章;2将已会签的提货担保函复印一份供本行留档并办妥签收手续,交接时,须核对预留的业务授权书和身份证,确认来人身份确为申请单位授权人员;3办妥提货担保手续后,应按银行会计核算规范的有关办法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将提货担保申请

9、书、提货担保函复印件及有关文件归入信用证卷;4已办理提货担保的信用证卷应另行保管,定期翻查。如为全额保证金或以本行存单、本行可接受的国债、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的开证项下提货担保业务,在落实保证条件足额、有效后,办理以上提货担保手续。第四条 信用证项下到单处理(一)单据到达本行,本行应立即通知申请人无条件付款或承兑。无论有无不符点,本行均应对外付款或承兑,不得拒付。本行提示单据时,应扣除全套提单,将其余单据交申请人。(二)在合理时间内未收到提货担保项下相关单据,本行应及时查询并采取必要处理措施,避免相关业务风险。第五条 销保处理销保处理是指在以正本提单向船公司换回提货担保时,解除银行的保证责任。

10、本行收到单据后应及时办理销保手续,同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如由开证申请人办理销保,本行只能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交开证申请人,同时应跟踪、督促开证申请人及时换回正本提货担保函。若因船公司原因无法销保的,收回全套正本提单归档管理。在提货担保函签发后一个月内仍无法办理销保手续的,有关人员要书面报告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销保后,经办行凭换回的正本提货担保函及时恢复或注销额度。如为可循环额度,并在效期内的,则相应恢复其授信额度;若为不可循环额度,则注销该额度。第六条 档案管理提货担保作为贸易融资业务,档案按照信贷档案管理,如资料属于提货担保与信用证的共同资料,原件放入信用证档案保管,提货担保档案中放入复印件。第七条 本规程由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负责解释。第八条 各经办行应根据本规程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业务操作流程,并报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备案。第九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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