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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委托协议模版.docx

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委托协议 甲方(指投资者或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机构投资者填写): 机构代理人(机构投资者填写): 机构代理人证件类型: 机构代理人证件号码(机构投资者填写): 机构代理人联系电话(机构投资者填写):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乙方(证券公司营业部): 联系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依据《中华人

2、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结算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甲乙各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港股通交易及其他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本委托协议所指港股通包括**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沪港通业务下的港股通和深圳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展的深港通业务下的港股通。 甲方签署本委托协议时需选择开通对应*场的港股通。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未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未能

3、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 第一章各方声明与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甲方已阅读并充份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股票*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深交所、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 (二)甲方具备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资质,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加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三)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有关规定;

4、 (四)甲方已阅读并充份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交易投资风险揭示书》,已清楚认识并自愿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有关风险;甲方已详尽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关于乙方的免责条款; (五)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依照乙方的有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六)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 (七)甲方承诺,将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 (八)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持前述申请、承诺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5、 (九)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所有后果。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乙方所属的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备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资质,已开通了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二)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业务规则规定,不接受甲方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三)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商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有关服务。 第二章委托代理 第三条 各方同意,乙方接受

6、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商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二)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 (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形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各方依法商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四条 甲方在参加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有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

7、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结算的关于规定。 甲方已经开立沪* A 股证券账户(沪*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的,使用现有账户进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 甲方已经开立深*A股证券账户(深*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的,使用现有账户进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 第五条 甲方新办理沪* A 股证券账户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 甲方新办理深* A 股证券账户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 进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客户转托管股份,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方可卖出。 第六条 甲方存在以下情形时,不得办理撤销指定交易 (一)当天有交易行为; (

8、二)当天有申报; (三)有交易未履行交收; (四)**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结算业 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甲方存在以下情形时,不得办理转托管业务: (一) 未履行交收的证券(当天日终交收到账的除外); (二) 冻结的证券、权益; (三) 分拆及合并业务临时代码额度换算期间的原股票代码, (四) 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 (五) 收购权; (六) 股利选择权申报、供配股认购申报、投票等委托类指令。 第八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其取得的*证券*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取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

9、信息,未经*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未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致使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各方商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等乙方提供的港股通委托方式,详细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

10、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 第十一条 甲方申请办理托管单元变更(整体转托管除外)时,对于持股基准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曰的投票、境内申报截止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股利选择权申报及供配股认购申报,转出股份相应的投票和申报指令将作无效处理,甲方需在新托管单元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依据有关港股通交易规则,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由此致使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关于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托凭证包括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和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电子信息记录。 第十三条 乙方通过各委托方

11、式提供给甲方的各种信息、数据仅供甲方参考,甲方对其所有证券交易的查询及资金和证券对账均以乙方盖章的对账单为准。甲方如对乙方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的对账单等告知的内容存在疑异,应于收到对账单后七个港股通交易日内明确回函,否则视为确认该等告知的内容。 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各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商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商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依照*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算”)的业务规则,与*结算履行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依据有关有

12、关业务规则组织履行。 第十五条 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结算,并以*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公司的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 甲方未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国结算参照*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甲方同意乙方依照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进行业务处理。*结算发生破产而致使其未所有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造成或

13、产生的有关损失。 第十八条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履行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 第二十条 依据有关有关规则,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投资者卖出(T日)*股票的资金在T+2日境内交

14、易时可以使用,但因**场延迟交收致使客户资金未能及时交收等特殊情形除外。 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 可用于内地证券*场买入交易的时间,应不早于有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日。 第二十一条 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二十二条 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未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乙方及乙方所属

15、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履行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致使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未交付或处置的; (二)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致使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 (三)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关于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有关业务规则致使甲方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二十五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结算有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天净卖出证券向

16、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第三章各方的责任与免责条款 第二十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的可用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保证依据有关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七条 甲方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买入或卖出成功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的归还责任。乙方可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 第二十八条 依据有

17、关港股通业务规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其未指定交易期间所应承担的证券组合费;甲方若发生转托管,甲方应支付其在乙方托管期间发生的证券组合费。 第二十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支付税费,并按商定向乙方交纳佣金及其他服务费。 第三十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监控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十一条所述事件发

18、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各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各方同意选择以下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二)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因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拟定、修改业务规则、依据有关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形或者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有关措施造成的损失,上

19、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赔偿或者其他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资产继承或资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五章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甲方为个人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七条 委托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协议上手写签名或

20、盖章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委托协议应由各方签字盖章。 委托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一)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各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本协议; (二)甲乙各方已签署了《客户账户开户资料文件》及其所有附件,且《客户账户开户资料文件》及所有附件已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方各执一份,每份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业务规则修订,本协议有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1、规范性资料文件、业务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资料文件、业务规则修订,本协议有关条款与其中修订后的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条款的,关于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港股通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建部分,对甲乙各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条 当甲方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一)甲方申请撤销港股通业务权限; (二)甲方办理资金账户销户; (三)甲乙各方签署的《客户账户开户资料文件》及其所有附件终止或依照有关商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委托协议未作商定的,参照《客户账户开户资料文件》及其所有附件的商定执行。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条 13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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