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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管理指引模版.docx

1、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管理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规发展,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业务合理隔离,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及内幕交易的发生,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合规部在合规总监领导下,统筹负责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 制定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基本制度;(二) 监督跨越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管理;(三) 检查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制度实施情况。第三条 融资融券部负责具体实施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制度,建立本业务领域的隔离机制及跨墙管理流程。第四条 总部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合规部和融

2、资融券部实时监控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制度实施情况,发现有关业务涉及利益冲突及内幕交易行为时,须及时向合规部进行报告。第二章 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的基本要求第一节 人员隔离第五条 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兼管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研究咨询、风险监控、稽核审计等部门。第六条 负责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开立、信用评估、授信审核、追加担保物管理、平仓通知和平仓执行等业务的岗位应适当分离,并确保重要岗位双人、双岗,且对单人单岗业务加强监控。第七条 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管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

3、部门和岗位。第二节 业务隔离第八条 公司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授权和业务执行体系,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第九条 公司成立信贷评审会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机构,独立于其他决策机构及各职能部门。第十条 公司成立融资融券部独立执行融资融券业务日常管理职能。融资融券部不得与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银行、固定收益、衍生产品等部门在职能和业务上发生交叉。第十一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应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独立监控和检查。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

4、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这些账户完全独立于公司其他自有资金账户及客户普通账户,不同类别账户应严格分离、单独管理并分别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三条 客户信用交易结算资金与普通客户资金、公司自有资金严格分户管理,不得混合操作,资金划拨必须符合公司规定,所有资金明细应记入客户信用资金明细账户,严禁发生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第三节 物理隔离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部应具有独立、固定并相对封闭的办公场所,采取严格的物理隔离措施,以确保融资融券业务的独立运作。第十五条 在融资融券部及涉及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职能部门中,凡能涉及融资融券业务敏感信息的业务及管理人员都应有独立、固定并相对封闭的

5、办公场所。第四节 信息技术隔离第十六条 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管理系统及风控系统应当与办公系统及互联网有效隔离,防范敏感信息外泄。第十七条 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管理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应相互隔离,不允许交叉访问。第十八条 公司针对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管理系统及风控系统的用户权限建立授权机制,杜绝未经授权的工作人员访问信息系统或越权操作。第五节 员工信息隔离行为规范第十九条 接触融资融券业务敏感信息的业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和隔离制度,不得泄露敏感信息或利用敏感信息直接或间接为公司、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条 接触融资融券业务敏感信息的业务人员应妥善保管业务文件,文件存放场所应安全、保密,不得随意将文件

6、放在办公桌上或敞开式橱柜中。废弃的文件应及时销毁,不得随意丢弃。第三章 跨越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管理第二十一条 跨越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是指其他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入涉及融资融券业务敏感信息的相关部门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跨越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的,拟跨墙人员应提交跨墙审批单,经本部门及跨入部门负责人批准,合规部备案后,可以跨越隔离墙。第二十三条 跨墙人员在回墙之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 严格遵循融资融券业务隔离的基本要求,不得泄露跨墙后获知的融资融券业务敏感信息。(二) 不得与本部门内其他人员和客户谈论其跨墙后获知的敏感信息所涉及的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情况,也不得建议、进行或影响他

7、人进行相关证券的交易。第二十四条 跨墙人员认为其获知的融资融券业务敏感信息已公开或不再具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回墙。跨墙人员应提交回墙审批单,经跨入部门及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合规部备案后,可以回到墙外。第二十五条 合规部负责实时更新跨越隔离墙的相关记录,并向跨墙人员告知其跨墙后的义务。第二十六条 墙内部门即涉及融资融券业务敏感信息的部门应对跨墙人员提出具体保密和执业回避要求,要求跨墙人员对涉密事项作出完整记载,并留存工作记录。合规部有权对有关记录进行调查核实。第二十七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调入涉及融资融券业务敏感信息的相关部门或参加融资融券专项业务跨部门工作小组的,应参照执行跨墙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四

8、章 利益冲突防范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的股东(不包括持有公司上市流通股份5以下的股东)、关联人不得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第二十九条 对于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自然人与法人,经融资融券部严格审查确认其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方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指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敏感信息”是指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对公司、客户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客户资料及客户交易信息。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特指为控制或隔离融资融券业务敏感信息在公司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不当流动,在公司内部设置的信息隔离机制。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由合规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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