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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1、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业务需求,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授信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授信业务(以下简称“银票质押”业务),是指根据客户申请,以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在规定条件下,由本行按照质押票面金额一定比例,为授信业务申请人办理表内外融资的对公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原票”是指授信业务申请人合法持有且作为本行质押用途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 本办

2、法定义的低风险银票质押授信业务是指:1、原票系由本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本行每年度年初授权定义与解释中列明的“总行认定名单内的其他商业银行” 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除此以外的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需按敞口授信业务相关管理要求办理;2、原票先于授信业务到期的作为低风险业务,原票迟于授信业务到期的仍需按敞口授信业务管理要求办理。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负责非小企业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的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小企业银票质押授信的业务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授

3、权范围内小企业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 第七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真伪审验、保管、托收、解付业务中柜面操作流程的培训与辅导;负责银行商业汇票管理系统中票据质押功能模块的需求设计、业务测试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同业授信额度的系统管理和控制;负责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九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授权范围内非小企业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 第十条 总行放款中心负责权限范围内的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的放款审核。 第十一条 各经办机构负责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票据查询查复和真伪审验、质押票据登记保管、合同签订、授信后管理、票据托收

4、等职责,并负责权限范围内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和放款审核。 第三章 银票质票授信业务办理原则 第十二条 银票质押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经依法注册登记、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二) 在本行分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三) 生产经营正常、信誉良好,且在金融机构信用记录良好; (四) 持有有效贷款卡。 第十三条 办理银票质押授信业务,其原票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且交易合同中应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第十四条 原票上不得记载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或标记。 第十五条 原票在质押后,应在原票上标注“质押”字样,完成质押背

5、书手续。 第十六条 原票的最高质押率不得高于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 第十七条 原票先于授信业务到期的,由本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其托收款项按照票面金额转入对应授信业务的保证金专户,作为对应授信业务的担保资金。原票晚于授信业务到期的,授信业务申请人须在归还对应授信业务或经我行同意变更担保方式后,方能办理原票的质押解除手续。 第十八条 当授信业务申请人不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还款义务的,原票经本行托收后取得的资金将用于偿还其对应授信业务本息,剩余款项划入申请人结算账户。 第四章 银票质押授信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九条 银票质押授信业务办理流程 (一) 客户申请 客户申请办理银票质押授信业

6、务,应按照对应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客户基础材料、原票以及证明原票贸易背景真实性相关材料等。 (二) 受理与审查 经营机构客户经理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按照对应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开展业务调查,并对基础材料、原票贸易背景真实性(参照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合规性操作实施要点(银发2011603号)要求)、是否连续背书以及未被法院公示催告等方面进行调查审核。 (三) 原票真伪性审查 经营机构会计部门应按照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商业汇票及资料审核细则、银行查询查复柜面作业指导书对原票真伪性、合规性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查询,确保原票真实有效。 票据原件应由客户直接交至后台会计手中,可选择以下

7、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办理:一是经办机构客户经理陪同客户将票据原件交至会计柜台;二是后台营运外勤和客户经理共同赴客户处取票。后台在办理票据的审验、查询及企业印鉴的核对工作时,必须双人经办。其中查询的相关要求: 1.对应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日期不得超过查复日期2个工作日;对他行已查询一次的票据,需要传真票据底卡联次并加盖结算专用章;他行查询超过两次的,不予办理质押。 2.对首笔且单张票面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以及其他有必要进行实地查询的银行承兑汇票须有实地查询记录;对于以下情况可不受此限制:对于承兑行为我行且已取得传真底卡的。 3.实地查询需由客户经理和后台营运外勤共同赴承兑行

8、或承兑企业办理。 (四) 审批 经营机构应按照相关授信业务的审批要求进行报批。审批部门除对相应授信进行业务审查外,同时需对原票贸易背景真实性、经营机构对原票真伪性审查的结论进行审查,后出具审批意见。 (五) 办理质押手续及开立保证金账户发放授信业务前,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应与授信业务申请人办理原票交接手续并填写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移交清单(附录1)。原票先于对应授信业务到期的,应为授信业务申请人开立对应授信业务的活期保证金专户。 (六) 原票的登记与保管 发放授信业务前,经营机构客户经理应将原票交予会计部门登记保管,按照银行授信业务抵质押物权证保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登记和保管原票。 (七) 签订合同 经

9、营机构按最终审批同意的金额、期限等,与授信业务申请人签订相关授信业务主合同与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合同。 (八) 发放授信业务 以上业务流程办理完毕、审核无误后,方可发放相应授信业务。 (九) 托收与保证金入账 经营机构客户经理与抵质押物权证管理人应在原票到期前7个工作日办理质押托收,托收资金应首先入经营机构的243科目,再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活期保证金账户。 如授信业务申请人需开立定期保证金账户,原票托收款项入活期保证金账户后,授信业务申请人应向经营机构提交保证金账户变更申请书(附录2),经营机构审核无误后,应为授信业务申请人开立定期保证金账户,并将对应授信业务的保证金从活期保证金账户转

10、入定期保证金账户,同时与授信业务申请人签订保证金协议。 (十) 票易票 授信业务申请人如有票易票业务需求,应向经营机构提交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变更申请书(附录3),质押率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新受理的原票调查审核、真伪验票、登记保管等应符合上述相关流程的有关规定。其中,属于低风险业务范畴的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不属于低风险业务范畴的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有权审批部门同意后,经营机构与申请人共同出具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变更清单(附录4)并签章确认,经放款审核部门审核无误后,经营机构会计部门将原原票退还授信业务申请人、新原票入库保管并履行交接手续。 (十一) 授信业务到期处理 原票先于对应授信业务到期的,在授信业务到期后,应从保证金账户或其他账户扣收相应本息,保证金账户剩余款项返还授信业务申请人;原票晚于对应授信业务到期的,在授信业务申请人归还对应授信业务本息或经本行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担保方式后,经营机构会计部门方可将原票归还授信业务申请人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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