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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融易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行客户商业汇票融资水平,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及总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票融易贷业务指持票人(借款人)以我行认可的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为质押品,向我行申请融资。
第三条 商票融易贷业务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赋予票据所具有的文义证券和无因证券等法律属性,结合对承兑人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的评判,以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到期兑付资金作为还款资金来源的一种业务模式。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借款人准入条件。
商票融易贷业务申请人除具备我行
2、基本信贷政策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证明其票据取得合法、有效、真实;
(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偿还我行借款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在我行开立有支付结算账户;
(四)借款人非承兑人,也非承兑人的关联企业;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承兑人准入条件
(一)在我行系统内开立允许通存通兑的结算账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六条 业务品种
商票融易贷业务放款时的出账形式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七条 贷款金额
借款人以商业承兑汇票为质押物融资时,贷款金额及利息不得高于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超过时可以根据具
3、体的出账方式以保证金、存单质押等形式补足。
第八条 贷款利率。
经营单位应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参考当地同业水平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执行总行贷款利率授权管理政策。
第九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与商业承兑汇票期限、双方交易结算周期、付款方式相匹配,原则上要求出质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在前,贷款到期日在后。汇票到期日在后的,应针对到期时间差提出补充风险缓释手段。
第十条 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仅限于补充借款人经营活动所需周转资金,不得用于股票投资、经济实体注册资本金或其他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禁止的经营项目和用途,不得办理借新还旧。
第十一条 风险缓释手段。
商票融易
4、贷业务原则上以借款人提供的出质物(商业承兑汇票)为主要风险缓释手段,可根据承兑人资信状况的不同,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风险缓释手段。
第十二条 客户关系管理。
商票融易贷业务,承兑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借款人实行属地优先原则。异地客户管理应按总行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授信申请资料。
商票融易贷业务申请人除需要提供我行一般授信业务所需基本资料以外,还需提供能证明其票据合法取得的、与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贸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商品交易合同,能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第十四条 授信调查。
经营单位应对借款人及
5、承兑人进行信用查询和授信前调查。
授信调查时既要注重对借款人与质押票据上手背书人之间交易真实性的考察,又要注重对借款企业履约记录、征信记录和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资产状况的考察,注重收集企业的非财务信息,综合评判业务风险。
第十五条 票据查询和贸易真实性审查。
经营单位应对拟出质的商业承兑汇票按照《中国x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票据查询和贸易真实性审查,比照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授信审查、审批
借款人授信额度由有权审批人按照一般风险对公授信审查审批流程开展授信客户的审查、审批工作。
有权审批人在审批借款人商票融易贷业务额度时,应重点审查借款人
6、商业承兑汇票的取得是否合法、有效、真实,贷款期限与商业承兑汇票期限是否相匹配;承兑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有兑付商业承兑汇票的可靠资金来源等。
第十七条 质押背书
放款前应与出质人(借款人)签订《质押合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成质押背书:在质押的商业汇票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且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中国x银行xx行。
第十八条 质押物保管及出入库
质押物的保管,按照我行《法人客户放款审核操作手册》中关于抵质押品记销账及出入库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放款
放款审核中心根据经营机构提交的、整理完毕的授信资料,落实相关条件后放款。
第二十条
7、日常管理
商票融易贷业务的日常管理由分行小微金融业务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到期票据的管理。
票据到期时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比照商业票据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由我行办理托收。
汇票到期前3个工作日,经营机构应及时通知承兑人做好承兑资金备付工作。
收回票款可直接偿还我行授信,或转入保证金账户(限于表外授信业务),或在我行开立定期存单继续提供全额存单质押担保。
托收出现问题时,借款人应无条件地补充提供全额保证金/存单质押,或立即清偿我行授信,收回其出质的票据。
第四章 授信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票融易贷业务的授信后管理按照我行对公法人客户授信后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分行应加强商票融易贷业务授信后管理,动态关注借款人(和票据承兑人)的经营、管理、财务、资金流向及风险缓释措施等变化情况,按照我行授信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收贷收息、风险预警、风险分类、评级更新、抵质押物重估等管理,按期完成企业走访、全面检查和平行作业。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重点监测客户的认定条件的,及时纳入重点监测客户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问责按照《中国x银行小微授信业务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x银行小微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