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年5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授信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分行、管辖行(部)、总行直属县(市)支行、小企业信贷中心及总行重点客户中心(以下简称经营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第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 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
2、,经营行应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不得越权审批。第六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审慎、科学测算贷款额度,合理测算借款人运营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贷款。经营行在上报审批的贷款材料中,对大中型企业贷款需求,必须提供详细的计算过程和最后确定授信额度的依据。具体的计算方法见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第七条 经营行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
3、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应当明确、合法合规。不得违规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违规用于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不得用于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领域和用途等。 第九条 经营行应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遵循制衡与专业的原则,在贷款各环节合理配置人员,确保贷款各环节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与人员,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纳入我行对借款人或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实行风险限额管理。同一借款人不得在我行同一辖区内(
4、即一级分行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申请并取得贷款,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 贷款对象、品种和条件第十一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批准依法成立,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均可向我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按照其使用方式可分为一次性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和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一次性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是指单笔审批、一次或分次发放、收回后不得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是指在授信额度总金额和有效期内,借款人根据需要多次提款、逐笔还款、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第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
5、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的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3年以下(含)的流动资金贷款。第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登记和年检手续完备、有效,并持有有效贷款卡;(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我行授信政策;(三)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四)信用状况良好,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六)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申请可循环流动
6、资金贷款额度,申请人除了需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如下条件:(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壹年以上,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二)财务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裕,具备到期还本付息能力;(三)能提供符合我行条件的商住地、商品房、门面等充足的抵(质)押;(四)具有合理的经常性短期循环用款需求。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定价及还款方式第十六条 贷款金额由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确定,具体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情况和预期变化,合理测算借款人运营资金总量和缺口,并考虑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运营效率、自有自筹资金及偿债能力等因素(测算方法参见附件1)。第十七
7、条 经营行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特点、现金流测算结果、担保情况以及综合整体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第十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综合考虑业务风险、经济资本占用及回报要求、风险缓释措施、市场竞争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二十条 还款方式应当根据借款人与交易对手的结算方式、贷款期限、整体综合偿债能力及担保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1年期以上或大额流动资金贷款一般采取分期还款方式,制定分期还款计划,并根据借款人的预期现金流合理确定每期还本付息的金额。第四章 贷款受理与调查第二十一条 经营行负责受理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的贷款申
8、请与贷前调查工作。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向我行提交下列资料,并承诺所提交资料真实与有效。具体需要提交的资料按银行授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章相关要求执行。第二十三条 经营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调查后,需形成书面报告,并由调查人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二十四条 调查内容按银行授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章相关要求执行。还须重点关注:1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2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3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4贷款具体用途、贷款所涉及商品与服务交易的基本情况,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5中期流动
9、资金贷款还应重点调查借款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及借款人在行业中的地位、借款人中长期发展规划、其上下游企业的生产经营稳定性、其中长期负债结构的合理性、管理层素质、品行及其稳定性。第二十五条 对无法获取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不规范的小企业、微小企业,经营行应重点调查核实电表、水表、税表或报关单,及投资人的诚信度、产品优势及抵/质押物的充足性。并在此基础上,对没有财务报表的要编制简易财务报告,对报表不规范的要进行报表修正。第二十六条 调查结束后,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按照要求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应按银行授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章相关要求执行。第二十七条 调查报告必须真实、客观,严禁各种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
10、风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1与客户串通编造或故意隐瞒贷款真实用途;2编造或粉饰美化客户财务报告,或夸大客户对我行贡献;3故意隐瞒客户已存在的影响贷款安全的各类重大不利因素,或存在严重过失导致未能尽职揭示上述风险。第五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第二十八条 审查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科学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负债、现金流、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防止超额授信。第二十九条 审查人应按银行授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相关要求审查,还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并提出申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批准:1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运营效率,
11、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预期变化估算及调查报告对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的测算,审查授信额度的合理性;2贷款的安全性及效益性。主要包括贷款的核心风险点及防范措施是否揭示充分,贷款定价是否符合规定等。第三十条 审批意见应明确授信方案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贷款用途、还款方式等,并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相关风险管理要求。第六章 合同签订第三十一条 贷款发放前,经营行必须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有担保的应同时与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当使用总行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对于需要作出实质性修改的,或使用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合同文本以及需要在合同中增加落实各
12、级审贷意见的,应按规定报总/分行合规部门审查。第三十三条 应当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的重要内容或相关贷款审批管理要求,经营行要全部反映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避免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内容可包括:1对借款人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例如资产负债率、或有负债比率等;2引起贷款利率调整的条件;3资产保护条款。例如要求借款人对核心资产投保,或是要求其在贷款结清前不得出售或抵押指定的资产,或是对其分红比例进行约定等。第七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第三十四条 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原则。经营行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过我行受托支付或借款
13、人自主支付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受托支付是指经营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自主支付是指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第三十五条 为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总行在各分、支行设置风险监控官岗位,专职负责放款监督和用款监督,风险监控官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垂直管理。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采取受托支付:(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同一受益人支付单笔金额超过1000万
14、元;(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 采用我行受托支付的,经营行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明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经营行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受托支付完成后,风险监控官应督促授信经办人员建立贷款资金使用台帐(详见附件2),记录每笔贷款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第三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经营行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并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将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资金情况补登记贷款资金使用台帐。第三十九条 在
15、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1信用状况下降;2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3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第八章 贷后管理第四十条 经营行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第四十一条 经营行应按季对借款合同约定的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进行检查,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如办理出口退税账户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国内保理等以质物变现
16、资金作为还款主要来源的业务,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回款账户(可以是结算账户、保证金户等),并明确约定银行对账户回笼资金进出进行必要的管理。第四十二条 经营行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第四十三条 经营行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我行债权。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经营行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流动
17、资金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经营行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经营行可与其协商重组。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我行相关问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1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2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3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4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5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6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7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
18、的;8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银行制定,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废止。附件:1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2贷款资金使用台帐3. 支付委托书4. 提款申请表附件1: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
19、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
20、额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二)对集团关联
21、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附件2:贷款资金使用台帐借款人名称:单位:万元序号支付时间申请使用贷款金额支付对象支付用途是否符合审批或约定用途附件3:支 付 委 托 书(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银行 1、甲方委托乙方于 年 月 日 将我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户号: 中币种: ,金额: 万元(支票号: )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 ,款项用途: 。2、该委托书以甲方、乙方签字、盖章起效。甲方: 乙方:法人代表: 负责人:年 月 日注:一式二份,一份经营行留存,一份客户留存。附件4: 提 款 申 请 审 批 表 单位:万元申 请 人提款申请人:付款单位:收款单位:提款金额: (大写)(小写)贷款合同号:项目总投资: 提款理由和相关资料名称: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审 批 人经办人: 年 月 日部门经理: 年 月 日分管行长: 年 月 日行长: 年 月 日注:一式两份,一份营业部门留存,一份客户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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