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一、总则1、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等,以下简称锅容管特设备)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方便锅容管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和检验单位工作,实现锅容管特设备安全监察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程序。2、本程序依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三定方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1号令、13号令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3、菏泽市辖区内的各锅容管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执行本程序。二、设计1、锅炉
2、设计的审批(1)锅炉设计文件应经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2)锅炉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专用章。2、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审批(1)液化气体罐车、超高压容器和第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 准、并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2)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3、气瓶设计审核:(1)气瓶设计文件由气瓶制造单位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批。(2)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溶解乙炔气瓶设计文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批;液化石油气瓶设计文件由国家质量
3、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批。4、锅炉设计图纸审批后,锅炉制造单位应在所审批的首台锅炉制造前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将批准书付本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5、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审批:、 GA类、GC1级以及隶属于国务院主管部门(含国务院直属的特大型企业)管理的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证。、 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证。、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三、制造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经过审查批准,取得制造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应接
4、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定监督检验。2、制造资格审批(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申请制造资格须逐级申报经国家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受理后,向有关部门申请资格审查。(2) A、B、C级锅炉(含小型蒸汽锅炉)的制造单位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发证。(3) D级锅炉(含小型汽水两用炉、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后签署意见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发证。(4)申请级别 BR1、BR2、DR5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后签署意见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发证。
5、(5)申请级别为AR、CR、DR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初审,初审后签署意见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发证。(6)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6个月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申请书同时抄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A、B、 C、D级锅炉(含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分为A级和B级。A级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安全注册;B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安全注册。取得安全注册的单位必须在安全注册范围内的每个压力管道元件标出制造识别标记和“AZ”安全标记。安全注册有效期为5年。安全注册工作程
6、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产品型式试验、联审、审核、批准、发证及通告。特种设备: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造。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别由国家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3、产品监督检验(1)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经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制造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检验机构承担。(2)实施产品质量监检前,制造单位应按监检规则的要求将有关资料提交监检单位。双方按有关规定签定监检协议,依
7、据协议开展工作。监检单位应将监检协议和人员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4、锅炉压力容器新产品的试制与鉴定(1)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新产品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同意试制和鉴定才能批量生产。(2)锅炉试制产品安装前应报安装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安装。(3)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产品鉴定时,应有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人员参加。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须做型式试验的,必须有型式试验报告。四、安装1、锅容管特设备安装单位必须经过审批取得安装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安装质量应接受监督检验。2、资格审批(1) A、B、C、D级锅炉安装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
8、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发给安装许可证。(2) E级锅炉安装单位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审查发证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3)A、B、C、D级锅炉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E级锅炉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换证复审。(4)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必须由E级及E级以上锅炉安装单位承担,制造单位可安装本单位制造的锅炉。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实行分级管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分级颁发,全国有效。G
9、A类、GC1级安装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GB类、GC2级安装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安装资格审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评审、批准和发证。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安全认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和发证。3、锅容管特设备安装审批(1)新装或移装锅炉的单位应在施工前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锅炉房设计方案审批及锅炉安装开工审批手续,其中县(区)辖区内单位报当地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后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由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
10、部门审批。(2)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时,建设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填报锅炉安装开工报告及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并附带下列资料和证件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审批手续:a安装许可证副本;b锅炉安装施工方案;c锅炉出厂技术资料和当地锅炉监检单位的监检报告;d安装单位参加施工人员的资格和合格证书(复印件无效),安装期间由监察机构保管,直至工程结束;e质量手册及锅炉房设计资料;f安装单位介绍信或施工合同意向书。(3)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单位应填报锅炉安装开工报告并附锅炉安装施工方案及有关资料,经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安装。(4)锅炉安装竣工后,安装单位应填写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并附有关锅炉原始安装资料
11、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验收;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报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验收。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县(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A、第三类压力容器。B容积大于等于10立方米的压力容器。C蒸球。D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E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F医用氧舱。4、安装安全质量监检:(1)锅炉安装质量监检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监检内容详见监检大纲。锅炉安装质量总体验收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派员参加并签署验收报告。(2)压力容器现场组装质量监检:A、压力容器组装前,
12、建设单位应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B、监检工作由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有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进行。c、监检工作应符合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规则及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监检协议、监检人员组成及监检大纲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加总体验收并对监检情况进行监督。五、使用和管理1、使用登记(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台进行注册登记。其中,超高压容器,液化气体罐车技术资料经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县(区)辖区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由所在县(区)质量技术监
13、督部门注册登记(其中:发电锅炉、三类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后到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中央属、省属驻菏单位和市直有关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注册登记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2)锅炉使用登记A、锅炉安装质量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在试运行二个月内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手续。B、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填报锅炉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及有关技术资料由使用单位盖章后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发给锅炉使用登记证。(3)压力容器使用登记A、使用单位填写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盖章后携带有关质量证明书、竣工图、监检证明书等出厂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B、经
14、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给予注册编号,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注册登记表由发证部门 、使用单位各保存一份。(4)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A、从事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体和液化石油气体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申报,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合格,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复查合格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山东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B、气瓶充装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前应将设计和施工资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与验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A、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质量技术监督
15、部门逐台进行注册登记。县(区)辖区内的特种设备由所在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后到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中央属、省属驻菏单位和市直有关单位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B、 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填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及有关技术资料(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操作人员的资格证)由使用单位盖章后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使用变更(1)锅炉变更A、锅炉经检验确定须降压的,使用单位应携锅炉注册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到原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和备案手续。B、锅炉需移装过户时,移装前应经内外部检验,检验合格后,携带检验报告和锅炉使用
16、登记证、锅炉注册登记表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移装手续。需过户的锅炉由原使用单位出具过户申请及相关文件至原发证部门备案并更换锅炉使用证。C、锅炉报废时,原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和锅炉注册登记表。(2)压力容器变更A、压力容器经检验确认安全状况等级变更和检验周期变更以及工作参数变更,使用单位应携带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及时到原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安全状况等级降为4和5级的压力容器应给予注销并收回使用证。B、压力容器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携带原使用登记表报原登记部门备案。报废压力容器交回压力容器使用证和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c、压力容器过户
17、,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四章第十二条办理过户变更手续。3、锅容管特设备管理(1)锅容管特设备使用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并指定管理人员负责锅容管特设备的使用管理。(2)锅容管特设备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证或换证上岗。A、培训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B、培训前,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用教材、教学大纲、教师资格等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备案。C、操作人员考核工作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考试,合格后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D、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持证人所在单位报原发证单位进行复审换证。(
18、3)锅容管特设备实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应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将单位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后统一下达年度检验计划。A、锅容管特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锅容管特检验单位进行。B、使用单位在锅容管特设备检验有效期终止前1个月,向检验单位提出检验申请并预订检验日期,检验前应做好检验准备工作。C、检验结束后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交监察机构和使用单位存档。(4)锅容管特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锅容管特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以备检查。(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大对使用单位进行现场
19、监察力度。(6)锅容管特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修理、改造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填报有关报表。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汇总上报。(7)事故处理A、锅容管特设备发生重大事故,使用单位应在最短时间内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生爆炸事故和发生死亡一人(含一人)以上事故的使用单位应立即逐级将事故经过报上级有关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以传真或其它快报形式(从获悉事故第一信息至快报发出时间不超过2小时)逐级报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B、重大事故由有关单位组织调查,事故调查组由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的人员组成。
20、必要时请有关科研单位参加。C、事故调查处理后十五日内,使用单位或有关部门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要求将事故发生原因、损失、责任及防范措施等书面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D、对锅容管特设备事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发生原因,分别给予责任单位、责任者行政、经济处罚,必要时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六、修理和改造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受压部件重大修理和改造以及锅炉化学清洗应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1)锅炉修理改造单位及化学清洗单位资格应经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 ,合格后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修理改造及化学清洗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
21、批, 报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备案(2)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单位必须已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或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修理和改造,应制定方案并经修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2、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及锅炉化学清洗应保证质量,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和授权的监检单位应出具质量证明书、监检报告。对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的监督检验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检验单位进行。3、特种设备的大修、改造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七、检验1、从
22、事锅容管特设备检验的单位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资格认可。检验人员必须具有资格。2、锅容管特设备检验单位检验任务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安排。3、检验单位于每年1月1日、7月1日前将前半年检验工作情况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4、需修理、判废锅炉的检验报告及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报告,应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备案。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对检验单位进行一次考核。对检验质量差、玩忽职守、服务态度恶劣或违反有关政策的单位根据其情况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暂停其检验工作直至提请发证机关取消检验资格。八、附则1、本程序解释权属菏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2、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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