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协议书甲方: 乙方: 0*年*月22 / 22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协议书 协议编号: XX 污水处理厂工程 总承 包 合 同 书 发包方: 承包方:XX公司 签订日期: _ 签订地点: _ 目 录 协议正文: 第一条 词语定义第二条 工程概况 第三条 协议资料文件 第四条 协议标的 第五条 协议价款 第六条 支付和支付条件 第七条 工程进度 第八条 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 第九条 设计资料文件及技术资料文件资料第十条 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检验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 第十三条 机械竣工、联动试车及带负荷试车第十四条 性能考核、工程验收与交接第十五条
2、工程保修 第十六条 各方职责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与索赔 第十八条 争议与仲裁 第十九条 协议终止与协议失效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第二十一条 协议条款的增加或修改 第二十二条 工作联络第二十三条 协议生效与协议有效期XX*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协议书 发包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发包方)委托X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对XX*污水处理厂工程进行总承包,承包方同意接受委托。为明确各方在该项目工程承包工作中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努力履行各方各自承担的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关于规定,各方进行了友好协商,对下列条款取得一致建议或意见
3、,并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词语定义 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具备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协议:指本工程总承包协议书、协议附件、往来函电、各方确认的涉及要约、承诺内容的书面资料文件资料以及被明确列入的其他补充资料文件。 . 发包方:指协议中商定,具备工程发包主体资格/资质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资质的合法继承人。在本项目中,即指“”,或取得其资格/资质的合法继承人。 1.3 发包方代表:指发包方为适应本协议的需要,由发包方任命为发包方代表的当事人,或有时由发包方发通知任命为发包方代表的其他当事人。1. 承包方:指协议中商定,被发包人接受的总承包本项工程的当事人以
4、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资质的合法继承人。在本项目中,即指“*亚泰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或取得其资格/资质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商:指在协议中被指定为本工程某一部分的分承包方、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上述当事人资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6项目经理:指承包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任命的负责工程管理和协议履行的代表,又称为承包方代表。1.7 工程: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协议中商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 施工现场: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详细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9 协议价款: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协议中商定,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依照协议商定履行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
5、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费用。 1.10 追加协议价款:指在协议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协议价款的情形,经发包方确认后按计算协议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协议价款。 1. 工期: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协议中商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在本项目中,指从本协议书签署日算起,至工程竣工的所有时间。1 开工日:指本协议书中所商定的工程起算日,本项目开工日即 年月 日。 .1 机械竣工:承包方按设计图纸履行协议装置所有施工任务,设备运转合格并已履行设备、管道内部处理及电气仪表的现场调试工作。1.4 机械竣工证书:协议装置机械竣工后,经发包方和承包方联合进行机械竣工检验合格,由各方共同签发确认机械竣工的
6、证明书。 1.15联动试车:协议装置依照设计资料文件规定的联动程序连续操作运转或模拟操作运转(即无负荷联动试车)。 1.16 负荷试车:联动试车项目已所有合格,协议装置进污水,进入带负荷调试阶段。 .17 协议项目验收证书:协议装置建成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监测,由发包方向承包方签发的确认协议装置已验收的证明书。 1.1 书面形式: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号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9 违约责任:指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商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0 索赔:指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
7、形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违约金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1 小时或天/日:本协议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 .22 里程碑计划:指经发包方确认的由承包方按本协议总工期的要求而编制的施工与进度计划,并确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日期与支付数额的详细资料文件。在此资料文件中,应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日期的工程形象进度作详细的量化描述。 第二条 工程概况2.工程名称:铜陵东郊污水处理厂
8、工程 22工程地点: 23工程内容:X*污水处理厂内污水、污泥处理生产设备和相配套的公辅设备,包括厂内道路、围墙、绿化等设备(详见施工图设计),不包括污水处理厂围墙外的污水收集系统、外部供水、外部通讯线路及外部道路等。(内容待定)2.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2.5 资金来源:发包方负责筹措工程建设所需所有费用,发包方按本协议的商定支付费用给承包方。 第三条 协议资料文件 .协议资料文件 下列资料文件共同构成了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协议资料文件,且协议资料文件应能相互说明,互为说明。 (1)本协议书;(2)协议附件 (3)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资料文件。 (4)批准的初步设计资料文件; ()现行的(指
9、协议生效前颁发的有效版本)国家、行业、地方政府颁布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条例、标准、规范、技术规定等资料文件。(6)协议履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关于工程的洽谈、变更等形成书面协议或各方签署后形成的资料文件视为本协议的组建部分。 3协议资料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形下,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不成,按本协议条款关于争议的商定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条 协议标的.1 发包方同意将X*污水处理厂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及所有设备、工器具的设计、采购、运输、验收、保管、倒运、安装、砌筑、施工、单体试车、联动试车、负荷试车、保证考核指标和提供人员培训等工作(以下简称“协议项目”)委托
10、承包方承担。(内容待定) 本“协议项目”的技术性能要求、验收指标见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本。 4为保证“协议项目”安全稳定运行,承包方应提供“协议项目”所需的所有设备及配套设备。设备及配套设备规格要求见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本。 4. 承包方在协议期内对“协议项目”承担总的技术、质量、进度、安全和保卫责任。 4.4 承包方确认,所提供的设备及设备,能保证满足“协议项目”的生产能力和指标及功能要求,并能达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本要求的保证指标。 4.5 承包方负责向发包方提供本“协议项目”的工程资料文件资料,包括:工程项目所用的设备制造图、参数、手册;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各专业竣工图等技术资料文件资料。
11、提供的时间、内容、份数应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6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包括: 41为使“协议项目”的联动试车、带负荷试车、生产操作等工作顺利进行,承包方应派遣有经验的、技术熟练的、身体健康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协议项目”现场对协议工厂、施工、安装、联动试车、带负荷试车与性能考核提供服务、指导。 46.2 承包方选派有经验的和技术熟练的技术人员对发包方自费派遣到承包方的工厂或“协议项目”类似的工厂的技术人员进行设备调试、修理修缮和生产操作培训。 .6.承包方有责任在其办公室和设备制造厂接待发包方技术人员和设备检验人员。 .6.4工作沟通协调 在承包方人员到达“协议项目”工厂现场后,应通过
12、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相互协商一致,决定总体工作计划(应满足协议总工期要求)。承包方人员应该在发包方组织下依照各方决定的计划开展工作。若工作计划要作必要的修改,则各方现场代表之间应达成一致协议。 第五条 协议价款1协议价款5.1.本协议总价款暂定为元;协议各方的将在本项目工程竣工后依照的商定进行项目决算。决算后的总价款为各方进行最终结算的依据。(测算依据可设计成附件,也可在下列条款中说明) 第六条 支付和支付条件 6.本协议生效后,发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并依照6.条款的商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备料款、进度款,付款方式采用电汇或银行汇票。承包方提供发包方为收款发票。 .2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本“协
13、议项目”总承包工程款的原则:(待定) 第七条 工程进度 本工程计划保在年 月日前联动试车终止, 年月 日前履行负荷试车。 工期计算的起始时间为年月 日。 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方商定:因承包方的原因造成承包工程未能在协议期内竣工并履行负荷试车,承包方将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详细内容见本协议第17.2条款;反之,承包方在协议期内提前竣工并履行负荷试车,发包方将给承包方奖励,每提前一日奖励 万元。 第八条 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 81 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材料选材检验、试验及建筑安装的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协议生效前)行业或国家标准、规范及设计规定的质量标准。若标准规范未能覆盖某些设备标准
14、,承包方届时提出有关制造厂的标准和规范,发包方就上述制造厂的标准和规范提出建议或意见,经各方讨论并达成一致建议或意见后,这些标准和规范将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 8.2 承包方保证本“协议项目”的“设备”是专门为本“协议项目”购置和新设计制造的,质量是优良的,性能、造型和材质应符合生产工艺和安全操作的要求,并能满足生产需要。 8.3 承包方保证交付的“技术资料文件资料”清晰、完整和准确,并能满足发包方准确地进行正常生产和设备修理修缮等工作的需要。 .4 承包方保证本“协议项目”在调试终止后,能所有实现已批准初步设计文本中规定的所有指标。 .41在调试期间,如发现“设备”有缺陷,承包方须在保证“设
15、备”质量和性能的情形下,自行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并负担所发生的费用。 .42 在调试的过程中,由于承包方的责任而造成发包方的直接损失,应由承包方负担。 8.4若由于发包方未能按关于“技术资料文件资料”的规定或违反承包方技术人员的准确指令进行工作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负担。但当发包方提出要求补充供应损失的设备和部件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尽速解决,并有义务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发包方消除缺陷。85承包方对“协议项目”的“设备”的机械保证期为自本“协议项目”各方签署确认机械竣工证书之日起6个月。如由于发包方责任,使“协议项目”交接验收时间拖延,则机械保证期不得超过最后一批设备交货期6
16、个月。 .1在机械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存在任何缺陷(不包括正常磨损件、消耗件),或在正常运转和修理修缮中发现由于缺陷引起的故障等,发包方应立即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方联系共同核实缺陷发生的原因,并共同协商消除缺陷的方法。 如由于承包方责任,承包方应消除缺陷或更换缺陷的设备,所发生的关于费用由承包方负担。消除或更换“设备”的时间或期限由各方协商确定。如由于承包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协议项目”停机时,则机械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的延长。 如由于承包方责任,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索赔,若承包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发包方索赔证书后十四日内提出异议,逾期索
17、赔即为设立。.5.2 在机械保证期限内,如非操作修理修缮不当发现“设备”有缺陷时,承包方可派人到“协议项目”现场消除缺陷。 .3发包方向承包方提出的索赔通知,在机械保证期满后之十天内寄出仍为有效。 85.4在机械保证期内,对于非承包方责任出现“设备”缺陷时,承包方应协助发包方消除缺陷,发生的费用由为发包方承担,且该“设备”的机械保证缺陷消除或更换“设备”后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8.6本“协议项目”的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合格。对承包方承包的建筑及安装工程,必须接受发包方委托的工程监理部门的检查和铜陵*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检查与质量监督。承包方承担“协议项目”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发包方的所有关于
18、管理制度,若违反制度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 8.7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按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执行。 8 各方对于责任不清的“设备”以及“技术资料文件资料”的缺陷,无论造成或产生的原因在发包方还是在承包方,各方都应互相协作,共同努力,尽速消除缺陷,以免影响建设进度。如有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设计资料文件及技术资料文件资料1 发包方依照发包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及技术资料文件资料(各方另议)的内容和进度要求,向承包方提供资料文件及技术资料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质量负责。 9.2承包方按承包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及技术资料文件资料(各方另议)的内容和进度要求向发
19、包方提交资料文件和技术资料文件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十条 设备和工器具的采购及检验 0.1 承包方采购设备工器具 10.1.承包方将依照已批准初步设计文本和施工图设计所附设备工器具表,进行设备和工器具采购工作,与设备/工器具制造厂商签订采购协议,并对其所采购的设备材料的质量负责。 1.1承包方采购的主要设备和工器具,应有制造厂的有关质量资料文件,承包方承担设备工器具的监造和检验责任,对设备的关于质量、规格、性能、数量进行全面检验,并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合格证和出厂检验记录。发包方可以前去设备/工器具制造厂检查“协议项目”设备/工器具的制造和检验的过程(费用自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
20、、性能的认定。如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及进度问题,有权向承包方和/或设备供应商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但承包方将对其采购的设备/工器具的质量、规格、性能负责。10.1.3承包方承担其采购的设备/工器具的所有运输、保险和商检等的责任,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方有义务在承包方办理有关手续时予以协助配合。 .1.4 发包方应为承包方免费提供设备/工器具的保管场所,由承包方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1.1 施工原则 .1.1承包方应精心组织施工,及时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产品。11.1.2 承包方负责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确保建筑安装均符合国家关于规定和本协议项目设计资料文件的技术要求,
21、并接受发包方或其代表的检查。发包方111.3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方保证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环保和施工安全的法律和规定。 1.2施工分承包方的确定 承包方负责施工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建筑安装分承包方由承包方自行进行招标或议标确定。 11.3 里程碑计划1.3.1承包方于本协议生效后 个月内,将本工程里程碑计划提交发包方;在建筑安装工程开工之前14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发包方。发包方应于收到后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建议或意见的,视为确认。 11.3.2 单项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11.3.3 承包方必须按里程碑计划组织施工,接受
22、发包方或其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里程碑计划延迟时,承包方应提出改进措施,改进措施与里程碑计划调整须经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11.4开工及延期开工 1.4.承包方计划开工前 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开工申请。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后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确定本项目的开工日期。发包方在接到开工申请后的7日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发包方在同意承包方的开工申请之后应确认已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1) 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按规定应该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要的证件、批件已于开工前办理完毕。 (2)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文件资料已提交承包方。 (3) 施工场地平整已经
23、履行,应拆除的建筑物和地下障碍物已拆除。 ()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妨碍开工的因素已排除。 1.42 因发包方原因未能依照商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1. 暂停施工 15. 发包方或其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或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1. 承包方实施发包方做出的处理建议或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小时内未给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24、。 1.53 因发包方原因暂停施工造成承包方损失,发包方应予以补偿,包括经济补偿以及协议工期顺延。1.5.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 工期延误 1.6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予以调整: () 发包方未能按第1.41款商定提供开工条件; (2) 发包方未能按商定日期支付工程备料款、进度款,致使施工未能正常进行;() 发包方违约; (4) 发包方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 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发包方提供的水、电、气、汽停止供应造成承包方停工累计超过10小时;(6) 不可抗力;(7) 各方商定或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形。 1.6.2承包方在上述情形
25、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或其代表提出报告,发包方或其代表在收到报告后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1.6.3承包方应尽最大努力缩短延长协议工期的时间。 11.7 机械竣工 11. 承包方必须依照本项目总承包协议商定的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使协议装置达到机械竣工。 11.7.2因承包方原因未能依照本项目总承包协议商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使本工程达到机械竣工,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1. 施工临时设备 1.8.1在项目实施期间,发包方应在施工现场附近免费提供一块场地(或现有建筑物),供承包方(含分承包方)建设(或作为
26、)施工临时设备使用。发包方为承包方提供施工及生活所需要的水、电、气、道路和通讯设备(包括办公电话、传真号码)等。11. 协议装置机械竣工后,承包方负责拆除施工现场自建的临时设备,并自费清理现场发包方。1.9 安全施工 119.1 安全施工与检查 (1)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关于管理规定以及发包方有关的安全与环境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相应罚则,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2) 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或经其许可进入施工场地的其他人员进行安
27、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或发包方代表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或发包方代表原因致使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1.9. 安全防护 (1) 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近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饰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由承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 事故处理 (1)
28、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关于规定立即上报关于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同时按政府关于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发包方与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关于部门的认定处理。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2.1工程设计变更 12.11 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如因发包方提供的设计基础条件变化致使施工图设计未能按总承包协议确定的条件进行,承包方提出设计变更,调整设计方案,并将调整方案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方,经发包方确认之后实施。12.1.2在协议履行期间,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工作范围内的工程进行设计变更(包括要求增加设备台数,更改规格型号、材质,增加本协议商定的工程量,增加承包方的工作内容
29、等)。发包方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如发包方变更影响到协议价款和(或)工期,按附件的商定执行调整协议总价和(或)延长协议工期。 12.1.3 承包方在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对已经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致使发包方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126 发包方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协议价款,支付时间与方式各方依照本协议书第6.2款执行。 第十三条 机械竣工、联动试车与负荷试车1.1承包方在协议工期内依照设计资料文件履行所有施工任务,并履行机械竣工试验后,经发包方确认合格七日内,各方签署机械竣工证书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二份。 . 联动试车与负荷
30、试车期间,如发生或发现(属于承包方)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缺陷(设计、施工及设备质量问题),由承包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解决质量事故和缺陷所发生的费用;如因甲方委托设计或提供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错误致使的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缺陷(设计、施工及设备质量问题),由发包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 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与交接 14.2验收42.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前,承包方应按国家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关于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文件资料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验收申请后的七日内应依照关于验收规定对项目组织进行验收。 14.22如本项目经验收合格,则发包方与承包方在验收后三日内签署“协议项目验收证书”。
31、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二份,至此,承包方承包的工程即为发包方所验收。 14.2.3如因非承包方原因,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后的7日内,发包方未能依照14.2.1商定组织进行验收,并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的日内履行验收工作。则承包方承包的工程视为发包方自动验收合格,如发包方需承包方继续服务,原则上承包方应该接受,但各方需另签协议。 14.2工程通过验收后三日内承包方与发包方办理工程的交接手续。第十五条 工程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范围 包括本协议装置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以及设备安装、管道、电气管线安装工程等项目以及本协议装置由承包方负责实施的其他工程。 15.2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
32、期从工程机械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各方依据有关国家关于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商定质量保修期为自本工程机械竣工之日起个月。但是,此条款并不免除承包方应该承担的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包修期限内的包修责任。15.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凡因承包方的责任致使的上述工程缺陷,由承包方在各方商定的时间内无偿保修;凡因非承包方的责任致使的工程缺陷,承包方亦应接受发包方委托进行修理,修理时间及费用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费用由发包方承担。第十六条 各方职责 6. 发包方责任 11.1 按协议规定,及时支付所有工程款。 16.1.2负责及时办理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本工程项
33、目开工建设所需的由发包方承担的证件和批文,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1.1.3协助承包方办理进入工程施工现场所需的关于手续,以使承包方及时进入施工现场开展工作。 16.1.4 及时向承包方提供进行设计所必需的资料文件资料,并对资料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将施工所需水、电、气等供应至协议装置界区附近,详尽位置各方协商。16.1.5 负责沟通协调与本项目有关的与地方政府部门(含主管部门)、民间的关系及发包方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1.确保发包方负责范围内部分的建设进度与项目总体进度沟通协调一致。 16.负担联动试车及负荷试车所需公用工程的消耗如水、电及药剂等有关费用。16.1.协助配合承包方
34、组织和实施联动试车及负荷试车工作。 16.9 负责缴付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税务部门规定的发包方应该支付的税费。 .1.10发包方人员进入承包方的施工现场,应遵守承包方的现场规定。 6.111 负责本协议工程正式交付发包方后工程现场设备保安工作。 1.1.12负责及时办理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应由发包方办理的本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各专项验收及装置竣工验收资料文件,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16.1.3 对承包方提供的技术、设计资料文件和其他所有技术资料文件资料负保密责任,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1.1.14 除本条各款明确的职责外,发包方责任还应包括本协议其它条款指明的或可推断出的发包方
35、职责。16 承包方责任 16.1 承包方对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设备和工器具进行实施和采购工作,各方另有商定的除外。1.2.及时履行协议规定的属于承包方工作范围内的所有工作,确保在规定的协议工期内建成装置并通过由发包方组织的本工程竣工验收,在各方商定的性能考核时间内使装置达到性能保证指标。 6.2.3 确保协议装置的工程建设质量达到本协议规定的要求,协助发包方、监测部门对承包方承包工程范围的项目进行检验。 6. 负责及时办理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本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所需的由承包方承担的证件和批文,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62.5 负责施工营地的筹建与管理。 16.6 遵守
36、协议装置所在本地政府部门的关于规定、要求。 6.2. 负责属承包方供货范围内的设备及材料供货厂商、施工分包商以及其它分包商的招标询价、协议商务谈判、签约及分包协议管理工作,并按商定向分包商支付协议价款。 16.28负责缴付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税务部门规定的承包方应该支付的税费。162.9承担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使用的水、电、气及通讯等费用。其中水电分别依照发包方主管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核定的单价据实计算,计量仪表由承包方负责配置安装。 1621 承包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文明施工,沟通协调好邻里关系,妥善保护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公用设备,妥善保管各类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做好保卫工作,避免造成损失。 16
37、.211 承包方对其在现场使用的临时设备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保证道路、水电、通讯线路的完好与畅通,工程设备、工器具应堆放整齐,保持场地整洁。16.2.12 承包方负责本协议总承包工程现场接收至工程竣工交付发包方前总承包工程现场的设备保安工作,并负责机械竣工至装置性能考核期间因承包方试车方案等原因引起的质量及安全事故,支付由此造成或产生的直接费用(解决质量事故和缺陷所发生的费用)。 16.1 负责进行联动试车和负荷试车工作。 162.4 协助发包方进行工程性能考核验收。16.5 接受发包方及铜陵*政府关于职能部门按本协议的规定对工程实施的监督。 .2.16 负责本工程保修期内属于承包方保修范围的
38、工程保修工作。 6.217 对发包方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资料文件(包括批文)等负保密责任,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提供第三方。16.18除本条各款明确的职责外,承包方的责任还应包括本协议其它条款指明的或可推断出的承包方职责。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与索赔 17.1 发包方违约 171. 当发包方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和要求履行协议规定的发包方应从事的工作(如向承包方提供资料文件资料、提供施工现场、提供临设场地、及时拨付工程予付款或进度款以及工程建设应由发包方办理的证照和批文等),造成承包方工期拖延或经济损失时,发包方应尽速按要求办理关于事宜或进行补救,同时应给予承包方由此造成或产生的必要的经济补偿并相应延长承
39、包方的协议工期。 (1) 未按商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包括备料款),承包方在超过原商定时间五个工作日内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不能按要求付款,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停止有关工作,发包方从商定应付之日起按_承包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利息,协议工期相应顺延;(2)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要求性能考核验收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后7日内对承包方作出书面答复,如已作出同意验收的答复但未按规定组织办理工程验收并造成未能按时进行验收和/或经济损失时,发包方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或产生的经济损失并延长承包方的工期周期;延期超过30日,本协议总承包工程视同性能考核验收通过,由发包方
40、向承包方签发协议项目验收证书。 1.1.2发包方未经承包方同意,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未经机械竣工交付的工程(或部分工程),由此而发生的质量问题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由发包方负责。 113 发包方未及时履行本协议书第6.款规定其发包方应负的责任。 7. 承包方违约 172 承包方工作质量不符合协议要求时,承包方应尽速无偿返工或返修; 如承包方不愿返工或返修,发包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7.2.2 因承包方的原因造成承包方未能按里程碑计划履行相应工程量,承包方将按标准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如承包方采取抢工措施或其他措施挽回延误的工期,发包方将在下一个支付点按相同的标准按日退回
41、已收取的违约金。 172. 装置性能考核期间,承包方将保证所考核的装置达到协议规定的性能保证参数。装置未能达到协议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承包方应分析原因,对装置进行调整、修改,直至进行必要的设备更换以达到性能保证值。 7.3 承包方与发包方各方商定,承包方就本协议项目向发包方支付的违约金累积总额不超过万元。 7.4 承包方与发包方各方商定,如承包方已向发包方支付了违约金,仍不免除承包方继续履行协议及赔偿发包方损失的责任。 17.5 索赔 17.5当违约事件发生后,受损方应尽速向对方提交书面索赔通知,并提出延长工期和/或支付违约金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和关于证明材料。17.5.2收到索赔通知方应于日
42、内向索赔方予以答复,否则,各方认定该索赔设立。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法8.1 凡关于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所有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仲裁。 18.2 仲裁地点为*,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18.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 除仲裁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18.5 在仲裁期间,除在仲裁部分的工作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协议的其它工作。第十九条 协议终止与协议失效 19.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除非各方同意或因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方可中途终止协议。 19.1发包方违约,包括发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承包工程停建或缓建,以至使协议
43、无法履行或停止施工超过60天,承包方有权终止协议; 91. 承包方违约,使其承包的工程建设无法进行,发包方有权终止协议; 191.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各方可以终止协议。 19.2 有权终止协议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协议终止。 19. 各方同意终止协议时,应协商解决善后事宜,并不因此影响各方对本协议的结算和清理。 193承包方应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设备、工器具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19.32 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协议商定支付已完工程款。19.4一方违约致使未能实现协议目的且各方协
44、商不成时,另一方可按本协议书“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法”的规定申请协议终止并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 19. 协议有效期满,发包方与承包方各方均已履行完毕协议规定的应尽责任并经各方书面确认后,协议失效。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系指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无法监控的、并使任何一方都未能继续履约或未能依法履约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 (1)天灾;()战争、武装冲突(不论宣战与否)、人侵、外敌行为、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3)判乱、暴乱、动乱或骚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4)由核燃料、或者由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料、放射性有毒爆炸物、任何核爆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有害性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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