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分行风险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行风险评估行为,掌握和评价分行风险管理状况,推动分行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完善总行对分行的风险管理,推进全行风险文化的统一与贯彻,根据本行分行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分行在业务运行及日常管理中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行风险评估,是指总行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通过现场评估、非现场评估等方式,对分行业务风险状况、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和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并推动整改和有效落实的过程。 第四条 分行风险评估是本行总行对分行实施有效风险管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
2、作。 总行按照本办法对分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风险评估,并基于评估结果对分行实施差别化的管理。 第五条 总行在开展分行风险评估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统一性原则:针对分行不同的发展阶段,总行确定相应的管理与评估规范,按统一的标准对分行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全面性原则:总行对分行的各项业务风险状况及全面风险体系的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持续性原则:总行对分行的风险评估贯穿于分行开业、周年、持续运营的存续期间,是一个持续不间断的动态过程。 第六条 分行风险评估对象为本行所有分行(含地区中心支行,下同)。 第二章 风险评估的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为本行分行风险评估的牵头管理部门,在总行统一的分行
3、发展规划和管理框架要求下,承担以下职责: (一) 负责建立和完善分行风险评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推动实施; (二) 负责制定年度分行风险评估工作计划,并组织总行相关部门实施分行风险评估工作; (三) 负责召集总行相关部门对分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认定,并报行领导决策; (四) 负责牵头组织对分行风险评估结果在分行层面整改落实的监督和推动; (五) 负责牵头向总行相关部门反馈风险评估结果,推动风险评估结果的有效运用; (六) 承担分行风险评估的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总行相关条线管理部门为分行风险评估的参与部门,按照分行风险评估的整体安排和要求,承担以下职责: (一) 负责制定所属条线的风险评估要点
4、及相关要求; (二) 负责所属条线的分行风险评估工作;(三)负责参与分行风险评估结果的审核和整改监督; (四) 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结果的运用; (五) 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分行应指定风险管理部牵头管理分行风险评估工作,负责本分行各阶段的风险自评估工作,以及总行评估期间各项工作的配合开展和评估结果的整改落实,推动分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持续建设。 第三章 风险评估的种类和内容 第十条 根据风险评估的性质,分行风险评估分为常规评估和专项评估。 (一) 常规评估是指总行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分行开展的综合风险评估。具体包括: 1.开业评估:在分行开业满半年后对分行开业期间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的
5、评估。 2.周年评估:在分行开业满一完整会计年度后的三个月内对分行开业运营首年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的评估。 3.持续评估:根据管理需要,在分行存续期间对分行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的评估。 (二) 专项评估是指总行根据分行风险管理状况和总行风险管控需要,对分行某些项目或某些领域的风险管理状况开展的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重点及要点 (一)开业评估 1.重点是对分行开业初期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2.评估要点: (1) 分行的市场定位、业务结构与营销模式情况; (2) 分行风险管理组织、职责、岗位设置情况; (3) 分行基本风险管理制度框架建设及完善情况; (4) 分行业务管理流程设置
6、情况; (5) 分行风险人员配置及人员素质情况; (6) 分行主要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7) 分行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管理文化的建设情况。 (二)周年评估 1.重点是对分行运营首年的业务风险状况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2.评估要点: (1) 分行各项业务的开展情况及总体风险状况; (2) 分行风险管理规划与分行业务发展模式的匹配状况; (3) 分行组织架构、职责和岗位匹配情况; (4) 分行制度与流程的持续建设与完善情况; (5) 分行对各项制度与流程的执行情况; (6) 分行经营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和风险经理队伍的建设情况; (7) 风险理念和风险文化的整合、形成与落实情况。
7、(三)持续评估 1.重点是对分行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的匹配程度进行评估。 2.评估要点: (1)分行 分行风险管理模式的建设与风险规划建设情况; 分行各项业务的总体风险状况; 分行组织、职责和岗位匹配情况; 分行制度与流程的持续建设与完善情况; 分行制度与流程的执行情况; 风险理念和风险文化的整合、形成与落实情况; 历次风险评估及自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2)中心支行 中心支行各项业务的总体风险状况; 中心支行组织、职责和岗位匹配情况; 中心支行制度与流程的执行情况; 中心支行人员建设与业务发展状况; 历次风险评估及自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专项评估 1.重点是对总行关注
8、的分行某些项目或某些领域风险管理状况进行风险评估。 2.评估要点包括: (1) 该项风险管理工作(或事项)的风险状况; (2) 风险程度大小及与其他风险管理工作的关联程度; (3) 引发重大不良影响或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及其风险程度和风险后果。 第四章 风险评估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方式 (一) 分行开业评估和周年评估以现场评估为主,非现场评估为辅。 (二) 分行持续评估以非现场评估为主,现场评估为辅。 (三) 分行专项评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或/及非现场评估方式。 第十三条 现场评估工作程序 (一) 评估立项。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分行风险评估工作计划,对具体评估工作进行立项,明确被评估单
9、位、评估类别、评估小组构成意向和评估整体时间安排,并报分管行领导审批后立项。 (二) 评估准备 1.评估项目立项批准后,总行风险管理部会同总行相关部门商议共同成立评估小组,确定评估小组负责人及相关成员组成; 2.评估小组根据评估工作立项要求,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以及评估工作实施要点,明确评估小组工作分工和其它相关要求; 3.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立项批准向分行发出风险评估通知书,告知风险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时间安排及评估要求等事项。 (三) 分行自评估 分行根据评估通知书相关工作要求,对照本行风险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开展评估前自评估工作,形成自评估报告,并随同相关附件材料一并上报总行风险评估小组
10、。 (四) 评估实施 1.非现场预审阅:总行评估小组根据分行上报的自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先行进行非现场预审阅,明确现场工作重点和现场工作实施计划安排; 2.现场评估:评估小组到达评估现场后,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对分行的业务情况、经营管理与风险管理情况进行了解: 评估小组应听取分行就本单位经营状况与风险管理情况的介绍; 评估小组可与评估工作涉及的分行管理层、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交流访谈,保证全面、充分了解分行的各项经营与管理情况;评估小组可调阅评估工作所涉及的分行各项制度与流程文件、业务交易凭证、经营管理档案等各项书面资料; 评估小组可对分行的下辖分支机构、涉及相关客户进行延伸实地了解,以保证评估工作的
11、全面性与完整性。 (五) 评估总结 1.评估小组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应对分行的总体风险情况进行全面、充分、客观的评价,形成风险评价意见,就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2.评估小组将评估总体情况及评估报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 3.总行风险管理部会同总行相关部门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后报分管行领导进行审定。 (六) 评估反馈与整改落实 1.评估反馈: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最终审定意见,向分行出具风险评估意见书,明确风险评估的基本结论、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的相关要求。 2.整改落实:分行根据风险评估意见书的要求,对风险评估中提出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并在风险评估意见
12、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3.验收评价:总行风险管理部在收到被评估单位的整改报告后,组织评估小组对分行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确认整改效果,经分管行领导审定后,出具整改验收报告。 4.后续措施:根据整改验收报告,对确认属于限时整改的,由总行相关条线管理部门监督分行继续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对确认属于长期持续整改的,由总行相关条线部门纳入自身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范围进行持续跟踪监督。对前期已作风险评估的分行,必要时依照本办法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开展后续风险评估。 (七)评估报备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及时将风险评估的相关结果以及分行的整改落实情况通报总行相关部门,并负责在风险评估完
13、成后向总行发展规划部、审计稽核部报备。 第十四条 非现场评估程序 (一)非现场评估中的“评估实施”程序按以下要求执行: 1.资料收集:评估小组根据评估方案要求收集分行相关资料,包括: (1)分行业务资料清单、业务运行监测分析报告、相关机构与总行相关部门对分行的检查报告等日常经营管理资料; (2)分行自评估报告; (3)评估工作需要的其它资料。 2.非现场评估:总行评估小组根据收集的相关材料,进行非现场评估。对于非现场评估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可以向总行相关部门及分行提出补充资料。同时对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疑问或不确定事项,可以至分行进行现场核实。 (二)非现场评估的其他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
14、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运用 总行根据评估结果及分行整改落实情况,将评估结果运用于总行对分行的业务准入、管理许可、差别化授权、等级行考核等各项经营管理过程中,以提升全行风险管理水平。 第五章 风险评估的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总行应通过建立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推动分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实现全行风险文化的统一与贯彻。 第十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指定专门部门与岗位专项负责分行风险评估工作。总行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条线分行风险评估工作,确保风险评估工作的持续性开展。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小组在按照本办法进行风险评估时,应尽职履行其应承担的相关职责,评估工作应当做到深入细致、客观全面;评估结论
15、应真实、完整,不得隐瞒、歪曲评估事实;评估认定应客观、公正、透明;对评估过程中了解到的相关信息应充分保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规定进行评估工作。第十九条 分行在承担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责时应履行以下工作要求: (一) 积极配合总行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拖延; (二) 应向总行如实、全面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有任何隐瞒不报或虚报、假报行为; (三) 对总行提出的风险评估相关意见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总行汇报,确保风险评估取得预期效果; (四) 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业务限批、取消或限制相关授权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按照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尽职调查与问责处理。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总行对分行风险评估标准将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自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行对总行直属经营单位、村镇银行的风险评估比照本办法执行,分行对辖内支行的风险评估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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