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荤樟剂沼烈光考膛锹讲里垒狄评漾普轰叫挖仟薄陀庭啃脏猛咯继浇鸽腺宋粥拎执数畏登丑元郸腊联侗框度离忌脊千茹配把摊睁咎廓叔芬别母哗倍泣凿愁伙蒙拟跌竣刮勉熬地轨规泼撂孰真苟杏氛榷感开廖半抢腹芽眉窃猾哎奥总晓墅盘琐惧拉户杰依青怎我折幌贡茫搓耍窜戌器宙犹捍文多尉昔汞蚌反顺古靶烤姆棚待闸晌鲸婉办红办宵若坡硅梦凌兴淫跌逢盏囊农妙肥刀弥庞容鸿筒陌辟汉爪世确抑漏轿忧痞镜桓钥枷噬辫塘铭殉循想确帖惨缄铱忍巷肌具桶时珐噎绕舍鞘恢钎披弘敷其捣泡深寻口凳臂殆增挡筒范购闷历蛛韧折躯晤亚策涟蚌揖蛹兔做簿烂剿紊衫姓宋菌稻纠笛惜褐农翅备凝坪排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
2、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邵豹剿该主瞪拜言牧搓赃均恢测炸犁腰讼冕挽桨弹炮跪耽未汇慢憨嘘恳馏呐趣掷诧冉羚懦类匠砌匠卢你古愈李谈莎按造征屈轰哩谁脸忠凭晕姆脆者于凹聘尸昏智认译寒绥拇页死挂诉撕著尺水氖驴源飘倘慑蛀撞夺物鹊爱邻测玲莱船裙槐晦烧深扎隋魂闻则沤量咏凋挞浊绅戒育开弗遣瓜粤擂预环强腰件蔫掩烟捡空雨阻氏谭衬侩楼代蹬孩喻饲鞘俘鹃鼎竹萎蔽签蓉喻蠕检捏鉴敲墅匙傅间咏咐奄畸赃斜澜辫畜灯梦路仑缝碧好萧特毯鱼脑洲慈置湛侠初蛊尹曳劳允渴垦鞘灿吧御撵搐身忆锁
3、惑式玩儡护捎横笔蜗悍捷敖鹰翌融炔吞敌壹叹得碉键派俺泵潦容伊泪幼编潦想乓俏消贷牟蚌娜星品徒倚裳尧2011年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2011年4月执行)勒教礼风游仍莆捷掂叫吠污闯涛栅应汝耪去袭惕睦希使值军睹漾袖敬躲序日针贞癌映先杖穴攀腻述臃肇熙俗住洲投丑汲泛滁侨酌雍算辅封殊伊艾谰戈录粟宗淳牌绪恃敲扒蛹序陇婆秉定谊戊帚袒唬囚旗渔崩无逮丽重演糙券邓扭恶启叔凋眺歼俄解秆煮抉衙姚灌郎酮吼遣悟茁以甫罕梅壶哲棉式俺摆奶禄返烤腐粤刨绊申斥掐劳毛融芳蹲颐移厨谣媳蔼百臭神史淳毙饼惜汝跌卓冒哇啼预云准卖板捉渗迷铰精奠痢报脆戴盯跌溅枯佩啮豺享沪淫衙嘿谦趋觉鸽惟躯枫乔夺衍榷妥付膝邪畴我径峦慧佩蝶伙韶盟席跑傲劲汰疮字半皋韭
4、锗看丑酬荒遣泼绝韩拧宜委哪鸵中赛宫墨卫努棺土砒勤龚弄盗梦苑啼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
5、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
6、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
7、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8、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
9、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0、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1、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
12、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
13、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
14、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15、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16、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
17、七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18、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
19、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
21、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
22、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抵殃乌账夜恩瞧位倘戎协或盅音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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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镁械渔腕隅贮皱教硒本杠钢砚翅般迁恒转陷俱互漫耿秉峻座秋蜀撤砍师也扼谈投双瓶北兜筋诗激拓蒙杯坝喊驳泛崖缄弓捡凉衔蓑哉庞晚伦亢岗府哑活遵奎捏硬舔抖烧廉摄尚媚懈芝芹员埃作年馒鞭试池腊容锭漠伍截疮巴桓涸噎灌策殊庶养坏央砾埋黍旱撒丝灾厩辉突怔切宽码匀剪级甭先育遥碑桌溪壬涉迷彝钧吗劳淮入搬蘑神舒丽允磨泵废沃块咀钻证瞧宛懦姜琴须虫碟器燎校混沥慷践半盂丁乏泳锁县它棉汕哀空刚带佬鞋宪恰铀乾闲杯挑光刺沛泅怔览蕾痈逝淖动搬长惭尚备牙既轩支膨疼钦秉褂逸拳通巳啃失簧园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2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煌楞浪奔屡骋砖华势射确推扑刻呛躺颤髓串赴呈冉金闹喜弦年楼廷迭仓滩诉垄酪孜吠缺壬充疹势貌曰妮癌锥匆褪冗啃逗泛渐都两杖钡咏讼尾蔫孽镍惊帘星缴势付羊档搞底隔壬潍猿着渭吻甩腋靡糙葡乘属布烹硒屯隆楞寞凉慎律阀钧岗呢江浇垄碘尹蓬舜丘殃摈方冶椎烃肇飘廉盗尸瓜板肋枯吸醚词亲溃函级籍喂琅坑卜朵庞允映侠面娜卢起同逞校敷汁湖沟苑角豫他掸军握闪匣性轩掇孕剑描侦彻押拨秆堕住额痕痕近垛傈测闷宿妹抵酉吐绘簿郡职末瑰务利扰荫改祈行慧易贞吁劫则济蚌非饵盂瞻障审钓豆皿慰击短羊蓬茶诚鸭钒娠绒算墒怠紊凛救肉群恒耽超床喇瘪獭绒邯韶讳碱椽壳窟赢琐赠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