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联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完善xx联会的组织管理制度,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xx联会的会员机构。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包括:换届选举、变更登记、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研讨会、成果展览、广告、出版刊物、招商推介、设立分支机构、突发事件、接受大额捐赠、涉外活动、举办跨省市活动以及表彰奖励、违法受处等。第三条 会员机构的换届,须将拟任负责人及秘书长的侯选名单,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后将正式名单报xx联会备案。 第四条 单位会员的单位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注册资金,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同意,并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向xx联会备案。 第五条 会员机构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应及时向xx联会报告。单位会员的首席代表变更后,需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 会员机构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年会、研讨会、展览会、招商推介会等重要活动的,须向xx联会报批,事后将有关材料报xx联会备案,单位会员还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七条 会员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出版刊物(含内部),须事先向联会报告,出版后按时送联会备案。第八条 单位会员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报联会
3、备案。第九条 会员机构因工作需要向社会发布广告,应将广告内容、形式、范围、方法、时间等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并报联会备案。第十条 会员机构举办跨区域或全国性的大型活动,应提前1个月向联会报告,事后30日内将活动情况书面报联会备案。第十一条 会员机构举办、参与国际性活动及其他外事活动,如与境外狮子会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邀请境外狮子会会员或境外狮子会参加的活动,以会员机构名义组织的境外学习和考察活动等,必须按照国家关于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报xx联会备案。事后30日内应将活动情况报xx联会备案。会员机构接受外国或港澳台捐赠、资助的、与境外狮子会组织或人士合作项目的,必须事前报xx联会审查。会员在国际狮子会任职的,需及时报告xx联会。第十一条 会员机构发生食物中毒、人员伤亡、财产严重受损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向xx联会报告。第十二条 会员机构的活动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该组织应在被处罚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三条 每年换届时须向xx联会报告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xx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