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施工进度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施工进度管理,明确项目实施标准,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根据公司项目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项目施工管理部门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以此作为管理的目标,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照、分析,及时发现实施中的偏差,采取有效措施,调整项目建设施工进度计划,排除干扰,保证工期目标实现的全部活动。第三条 项目进度管理 (一)事前计划规定 1、开工前总包单位应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上报监理单位、项目公司、*建材公司审核,集团审批,批准后方可施行。总体进度计划中,应明确各分包单位的配合措施和要求,进驻时间节点,为分包队伍的选择提供时间参考。如因总体进度计
2、划不准,造成分包队伍进场时间拖后致使单位工程工期拖延,由其总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2、总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进度措施和方案。总包单位也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己的实力编制进度保证措施和方案。保证措施和方案也须在工程开工前上报监理单位、项目公司、*建材公司审核,集团审批,批准后作为合同的附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动态调整进度计划和保证方案,计划编制应掌握先紧后松的原则(基础、主体期间要尽量安排的时间紧凑一些),加大进度控制措施和力度,保证合同总体进度计划的有效执行和控制。如有重大进度措施和方案的调整,总包单位应重新编制进度措施和方案,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3、,通过后执行。但进度措施和方案的调整,不能与整个工期计划相违背,并且其总包单位也推卸不了其工期违约的责任。各分包项目在进场前也应根据总进度计划的要求编制自己分项工程的进度保证措施和方案,报监理单位、项目公司审核,分项工程的进度计划,必须符合总进度计划,并且要为其他项目的施工留有充足余地。 3、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将在月检中,根据前述的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方案检查各个单位工程及其附属的进度计划落实情况。如发现实际进度计划严重滞后,其比原计划拖后7天以上者,将调查其拖后原因,让其拖后工期的单位负责人写出加快施工的保证措施和方案,公司保留对其拖期罚款的权利。各施工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其计划,保证关键
4、节点的工期不再拖后,否则将按合同约定进行拖期处罚。 (二)建设过程控制规定 1、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将在每月月底进行巡查,巡查时将对各单位工程的实际进度情况进度检查,并填报进度确认表格和图像资料。其书面资料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作为执行合同的见证性资料和拨付工程款的控制依据。如工程拖后,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将延期拨款审批,并且保留对其经济处罚的权利。 2、在巡查时,如发现进度滞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落实进度控制措施;如发现某单位或分项工程与所报计划相比已严重滞后,要出书面监督通知单,告知其单位拿出保证进度的可行性措施和方案,三天内报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审核调整。将在次月中旬对其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如措施得力,
5、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相吻合,将不予追究其责任。如措施落实不得力,实际进度没有明显改观,如此下去,将拖延整个工期,项目工程管理部门要采取罚款措施,并且要求其写出书面的保证书。严重者可能清退出场,重新选择施工队伍。 (三)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在每月巡查时,将根据各单位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对各分项或总包进行月度评价。月中对各个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再次评价。每季度汇总一次,直致单位工程竣工,对其单位工程施工情况进行总体评价。作为以后选择合格供方的重要依据。第四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