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三章 对公理资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对公理资产品质押授信业务,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关于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公理资产品质押授信业务是指借款人(出质人)以本单位名下持有我行发行的对公理资产品作为质押物,向我行(贷款人,也即质权人)申请人民币授信或外币授信的一种授信业务。通常授信到期日不早于质押的对公理资产品的实际到期日。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押物是指:借款人合法持有的*银行发行的符合我行质押授信要求的对公理资产品,详见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四条 对公理资产品质押授信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2、、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非融资性保函、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融资性保函、其他已批准开办的国际结算项下短期贸易融资等业务类别。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对公理资产品质押授信业务叙做流程、风险资产计提、授信后管理等,均参照我行低风险授信业务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本授信只限于在借款人购买理资产品的开户银行办理。第七条 对公理资产品质押授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八条 对公理资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环节涉及授信申请、审查和审批、质押品管理、授信发放等环节。职责部门涉及
3、公司业务部、资产管理部、运营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授信管理部等有关部门,以及分行有关管理部门及经营单位。第九条 公司业务部作为对公理资产品质押授信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订和修订对公理资产品质押授信业务有关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全行对公理资产品质押授信额度。第十条 资产管理部作为理资产品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用于质押的对公理资产品进行星级评定,对理财产品合规性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运营管理部负责对公理资产品质押业务有关账务核算、柜台操作管理。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理资产品质押授信业务制度规定进行风险审核。第十三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对理资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协议文本及有关制度进行审核,并提供
4、业务开展后的法律支持。第十四条 授信管理部负责对公理资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协议录入和授信发放管理。第十五条 分行对公经营单位、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分行贸易金融部和分行放款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理资产品质押业务的授信调查和发起、审批、放款等有关工作。第三章 授信要求第十六条 授信对象:借款人应符合我行法人客户授信基本条件,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授信对象限定为对公存量授信客户,在我行内部评级原则上为BBB-(含)以上;(二)授信客户存量授信风险分类为正常级,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债务纠纷,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诉讼、仲裁事项;(三)信贷投向应符合我行对公信贷投向政策指引关于规定,贷款资金不得
5、用于证券投资、权益性投资及其它任何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同时不可涉及产能过剩行业、“两高一低”行业;表外业务须贯彻贸易背景真实性;(四)不得将已作担保、挂失、无效或者已被依法止付的我行对公理资产品申请质押授信;(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质押授信条件。第十七条 质押物范围:我行发行的内部风险评级为两星级以下(含两星)且已开具权利凭证的对公保本型理资产品(包括保证收益型理资产品、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资产品等),预约滚动式对公理资产品和通过TA系统销售的对公理资产品除外。第十八条 授信质押率(一)依据有关我行理资产品内部风险评级情形确定。详细授信质押率如下:理资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1星级2星级同币
6、种时质押率9085%币种错配锁汇时质押率90%85币种错配未锁汇时质押率85%80%(二)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年。若超过1年,需单笔单批,且每增加1年(不足1年的,依照1年计),质押率在上述对应各档基础上扣减%。(三)对公理资产品的内部评级级别及相应的质押率由总行资产管理部及公司业务部实行动态管理,但动态管理范畴不得突破以上各星级产品质押率的上限。(四)质押的对公理资产品叙做低风险表外授信业务时,可将该理资产品的收益前置(即将理资产品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合并作为计算授信质押额度的基数)。收益前置时,需满足以下条件:当授信到期时,理资产品本金与预期收益之和大于或等于授信金额,质押率遵守以上各星级产品
7、质押率执行。第十九条 授信额度:不得超过依照质押对公理资产品的金额及相应质押率测算的最高可授信额度。且实行以下限额管理要求:(一)单笔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二)实行上限额度管理。对公理财质押授信额度由分行逐笔向总行公司业务部申领。第二十条 授信到期日:不得早于质押对公理资产品的实际到期日。若有不同期限的多个同星级对公理资产品组合办理贷款,原则上应依据有关理资产品的到期日采取分期还款方式;未能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应依据有关授信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结合对公理资产品组合的到期日情形合理确定授信期限。第二十一条 贷款利率:依照*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利率及我行相应授信品种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可依
8、据有关本地*场情形确定上下浮动比例。借款人未按协议商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协议商定日期还款,我行将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第二十二条 还款方式:对公理资产品质押授信还款方式原则上为到期一次性还本,按月付息。第三章 授信流程第二十三条 授信的申请: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我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按授信风险管理手册规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文件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机关法人批准设立资料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公司章程;5、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愿我行申请授信及将对公理财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担保的决
9、议(原件);6、公章和机关法人有权人的签字样本(原件);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提交质押的对公理资产品权利凭证;(三)总行公司业务部签署同意建议或意见的对公理财质押授信额度申领表(附件);(四)经营业柜台核实并签章的*银行对公理财权利凭证查询确认书(附件2);(五)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 授信的调查:客户经理须严格依照*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公分册中低风险授信业务的授信调查要求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授信申请人主体资格/资质合法性、核实质押的对公理资产品权利凭证的真实有效性、调查授信用途的合法性等。第二十五条 授信的审查、审批:参照我行低风险业务授信程序办理。即客户经理
10、履行贷前调查后,在CECM系统中依照低风险授信要求录入授信申请信息,签署明确建议或意见,并经经营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分行对公条线有关管理部门出具审查建议或意见,之后由分行对公主管行长审批。分行对公主管行长可依照我行经营管理授权制度进行审批转授权。业务审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一)是否已取得总行公司业务部同意领用理资产品质押额度的批复;(二)授信申请人是否具备借款主体资格资质,依据有关借款人业务经营状况、经营范围,审核贸易背景是否真实、合理;(三)质押的权利凭证是否真实,由营业柜台出具*银行对公权利凭证查询确认书(附件2);(四)质物是否为出质人合法持有的我行发行的符合我行授信要求
11、的对公理资产品;(五)借款人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有无债务纠纷,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诉讼、仲裁事项,企业资产是否存在被第三方司法冻结的情形;(六)授信用途是否合法合规。第二十六条 质押的权利凭证原件应交由放款审核中心办理入账入库。质押物的入库、存放、保管管理等详细流程参见我行法人客户放款审核操作手册中“抵质押品入出库及对帐管理”等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授信发放:如授信审批取得通过,分行依据有关批复建议或意见,贯彻有关授信条件。(一)与借款人签订对公理资产品质押协议(附件3)及授信协议/贷款协议等,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二)审核*银行对公理财权利凭证查询确认书。第二十八条 如在审查
12、、审批的任何环节中贷款未获批准,由分行经办人员退回所有凭证、资料文件资料,并办理质押单证出库手续。第二十九条 已质押对公理资产品期限先于授信到期日届满,该笔对公理财质押对应授信未清偿前,借款人未能兑付到期理财本息。授信到期后,借款人可选择:(一)使用自有资金还款,授信清偿后,我行为客户办理质押物解除止付及理资产品兑付手续;(二)我行将质押的对公理财权利凭证强制出库,直接偿还我行授信。第三十条 质押物的解除止付手续:在借款人偿还完毕所有贷款后,分行经营单位为借款人办理代保管品的出库手续,详细流程参见我行法人客户放款审核操作手册中“抵质押品入出库及对帐管理”等有关规定。第四章 授信后管理第三十一条
13、授信后管理应严格依照我行授信后管理办法及要求办理。第三十二条 日常监控(一)各分行按月统计上报对公理财质押授信情形;(二)贷款协议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如借款人还款账户不足以偿付当期应收贷款本息,贷款人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并通过及时催收,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同时贷款转入逾期管理;(三)提前还款和逾期贷款管理依照*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公分册的关于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债权保护(应急机制)(一)如借款人(出质人)发生贷款协议或质押协议项下的任一违约事件,我行可视情形,依据有关有关协议的规定采取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出质人更正纠正违约行为;要求追加或变
14、更质押物或提供质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宣布行使或实现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担保权利,以质权人认为适宜的方式依法实施和实现本协议项下所设立的质押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商定的其它权利;(二)借款人未按时偿还任何一笔贷款本息的,我行应依据有关关于法律协议商定,处分质押物以清偿未还贷款本息及罚息、违约金和其他应付费用。详细流程参见法人客户放款审核操作手册的“非正常还款情形下的抵质押代保管品的出库流程”有关规定;(三)依照上述流程办理质押理资产品出库手续后,我行可对出库理资产品办理提前终止手续。用于质押的对公理资产品提前终止而贷款尚未到期的,贷款人(质权人)必须要求借款人将其在理资产品项下的费用提前偿还贷款协议项下的所有应付未付费用。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经营机构办理的对公理资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说明和修订。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下发后总行关于该业务的关于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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