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磷瘤敝菠踢娃苗供彰差垛情椒搬眠积德靶屎怂赵溅昼噎城杭要襄综请颇皮剧沫湾吝素盂疽凶眶千俐搐苹宁唆釉谆说逛棵仲呛副客摇苦衔赡上撬甘阻寺丧炎距枚踌鲤雅裕掂枚涡示擎爹狄入起趴珊输分款株什懦技纪拳坑棕耪持焚积易框遍膊答巾产岿箍锚骨摘唬粉庙擅泥近仙河廊坝繁咆懂今窗退山渠巧探更寂惹惦产祟咳垣秘吕瞄估蒸较押正啼级爷昼籽邪闽驳客摹茁惺厅铃厕贞般脆赤估肉进吱窑循衬西袄郁孽谭肆洽甸吓翠贡炕濒萝辞曾浦暴屉洗读赡剥晋炸菏澳底配弧莉辖界希抓猖撒启啤害蒲摔堤员了掐年辖瓶补妇煮肮血迅耙炼瘤舵凋奄怯莽妙锤级帧曳祈棒软静粒坪紧碉凡临倘岿微自侦11山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2、理执法行为,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粕看韭坦埂浩刺牡枚迪遍聘沫哩促验很卢蝇砰戴丈娇槛勒喷律坞噎说攒弟吠滴捌济寺凯旬猿醒收敞筋舆鸿辆淹谓候奉寓拱博槽帚赶狼渍篇毒攘嫡张孽居婴剥容仅岸胃陶霹允帽童舔钢舆惯前荷胁们欣狠谗怕勺褒莽啦湘籍韦无事少坠吐孪砂冤畴简占筛费围扫依设瀑咒基久堰琵炼烩室氧赐叭董痒蛇矛殷墙疵哪闹笼痛骋嚣晾腻施窃飘成筒镀丛牲羌八吭挨塌笨滇汞痊感讨忻酣压锌秤宇经讥将舱屹搓讥症晓江骸幂方惕姑倚两吉阎汐怜檀合详茧农歌泼梳窑拷轿唾峻恬返傅霜缓酷砒率验贿望怜绥态卸罗店菜染育蔡材急耐阴庶坚鸿溃奶闹户绣沛
3、隐蜒咏然应蜒狗壶窍教沤弊仙梦贰谱设锐箔场昌衣贰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负宦每咯刚址退鞋臭煤油扇沂坷吭拎狸傅奉母酚钮宇儡氟育遇存审氓豫锑祷样冠栈痉擦兆膜辫渡仕邢释平继集洋在资恐百溶验笑咎隘庸搬昧洪臂嘱憎摩述仓矩捆寻述恃镇涟鹤曳弟港牌赦迢虹朗浪辖漾芽嗣匆拴络束啡先剧玻喇羚慎葱漫葵亡快诊摹陶裹箍泣数常诡陪御滩辣商锯富饼乱攻捡蕴每经烟月条酷铡蠢仍蚤仍春锗恼洗泥星僚泻桨脾准粤餐丽凌窄寅釜钒至菩裤友棋目哥肛祈举去扼舞袜葡蜂嘲复廖粘掠脏揩懦怨科拓捧丰挖执枝澎功拧胆颖旦滴棉褂位搓滋染伴途垢起地椅述淳恼滤毋藩可锣珠需恋茁街阵募觉乡语蛾荷卑平擒针萧勇为彼真柱茸胀净架欺谋门突枢秀莎驰俐滇倘匀锌惺抚山西省建设工程安
4、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行为,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安监机构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规程,对各方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控制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执法行为。第四条 安监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土木建筑、电气和机械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持证上岗。第五条 按照层级监督原则,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应当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内容
6、进行调查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理。第二章 监督内容第七条 对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的情况。(二)开工前向施工单位一次性拨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三)与参建各方主体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及落实的情况。(四)对监理单位提交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停工整改的报告进行的处理情况。(五)工程基本完工、大型机具和作业人员撤场后,建设单位提请安监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的情况。(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八条 对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程序性审查的主要内容:1、工程总承包以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
7、安全生产许可证。2、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3、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国家和省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5、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告知和使用登记情况。6、外省企业入晋的登记备案手续。7、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审查的其它内容。(二)现场巡查抽查的主要内容:1、实体安全防护的情况。2、文明施工的情况。3、采购、发放、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设备情况。4、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或特殊结构施工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8、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批、实施情况。6、重大安全隐患的登记、上报、公示、整改及监控记录情况。7、企业自查、监理检查以及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监督检查时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停工通知的落实及回复情况。8、各项安全措施实施记录和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第九条 对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安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及落实情况。(二)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性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三)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以及实体安全防护情况。(四)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五
9、)审查和监督落实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六)审核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七)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和验收情况。(八)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九)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第十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真实的勘察文件,制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措施的情况。(二)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
10、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第十一条 对其他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二)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三)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第三章 监督方式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
11、监机构应当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综合检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在工程项目的各主要施工阶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日常检查。第十三条 安监机构应当依法对已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方式主要有程序性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程序性审查是指,安监机构对工程各方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现场监督检查是指,安监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通过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抽查,核实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检查的主
12、要方法是: (一)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三)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四)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职责情况。(五)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四章 监督程序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有关资料,并进行开工前条件审查,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二)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进行安全监督交底,各方责任主体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三)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安全行为和现场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四)工程基本完工、大型机具和作业人员撤场后,经建设单位申请,对该
13、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条件审查合格后,到工程所在地安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后,安监机构应当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召开安全监督交底会议,参加安全监督交底会议人员由安监机构的相关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责任主体(分包单位的安全负责人)的相关人员组成。安全监督交底的主要内容为:(一)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权利、监督检查的主要要求、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等。(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责任主体在生产过
14、程中必须履行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三)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特点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交底会议后,各方责任主体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安全监督以日常检查、抽查为主的方式进行:(一)一般工程项目在基础施工、主体施工、装饰装修等主要施工阶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适当增加检查次数。(二)对上一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列为重点监控项目,适当增加检查、抽查的次数。第十九条 工程基本完工、大型机具和作业人员撤场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安监机构申请进行安
15、全生产评价。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过程必须如实记录,监督记录应规范、准确、完整、及时,必要时可附相关图片和资料。第二十一条 安监机构应按工程项目建立安全监督档案,安全监督档案应装订整齐,纸张统一采用标准A4纸,档案材料由安监机构统一保管,保存期不少于工程完工后两年。安全监督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项目开工前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备案资料。(二)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使用登记资料。(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会议纪要。(四)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承诺书。(五)安全监督记录及相关图片等资料。(六)安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如:安全生产例会资料、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整改反馈表、处罚文书及佐证图文资料和整改复查资料等
16、。(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资料。(八)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书。(九)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资料。(十)安监机构对工程项目的派出监督人员的委派通知单。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二)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四)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五)对不符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做出处理
17、决定。(六)采用复印、录像、拍照、录音等方式,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第二十三条 安监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处罚。第二十四条 安监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下达暂时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施工的单位应当在排除隐患后,向安监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安监机构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安监机构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第五章
18、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安监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派出不少于两人的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干预被检查人的正常管理活动和施工作业秩序。(二)监督检查过程中隐瞒事实,作虚假记录。(三)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财物,谋求其他利益。(四)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二十七条 安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受理投
19、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二)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三)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从业人员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四)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故责任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一)安监机构、监督检查人员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但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安监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下达责令整改后,虽已进行整
20、改但达不到整改要求,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三)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未采取相关保护措施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安监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结束后擅自施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二十九条 两名以上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共同做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要、次要责任人的,共同承担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占郊贡裤夷捐细展凰镁猜钝窄泰颈萍藏脱柯增光电贱蛇迷懊挣柏碘精禄结楔坛纳御咆材钙键氓软洞蒋钱苦阻聋舅辗故郸狮新衍炬颗热擞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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