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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平安工地”考核管理办法doc.doc

1、x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平安工地”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自xx年x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所属项目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以来,成效明显,公司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xx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79号)及集团、局相关要求,经研究,公司决定在所属公路工程项目全面开展“平安工地”标准化建设考核评价工作。为强化安全管理,规范施工生产行

2、为,落实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积极有效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推动公司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考核评价标准及范围第二条 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是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公司在交通运输部相应标准和集团、局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x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公司所属项目应遵照执行。各项目可根据本地区工程特点和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具体要求,在标准的基础上细化考核内容。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公路工程项目均纳入公司“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管理范围。此外,市政工程项目应通过积极开展“

3、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为创建省级“文明工地”打下良好的基础;铁路工程、房建工程项目应参照“平安工地”考核评价要求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夯实管理基础,做好现场工作,确保项目生产安全。第三章 考核评价程序第四条 公司生产安全科负责对公司所属项目“平安工地”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并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公布,对不达标的公路工程项目挂牌督办,督促落实整改。考核评价分为达标、不达标两个等级。第五条 各公路工程项目应以创建“平安工地”为安全管理目标,强化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展风险预控。按照标准,经常

4、性地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自查考核评价,重点检查“平安工地”建设情况、安全管理及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消除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自查考核评价结果应存档,并在每月25日前将月度自查考核评价情况上报生产安全科。 生产安全科将对各项目自查考核评价情况进行检查,对流于形式,不按时上报的项目予以通报。第六条 公司生产安全科按照标准,对各项目“平安工地”建设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每年考核分为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分值按如下分布:1、自我评价部分占20%,小计20分,其中,上报准时情况5分,自评真实情况5分,自评内容情况10分。2、上半年考核占30%,下半年考核占50%,小

5、计80分,其中,下半年考核中,项目获得地市级“平安工地”示范工地的额外加2分,获得省级“平安工地”示范工地的额外加5分,获得部级“平安工地”示范工地的额外加10分。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科在每年3月1日前,将各公路工程项目上年度“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结果予以公布。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奖励处罚第八条 奖励措施1、年度考核评价评分95(含)分以上的项目,为示范项目,公司通报表扬,给予2万元奖励。年度考核评价评分85(含)分以上95(不含)的项目,为达标项目,公司通报表扬。2、公路工程项目获得地市级“平安工地”示范工地的,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平安工地”示范工地的,另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部级“平安

6、工地”示范工地的,另给予10万元奖励。3、以上奖励金额累计,分配方式如下:30%奖励项目经理个人;15%奖励项目书记个人;15%奖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或安全总监个人;其余40%原则上用于奖励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和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现场技术员,具体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项目领导班子讨论确定,并报公司生产安全科备案。第九条 处罚措施1、年度考核评价评分85(不含)以下的为不达标项目,公司予以通报,并处以2万元罚款,其中,对项目经理个人处罚8000元,对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副经理个人处罚4000元;公司对不达标项目进行挂牌督办,督促立即落实整改。2、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事故责任的项目在当年内不能评为达标等级,公司予以通报,并处2万元罚款,其中,对项目经理个人处罚8000元,对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副经理或安全总监个人处罚4000元。3、发生2起一般或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事故责任的项目直接评为不达标等级,处5万元罚款,其中,对项目经理个人处罚2万元,对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副经理或安全总监个人处罚1万元,并取消项目在项目周期内的一切评优资格。第五章 附则第十条 本办法和标准由公司生产安全科负责制订和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和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x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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