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公司 经济类突发事件报告、调查及处理规定 编号:SJ-04批准: 制订部门:审计法律部 批准年月: 年4月 1 总 则 1.1 为了保证涉及公司本部各职能、业务部门(以下简称“公司”)的经济类突发事件能够得到及时报告,并顺利进行调查处理,尽可能减少经济类突发事件对公司声誉、生产经营等正常运作的不良影响,避免由此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维护公司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仅适用涉及公司的经济类突发事件的处理。 1.3 界定:本规定经济类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经济类突发事件”或“事件”)系指涉及: 1.3.1 公司收到公检法、仲裁、劳动、税务、工商等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机构”
2、)的涉及法律问题的电话及书面通知(通知、传票、诉状等)等; 1.3.2 执法机构向公司及工作人员调取公司的合同、会计资料、规章制度及其他与公司有关的资料等(含材料复印件); 1.3.3 公司工作人员因与职务有关的事务而被要求配合执法机构执法、传唤、询问等; 1.3.4 客户因履行合同提出的质量异议、违约索赔等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事务,以及日后可能形成纠纷的; 1.3.5 其他与公司、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相关的涉及法律问题的事件。 2 报 告 2.1 经济类突发事件发生后,知情、参与、负责的工作人员需立即向执法机构问明事由、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并要求取得相关的书面材料,在第一时间向经济类突发事件涉及部门的负
3、责人和审计法律部报告。经济类突发事件涉及部门的负责人应立即查清基本情况,并及时向审计法律部报告,同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经济类突发事件涉及部门有分管领导的还需同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2.2 经济类突发事件涉及部门的负责人提供的有关书面材料含执法机构的执法凭证、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事件发生后已采取的应对措施情况等。 2.3事件的报告应及时、如实,不得虚构、隐瞒或推诿。 2.4 审计法律部初步了解有关情况后,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情况。 3 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3.1 由审计法律部归口负责公司所有的经济类突发事件工作的查实和配合外调。 3.2 涉及公司合同等经济纠纷的突发事件,按公司经济类突发事件
4、工作规定办理。 3.3 涉及履行公司公务的经济类突发事件,由审计法律部与经济类突发事件涉及部门的指定人员共同进行调查与处理。 3.4 由审计法律部归口管理经济类突发事件的对外联系。任何配合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包括接收传唤、提交意见、出具文书等),均须在公司审计法律部的指导下进行。 3.5 公司所有员工均应积极配合经济类突发事件处理部门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经济类突发事件有关的情况、资料。 3.6 由审计法律部与经济类突发事件涉及部门的指定人员共同就经济类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情况向董事长及分管领导汇报。在处理结果公开之前,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守秘密和他人隐私。 3.7 对涉案的公司人员需进行党纪、政纪等内部处罚的,按党纪、政纪处分有关规定进行。 4 附 则 4.1 公司工作人员因非职务行为而涉及经济类突发事件的,均需及时通过个人所在部门就有关情况向审计法律部备案。 4.2 本办法由审计法律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董事长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