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料加工合同甲方(承揽人):中国 有限公司住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定作人): 国 集团住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开展来料加工业务,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加工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 产品 套所需的原材料,甲方将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后交付乙方。第二条 交货乙方将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向甲方提供 原材料,并负责运至 港口(或车站)交付甲方;甲方在收到原材料后的 个月内(或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分批将加工后的成品负责运至 港口(或车站)交付乙方。第三条 来料数量与质量乙方提供原材料要求:
2、第四条 加工产品数量与质量1. 加工数量:合同有效期内每月不低于 套,共计 套。2. 加工产品质量要求与验收标准: 。第五条 加工费及其他费用1. 甲方为乙方进行加工的加工费,在本合同订立时的 年为每套 币 元;合同订立第二年起的加工费双方另议,但不得低于每套 币 元;该加工费是依据合同订立时中国国内和国外劳务费用而确定的,故在中国国内劳务费用水平有变化时,双方将另行议定。2. 甲方为交付乙方产品而耗用的包装辅料等项开支,在加工费以外收取,但这些费用不超过每套合同产品加工费的 %。第六条 付款方式乙方将不作价的原材料运交甲方;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合同产品前 个月,由乙方向甲方开立即期信用证,支付
3、加工费。甲方支出的包装辅料等费用的付款方式: 。第七条 运输与保险乙方将原材料运交甲方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乙方负担;甲方将本合同加工产品送交乙方的运费和保险费由甲方负担。第八条 质量检验1. 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后,按双方议定的标准,对其规格品质进行验收,并出具检验报告。2. 乙方收到甲方加工的成品后,按双方议定的验收标准验收,并出具检验报告。第九条 违约责任1. 甲方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加工成品,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加工费;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返修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返修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4、(2) 甲方交付加工成品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乙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乙方不再需要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3) 甲方逾期交付加工成品(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每逾期一日,应当按逾期交付部分的加工费总额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遭受的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4) 甲方不能交付加工成品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部分加工费总额的 %违约金。2. 乙方的违约责任(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向甲方提供原材料的,乙方应负责退换或补足,甲方交付装配成品的日期相应顺延,乙方还应当偿付甲方停工待料的损失。(2) 乙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加
5、工费总额的 偿付违约金。第十条 不可抗力由于战争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时,该方应尽快将事故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对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第十一条 担保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双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分别向对方提供各自银行所出具的保函。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与转让1. 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2. 本合同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非经双方一致同意,一方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
6、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适用法律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 中国法律无明文规定时,适用国际通行的惯例。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1.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规定的 套由甲方加工成品交付乙方,并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应付费用时终止。如一方认为需要续订合同,可以向对方提出并进行协商。2. 本合同一式 份。正本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合同文本以中 文书写,两国文字具有同等效力。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补充或修订。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