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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单位睡眠户管理办法模版.doc

1、xx银行人民币单位睡眠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币单位睡眠户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保证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行人民币单位睡眠户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单位睡眠户(以下简称单位睡眠户)是指1年及1年以上(对年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结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等非客户主动发起的业务除外,下同),且未欠我行债务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已被有权机关冻结的除外)。第三条 各级会计部门是单位睡眠户的管理部门。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总行会计部职责(一)负责

2、制定单位睡眠户管理办法;(二)负责制定单位睡眠户维护费等相关收费标准;(三)负责推进核心系统单位睡眠户管理、收费及会计核算等配套功能的开发与优化;(四)负责检查监督全行单位睡眠户管理情况等。第六条 分行会计部门职责(一)负责按本办法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分行辖内单位睡眠户日常管理工作;(二)负责组织对辖属支行单位睡眠户进行集中核算、集中管理;(三)负责组织开展辖内单位睡眠户维护费等相关收费工作;(四)负责对单位睡眠户款项转入营业外收入及在营业外支出列支单位睡眠户申领款项进行审批;(五)负责检查监督辖内单位睡眠户管理情况等。第七条 支行会计部门职责(一)负责按本办法相关要求,对单位睡眠户进行确认与清

3、理,并及时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关信息维护;(二)受理单位睡眠户所属客户申领款项、恢复使用账户等要求,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等。第八条 各分、支行公司银行等部门负责配合会计部门判别与确认单位睡眠户。 第三章 单位睡眠户确认 第九条 每年2月1日、8月1日,核心系统根据设定的单位睡眠户判别标准,自动对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甄别,剔除已被有权机关冻结的账户,生成“待确认单位睡眠户清单”。第十条 次日,支行会计部门接收、打印“待确认单位睡眠户清单”,并将清单提交支行公司银行等部门,共同进行单位睡眠户甄别与确认,剔除我行重点客户及尚欠我行债务等账户后,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每年2月15日、

4、8月15日之前,应采用挂号信函(见附件)等方式通知客户,提示客户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来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为自愿销户,账户款项转入单位睡眠户管理。(二)每年3月15日、9月15日,对于客户未作回复的账户(指除客户已办理销户、明确表示要继续使用该账户、在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已使用该账户办理收付活动等以外的账户),经支行公司银行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最终确定“待转单位睡眠户清单”,经支行行长签字同意后,上报分行账务中心。第十一条 分行账务中心对支行会计部门上报的“待转单位睡眠户清单”进行汇总后,于每年3月20日、9月20日前将清单上传至核心系统。核心系统据此对相关账户(剔除支行上报清单后发生收

5、付活动或已销户的账户)进行批量结息。每年3月21日、9月21日,核心系统将本息款项批量转入分行账务中心“27310其他应付款-单位睡眠户”专户核算。核心系统将上述账户的状态设置为“睡眠户”,同时登记“单位睡眠户处理情况登记簿”,并生成“已转单位睡眠户清单”。分行账务中心、支行会计部门分别打印“已转单位睡眠户清单”。验印系统随之将上述账户的状态设置为“睡眠户”。第十二条 支行会计部门根据“已转单位睡眠户清单”,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将已转入睡眠户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设置为“久悬”状态。第十三条 分行账务中心、支行会计部门根据“已转单位睡眠户清单”,分别抽取单位睡眠户印鉴卡,单独专夹保管,并在“6

6、17印鉴卡”科目下设置“睡眠户”专户核算,清单作表外收入凭证的附件。第十四条 分行账务中心、支行会计部门抽取单位睡眠户的开户资料,单独专夹保管。 第四章 单位睡眠户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的单位睡眠户款项不再结计利息。第十六条 根据总行相关收费规定,核心系统定期对单位睡眠户批量扣收维护费,扣收至余额为零为止,系统登记“单位睡眠户处理情况登记簿”。第十七条 客户申请销户并支取单位睡眠户款项的处理。客户来行申请销户并支取睡眠户款项时,应在销户申请书中“销户原因”栏注明销户资金流向,即收款人户名、账号、开户行等信息,并加盖公章及预留印鉴,客户印鉴已变更、销毁或遗失的,应办理印鉴变更

7、手续或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相关证明等能够证实客户身份的有效文件。柜员查询“单位睡眠户处理情况登记簿”,核对客户提交的销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销户资料及缴回的印鉴卡、重要空白凭证等,经会计经理审核无误后,进行以下处理:(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处理1.支行会计部门将销户申请书、销户资料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由当地人民银行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销户操作。2.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后,支行会计部门根据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有关规定,为客户办理正常销户手续。3.支行会计部门向分行账务中心申领单位睡眠户款项。支行会计部门将销户申请书、销户资料等扫描上传分行账务中心,

8、申领单位睡眠户款项。分行账务中心查询“单位睡眠户处理情况登记簿”,与支行会计部门上报资料核对无误后,将睡眠户款项划转至支行,核心系统登记“单位睡眠户处理情况登记簿”。支行会计部门根据销户申请书中已注明的销户资金流向,填写特种转账凭证,将上述款项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相关规定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单位睡眠户的开户、销户资料一并专夹保管。分行账务中心、支行会计部门将专夹保管的单位睡眠户印鉴卡抽出,作为销户当日“617印鉴卡-睡眠户”表外付出凭证的附件。(二)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处理1.支行会计部门根据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有关规定,为客户办理正常销户手续。2.支行会计部门向分行账务中心申领单位

9、睡眠户款项,流程处理比照上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规定。3.支行会计部门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销户处理。第十八条 客户申请恢复使用账户的处理。客户来行申请恢复使用账户时,柜员查询“单位睡眠户处理情况登记簿”,核对客户提交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开户资料及印鉴卡、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等,经会计经理审核无误后,进行以下处理:(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处理1.恢复该账户在账户管理系统中的状态支行会计部门先将销户申请表、销户资料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由当地人民银行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销户操作;再将该账户相关信息(账号不变

10、)重新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同时将开户申请书、开户资料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当地人民银行核准通过后,该账户在账户管理系统中的状态恢复为正常。2.恢复该账户在核心系统中的状态支行会计部门将开户申请书、开户资料等扫描上传分行账务中心,申请将单位睡眠户恢复为正常状态。分行账务中心查询“单位睡眠户处理情况登记簿”,与支行会计部门上报资料核对无误后,激活该单位睡眠户,账户的状态恢复为“正常”。核心系统自动将单位睡眠户款项划转至被激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同时登记“单位睡眠户处理情况登记簿”。验印系统随之将被激活账户的状态设置为“正常”。分行账务中心、支行会计部门分别将专夹保管的被激活账户印鉴卡抽出,纳入正常账

11、户印鉴卡保管,同时相应调整617科目的核算。分行账务中心、支行会计部门将被激活账户的开户资料,纳入正常账户开户资料保管。(二)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处理1.恢复该账户在核心系统中的正常状态,流程处理比照上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规定。2.恢复该账户在账户管理系统中的正常状态支行会计部门先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销户操作,再将该账户相关信息(账号不变)重新录入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开户备案登记,该账户在账户管理系统中的状态恢复为“正常”。第十九条 单位睡眠户转入营业外收入的处理。每年3月15日、9月15日,核心系统统计已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时间等于大于5年的单位睡眠户,并生成“待转营业外收入”

12、清单。分行会计部根据“单位睡眠户处理情况登记簿”等,对待转营业外收入的单位睡眠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于每年3月21日、9月21日前在“单位睡眠户处理情况登记簿”中对上述账户标注“转营业外收入”标识。每年3月21日、9月21日,核心系统统计已设置“转营业外收入”标识的单位睡眠户,将其转入分行账务中心的“41511营业外收入-单位睡眠户”核算后,对相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自动销户处理。核心系统登记“单位睡眠户处理情况登记簿”,并生成“已转营业外收入清单”(同时作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动销户清单)。分行账务中心、支行会计部门分别打印“已转营业外收入清单”,纳入结转(销户)当日凭证保管。验印系统将该

13、账户的状态设置为“已销睡眠户”。第二十条 每年3月21日、9月21日,核心系统统计连续6个月账户余额为零的单位睡眠户(剔除三方存管、TIPS等签约账户),对相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销户处理,核心系统登记“单位睡眠户处理情况登记簿”。验印系统将该账户的状态设置为“已销睡眠户”。核心系统生成“零余额单位睡眠户自动销户清单”。分行账务中心、支行会计部门分别打印“零余额单位睡眠户自动销户清单”,纳入销户当日凭证保管。第二十一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动销户后,分行账务中心、支行会计部门将其开户资料单独专夹保管。分行账务中心、支行会计部门分别将专夹保管的该账户印鉴卡抽出,作为销户当日“617印鉴卡-睡眠户

14、”表外付出凭证的附件。 第五章 已转营业外收入的单位睡眠户款项的转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转入营业外收入的单位睡眠户款项,遇客户来行申领,经审核确认客户身份无误后,在款项实际支付时从分行账务中心“43714营业外支出-单位睡眠户”列支。第二十三条 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单位睡眠户申领款项的,应经分行会计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列支。(一)对于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一级分行会计部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授权二级分行会计部予以审批。(二)对于单笔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应经一级分行会计部审批同意。第二十四条 支行会计部门应依据分行会计部的审批意见为客户办理已转入营业外收入的睡眠户款项转出,相关流程比照本办法

15、第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单位睡眠户款项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后,客户申请恢复使用该账户的,视同新开户处理,应先补办正常销户手续,再重新办理开户。 第六章 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会计监控系统每日自动提取“单位睡眠户处理情况登记簿”有关数据,与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余额进行自动比对,核对不一致的,由会计监控系统生成预警报表,相关分行应及时查找差异原因并调整。第二十七条 核心系统根据“单位睡眠户处理情况登记簿”相关数据,按月生成单位睡眠户明细清单。分行账务中心、支行会计部门应据此按月对单位睡眠户印鉴卡(实物、表外科目)进行核对,并抽查验印系统中已设置“睡眠户”标识的账户,确保核

16、算正确。第二十八条 各分行应将单位睡眠户管理情况列入会计检查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会计部负责解释、修改。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通知 附件 通 知 (客户名称): 我行账务处理记录显示,贵单位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账号: )已经连续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结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等非客户主动发起的业务除外)。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应转为单位睡眠户管理。请于 年 月 日前来我行办理销户或明确表示(如正式回函、使用该账户进行收付活动等)继续使用该账户,逾期未办理的,我行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视贵单位自愿销户,并视贵单位已完全同意我行将此账户转入单位睡眠户管理,转入睡眠户的资金将不再计付利息,同时按相关收费规定,我行将定期收取单位睡眠户维护费。特此通知 银行盖章 (业务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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