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学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我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院(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
2、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岗位目标管理,与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五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第六条 校党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
3、责任,学校领导班子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体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
4、责和任务分工。每年召开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各学院(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五)监督检查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各学院(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
5、从政情况。(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七)加强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坚持抓早抓小,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九)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负监督责任,负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各学院(部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承担以下责任:(一)按照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结合学
6、校实际,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协助学校党委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大学生廉洁教育和校园廉政文化建设。(三)协助学校党委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四)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纪违规案件,推进学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九条 各学院(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学院(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学院(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学院(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监督领
7、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发现问题,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促其纠正。各学院(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十条 各学院(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体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按照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学院(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责任分工,并组织实施,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教学、科研及其他管理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二)切实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对党员干部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
8、洁从政教育,对教职工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廉洁从业教育,对学生开展廉洁诚信教育,增强本学院(部门、单位)党员干部及师生员工的廉洁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三)强化制度、机制建设。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和学校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制定和完善本学院(部门、单位)的规章制度,规范各项管理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
9、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制度,保障党员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坚持重大事项向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通报制度,建立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制。(五)坚持不懈抓好党的作风建设。持之以恒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切实解决本学院(部门、单位)党风政风教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六)认真执行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杜绝违规收费、设立“小金库”、“账外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七)负责本学院(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检查考核。做好本学院(部门
10、、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自查工作,组织对所属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八)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化解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及时上报,不隐瞒、不压制,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九)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十)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接受上级机关对其落实党风廉政建
11、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和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监察室)、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校长办公室、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面领导组织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各学院(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纪委(监察室),负责检查考核的组织协调以及其他日常工作。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责任内容和每年校党委、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要点
12、中的工作内容。第十四条 考核时间: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组织专门检查考核。第十五条 考核办法和程序:每年12月份,学校纪委、监察室根据责任内容及校党委、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制定考核表和测评表,下发专门通知部署考核工作。检查考核工作采取单位自查、组织检查和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照考核表,逐项逐条进行自查,领导班子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校纪委、监察室,领导干部就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交学院(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结合年度考核在一定范围内述职述廉
13、,并进行民主测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成立若干考核工作小组,到各学院(部门、单位)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找有关人员个别谈话及民主测评等方式对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单位自查、组织检查和民主测评情况,对各学院(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第十六条 校党委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责成相关单位及时研究解决,认真整改落实。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学
14、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接受省委巡视组的巡视监督。校党委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民主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和校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本学院(部门、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
15、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
16、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监察室按照党纪政纪案件
17、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负责调查的纪委、监察室根据有关规定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4月发布的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试行)同时废止。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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