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银行“三农”业务风险经理派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农”业务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三农”业务风险,根据“三农”业务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经理,是指上级行向下级行派驻的,负责履行“三农”业务风险监管职能的人员。 派出风险经理的行称为委派行,被派驻风险经理的行称为驻地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以及二级分行向所辖县域支行派驻风险经理。 第二章 岗位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 风险经理的岗位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
2、 (二)检查授信执行和担保的管理情况; (三)监控、预警、评价驻地行风险状况,督促、协助驻地行处置风险信号; (四)监督、检查、评价驻地行风险管理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情况; (五)必要时对驻地行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报告驻地行风险状况; (六)检查、评价、报告驻地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及减值测试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及时性; (七)检查和评估各业务或管理活动的操作风险管理情况; (八)监测、发现、登记和报告风险事件,督促、协助驻地行处置风险事件; (九)指导、协调驻地行风险管理工作; (十)完成委派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风险经理的工作主要包括
3、 (一)负责审批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客户统一授信及单项信贷业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信贷业务。 (二)检查驻地行是否对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和担保的合法、合规、足值、有效性进行审查;是否按规定对信贷风险进行在线监控;是否对担保的合法、合规、足值、有效性进行检查;是否对抵押物、保证人的信息和变化情况进行核查。 (三)通过政府机构、企业协会、媒体、贷款监控等相关信息渠道,收集、整理驻地行第一手风险信息,监测驻地行“三农”业务风险,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并填制《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发送驻地行客户部门处理并跟踪处置情况,抄报委派行风险管理部门,督促、协助驻地行处置风险信号。 设立驻地
4、行“三农”业务相关责任人(电子)监控台帐,按月监测和统计相关责任人所经手的信贷业务。 (四)及时掌握和评价驻地行信贷业务贷前调查风险揭示和识别是否准确,审查审批是否合规,贷后检查是否到位,风险管理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是否提出相应解决方案并得到落实。 (五)对驻地行以下信贷客户进行现场检查: 1.监测中发现存在重大疑问的; 2.贷后监管中发现管理不到位的; 3.上级行提示风险预警信号的; 4.大额授信客户。 现场检查内容应包括贷款发放情况、贷款使用情况、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贷款担保状况等。检查结束后应填制《贷后管理检查表(按客户)》。 (六)按季检查驻地行客户
5、信用等级评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及减值测试运作情况。 (七)应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估驻地行各项业务或管理活动的操作风险管理情况,如现金业务、结算业务、资金组织业务、中间业务、发卡业务、安全保卫等方面的管理情况。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操作风险管理情况检查,并分析操作风险的现状和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八)应监测、发现、登记和报告驻地行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事件,分析风险事件的影响,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和意见,督促、协助驻地行对风险事件进行处置。 第六条 风险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形成风险报告: (一)按季形成驻地行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总体风险状况、风险管理政策制度
6、执行情况、授信执行和担保管理情况、操作风险管理情况、风险事件管理情况、贷后管理情况、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以及减值测试评价等情况; (二)现场检查应形成检查报告,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改进贷后管理的具体要求; (三)对监测、发现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事件专题报告,应一事一报; (四)委派行要求的其他报告。 风险报告应报送委派行风险管理部门,抄送驻地行行长。 第七条 风险经理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有权查阅、了解驻地行相关文件、报表、报告等材料、档案和其他相关情况;有权列席驻地行贷款审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各类会议;有权了解驻地行风险
7、管理情况;驻地行印发的文件、制度和办法等应同时抄送风险经理。 (二)审批权。有权在其授权范围内对信贷业务进行独立判断,不受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扰;对提交审批的信贷业务,有权决定贷与不贷并就额度、期限、利率、方式、限制条件等要素提出具体审批意见。 (三)暂停权。有权提请委派行停办驻地行存在重大风险的业务,自申请之日起驻地行应暂停该项业务,由委派行安排处理。 (四)监管权。有权对驻地行各项业务进行监管;有权对有关单位、个人和客户等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有权要求驻地行相关单位和个人解释其认为有疑问的风险管理相关问题;有权督促驻地行对违规行为和风险信号进行整改;有权督促驻地行对违规责任单位、责
8、任人的处理或处罚。 (五)建议权。有权对监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有权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建议;有权对驻地行风险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风险经理每个工作日应填写《风险经理工作日志》,每月至少向委派行风险管理部门汇报一次工作情况。 第三章 选拔聘任 第九条 风险经理由委派行选拔、认定和聘任。原则上县域支行风险经理应异地派驻,经一级分行批准,可原地派驻。 第十条 委派行风险管理部门应通过任职条件审查、业务技能考试对风险经理进行选拔、初审。初审合格并经人事部门审查、行长同意后予以聘任,并向一
9、级分行备案。 第十一条 风险经理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二)熟悉国家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熟悉xx银行风险管理基本政策制度;熟悉各类信贷业务及处理流程;熟悉会计制度、财务制度; (三)具有较高学识水平,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综合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 (四)有较为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在前任岗位业绩优良。 第四章 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委派行应根据辖属支行业务发展状况、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及监管难度等,确定风险经理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原则上每个支行派驻两名风险经理,其中一名为风险主管;对监
10、管工作量大、监管难度大的支行可派驻两名以上风险经理。 第十三条 风险经理纳入委派行本部人员编制,人事、组织、工资关系由委派行管理。 委派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经理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四条 风险主管享受驻地行副行级待遇。委派行和驻地行应为风险经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风险经理薪酬应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 风险经理薪酬由委派行发放。委派行可根据风险经理级别、工作业绩评价结果,确定风险经理的薪酬待遇标准。 第十六条 异地交流的风险经理,委派行应按规定计发交流补助,驻地行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其他津补贴或货币化工资。 第十七条 委派行和驻地行应为风险经理在办公设施、日常车辆使用、费用
11、开支等事项上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风险经理聘期原则上为三年,期满可以续聘。但应定期轮换岗位,原则上在同一驻地行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六年。 第十九条 委派行应定期、不定期对辖内风险经理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经济金融法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风险识别及处置技能、贷后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和减值测试的方法及要求、信贷管理系统的综合应用等。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 委派行人事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对风险经理的年度工作考核,驻地行参与对风险经理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委派行应制定风险经理的考核内容和指标,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定量考核
12、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率、新发放贷款不良率、到期贷款收回率、风险分类偏离度、提示预警挽回的损失额等指标;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完成工作的质量、驻地行风险管理部门水平的提高、所提建议对风险控制的作用、提示风险预警信号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风险监测报告的及时性和全面性。 (二)实行百分制计分量化考核,其中派出行评分占70%,驻地行评分占30%,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分数划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年度考核为优秀的风险经理原则上不超过委派行风险经理数量的30%。 第二十二条 风险经理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薪酬分配、级别调整、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风险
13、经理应严守职业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主动从事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经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委派行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下可在晋级、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 (二)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风险信号及时预警且措施得当,或举报、制止重大违规违法行为,避免或减少、挽回损失的,经委派行确认,可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委派行应加强对风险经理的行为监督和考查,定期开展风险经理的履职检查。发现风险经理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委派行风险管理部门建议,经人事部门审查,行长同意,应当提前解聘,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风险经理业务任职
14、资格的; (二)因故意或过失给xx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违反xx银行规章制度的; (四)发生违规案件经监察部门认定风险经理负有责任的; (五)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应当提前解聘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细化风险经理的工作程序、考核、薪酬等内容,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一级分行向二级分行派驻风险经理,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以及二级分行向所辖城区支行派驻风险经理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x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附件3: 此附件已被x
15、发〔2009〕208号废止 xx银行“三农”零售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农”零售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促进“三农”零售信贷业务有效发展,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等有关监管要求和我行《xx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三农”零售贷款,包括下列县域贷款(含贷款、垫款、票据贴现及其他表内信贷资产,下同): (一)农户贷款; (二)其他个人客户贷款; (三)我行授信余额不超过500万元,且资产总额不超过100
16、0万元或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法人客户贷款(以下简称小企业贷款)。 银行卡透支贷款仍执行《xx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规程》有关规定。 第二章 分类方法与标准 第三条 对“三农”零售贷款,风险分类主要采取脱期法,以贷款逾期时间结合担保方式形成的分类矩阵确定分类级次。 第四条 农户贷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逾期天数 贷款方式 未逾期 30天以下 31-60天 61- 180天 181- 360天 361天以上 质押 正常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抵押 正常 关注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保证 正常 关注
17、 次级 次级 可疑 损失 信用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可疑 损失 第五条 其他个人客户贷款和小企业贷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逾期天数 贷款方式 未逾期 30天以下 31-90天 91- 180天 181- 360天 361- 540天 541天以上 质押 正常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可疑 损失 抵押 正常 关注 关注 次级 可疑 可疑 损失 保证 正常 关注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损失 信用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可疑 损失 损失 第六条 分期还本付息的,逾期天数按照已到期本
18、金或利息的最长逾期天数确定;已到期和未到期的部分,均归为对应的级次。 第七条 一笔贷款有多种担保方式的,分类级次为各担保方式对应的最低级次。 第八条 “三农”零售贷款由贷款风险分类批处理程序按周自动进行风险分类,并将分类结果直接登记到CMS系统,分类人员无需再按季进行手工分类。 第九条 在批处理程序自动分类的基础上,实行风险分类人工干预与贷后检查一体化管理。对贷后检查或风险监控中发现以下风险信号的,分类人员应按流程、按权限及时调整分类形态,进行必要的人工干预。 (一)农户贷款风险信号: 1、借款人、保证人家庭出现重大不利变故,如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严重恶化、死亡,家庭主要财产、房屋毁损或
19、灭失; 2、借款人沾染黄赌毒等不良嗜好或客户经理、风险经理了解到其品质、行为不良; 3、借款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预计生产活动将出现大规模减产甚至绝收; 4、借款人的主要产品市场价格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5、无法与借款人或保证人取得联系; 6、借款人或保证人贷款出现逾期或不良; 7、发现其他对还款可能性具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信号。 (二)其他个人客户贷款风险信号: 1、借款人、保证人家庭出现重大不利变故,如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严重恶化、死亡,家庭主要财产、房屋毁损或灭失; 2、借款人沾染黄赌毒等不良嗜好或客户经理、风险经理了解到其品质、行为不良; 3、无法与借款人或保证人取得联系
20、 4、借款人或保证人贷款出现逾期或不良; 5、借款人陷入经济纠纷或涉及刑事案件; 6、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出现明显恶化; 7、贷款抵(质)押品或借款人财产总价值大幅度下降; 8、其他对还款可能性具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信号。 (三)小企业贷款风险信号: 1、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借款人的主要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身体状况严重恶化、死亡; 3、借款人的主要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沾染黄赌毒等不良嗜好,或客户经理、风险经理了解到其品质、行为不良; 4、借款人或保证人贷款出现逾期或不良; 5、借款人与我行合作关系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如借款人在我行的货款归行率出现明显
21、下降,借款人拒绝提供财务报表、不配合贷后管理工作或被发现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等欺诈行为; 6、借款人生产经营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如连续三个月出现亏损,销售收入出现明显下降; 7、借款人陷入经济纠纷; 8、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出售或转让股权; 9、贷款抵(质)押品价值大幅度下降; 10、其他对还款可能性具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信号。 第三章 人工干预流程 第十条 对“三农”零售贷款进行人工干预时,经营行客户部门主要负责发现、确认并报告风险信号,发起人工干预,并在CMS系统中录入认定的分类级次;风险经理委派行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分类级次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经营行客户经理发现风险
22、信号后,人工干预执行如下流程: (一)经营行客户部门发现并确认风险信号,填制《“三农”零售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报派驻风险经理。 (二)派驻风险经理会同管户客户经理对风险情况及影响程度进行调查与确认,根据各级次分类标准及预计损失情况提出分类意见并撰写分类认定报告,报委派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认定后,通知经营行进行系统登录。 第十二条 上级行检查或风险经理在风险监控中发现风险信号后,人工干预执行如下流程:派驻风险经理会同管户客户经理对风险情况及影响程度进行调查与确认,填制《“三农”零售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并根据各级次核心定义及预计损失情况提出分类意见、撰写分类认定报告,报委派行风险管理部门负
23、责人认定后,通知经营行进行系统登录。 第十三条 对因风险因素消除而需进行分类形态回调的,按如下流程执行: (一)经营行客户部门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填制《“三农”零售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提出初步分类意见及回调理由,报派驻风险经理。 (二)派驻风险经理对经营行提交的分类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会同管户客户经理调查并确认有关分类证据,根据各级次核心定义及预计损失情况提出分类意见并撰写分类认定报告,报委派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认定后,通知经营行进行系统登录。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三农”零售贷款风险分类采取“以户为单位、按凭证认定”的方式。某一客户名下任意一笔贷款发生不良时
24、应将其作为风险信号,对该客户所有贷款逐一认定分类形态。 第十五条 新发放“三农”零售贷款,对不存在第九条所列风险信号的,贷款发放时形态直接认定为正常类;对存在前述风险信号的,贷款审批后发放前按人工干预流程对贷款形态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人工干预时,从收到《“三农”零售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或发现风险信号起,风险管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形态的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对小企业贷款,拟采取人工干预调整分类级次(正常与关注间的调整除外)的,风险经理应先进行单笔预期现金流折现(DCF)测试,并将现金流预测及减值测试结果作为确定分类级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25、八条 对小企业贷款,以二级分行为单位,如具备实施十二级分类的条件,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后,可实施十二级分类管理,并执行相应的操作规程。采用十二级分类后,不得退回采用五级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 对“三农”小企业表外信贷资产,未形成垫款的,一律认定为正常类。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xx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附件:1、关于对《xx银行“三农”零售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规程(试行)》的说明 2、“三农”零售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 附件3-1: 关于对《xx银行“三农”零售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规程(试行)》的说明 为加强“三农”零售贷款风险分类管理,针对“三农”客户特点及我行“三农
26、区域风险管理现状,总行制定了《xx银行“三农”零售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为便于各行更好的理解与操作,现就有关问题和工作要求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程》的主要思路及特殊规定 大力发展“三农”信贷业务,既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行的神圣职责,也是我行实施“蓝海”战略、实现自身发展壮大的现实选择,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但同时,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我行当前办理“三农”信贷业务,应坚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的原则。为此,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三农”信贷业务稳健发展。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无疑是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农”零售贷款具有地域分散,笔数多
27、单笔金额小的特点。如果采取与城市贷款相同的“精耕细作”的管理模式,很可能大幅提升经营成本,不利于“三农”信贷业务的长期稳健发展。同时,我行目前“三农”区域人力资源配备情况与城市地区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个别地区客户经理年龄偏大,结构不合理,人力资源迅速提升的难度较大。 为此,总行在制定《规程》时,本着“在实质性风险控制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尽量简化业务操作”的原则,以电子化手段为依托,将业务人员,尤其是客户经理从日常的风险分类工作中解放出来。具体的特殊规定如下: (一)以机器自动分类为主要方式,形成以批处理程序为支撑、以分类矩阵为标准、以人工干预为补充的贷款风险分类体系。通过运行批处理程序,有
28、效减小分类人员的工作量,并保证分类结果一定程度上较为准确。 (二)实行贷后检查与人工干预一体化管理,将贷后管理与风险分类有机结合。对贷后检查或风险监控中发现风险信号的,启动人工干预进行预见性分类,提高分类的风险敏感度,并为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供线索。 (三)将客户经理撰写的分类报告与审查人员撰写的审查报告合并,由风险经理撰写分类报告。客户经理仅需简单填列报表,不再起草文字材料,可更专注于实质性贷后管理。风险经理会同客户经理进行实地调查,可以发挥专业优势,更好地评估风险,预计贷款损失;而风险条线的相对独立,也为采取该模式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四)贷款最终分类形态由二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
29、审批认定,而不再由经营行行长认定。尽量避免经营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掩盖贷款不良形态情况的发生。 二、各行在操作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按照《规程》要求,客户经理与风险经理在分类管理中的职责更加清晰,工作的专业化程度有所提高。但各行在实务中,务必重视以下问题: 一是注意风险经理、客户经理与业务量三者之间在数量上的配比关系。按照《规程》要求,客户经理在风险分类中的工作量大为减小,而风险经理的工作量有所增加。为此,各行务必重视风险经理的配备工作,确保风险经理配备与客户经理配备及业务量相匹配。 二是注意加强培训,不断提高风险经理的专业化水平。按照《规程》要求,客户经理在风险分类中的专业要求有所降低
30、而风险经理的要求则有所提高。为此,各行应选拔经验相对丰富、风险认知水平相对较高的人员,充实到风险经理队伍中,并注意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其能力与水平,提高风险分类的准确性、及时性。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由风险经理在确定分类级次的同时,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风险化解措施,指导客户经理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三、人工干预后确定贷款级次的主要依据 人工干预的目的,是通过人工智能,一定程度上弥补依据风险分类矩阵可能存在的风险反映滞后问题,为采取措施化解风险、降低损失争取时间。因此,在人工干预时,应充分发挥风险经理的作用,依靠其经验与能力,主要依据《xx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规程》规定的各级次分类标准,综合判断
31、借款人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合理预计贷款损失,准确反映贷款分类级次。 四、对附表的填表说明 为便于操作,在“三农”零售贷款风险分类系统完善之前,总行分别针对农户、其他个人客户及小企业设计了《“三农”零售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现以农户贷款为例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与“风险信号”部分,由客户部门填列,表明客户部门对该风险信号的确认。 对客户部门发现风险信号的,在“风险信号发现部门”中“客户部门”处打√,风险管理部门发现的,在“风险管理部门”处打√。 对发现风险信号拟下调分类级次的,在“出现风险信号需下调”处打√;其他情况,在“风险信号消除需回调”处打√。 对发现的风险信号,在相应
32、位置处打√。对发现可能影响还款的其他风险信号的,将风险信号情况填列,并在相应位置打√。对风险信号消除需回调的,不需要勾选风险信号。 有关风险情况确认后,客户经理与客户部门负责人分别在相应位置处签字。 (二)“借款信息”部分,由二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填列,作为该客户名下贷款分类形态的认定依据。 “借款凭证号”、“凭证借款余额”根据CMS填列。 “原分类形态”部分填列发现风险信号之前的贷款形态。 “认定形态”为经有权人认定的最终形态。 填列完成后,应注意核对凭证余额合计与客户贷款余额,防止客户部分贷款未及时调整分类形态情况的发生。 分类级次认定后,由风险经理与部门负责人分别在相应位置处
33、签字。 附件4 xx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有效识别和防范“三农”客户信用风险,根据《xx银行“三农”业务风险管理政策纲要》和《xx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根据“三农”客户风险特征,以偿债能力和还款意愿为核心指标,结合第二还款保障,对客户信用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客户信用等级。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下列“三农”客户: (一)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下同)的县域小企业、事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 小企业客户标准参照《中小企
34、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 〔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执行(但不含从业人数指标),不含集团性客户成员企业。 (二)县域个体工商户; (三)农户。 其中农户、县域个体工商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县域小企业(包括其他经济组织,下同),统称为“三农”零售客户。其他统称为“三农”非零售客户。 本办法未规范的其他“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执行《xx银行法人客
35、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xx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 仅办理下列业务的“三农”客户可不评级: (一)xx银行规定的低风险信贷业务; (二)到户扶贫贴息贷款业务; (三)其他可不评级信贷业务。 第五条 “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遵循风险区分、因地制宜、简洁高效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三农”零售客户评级指标与信用等级设置 第六条 “三农”零售客户评定指标: “三农”零售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包括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价、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评价等五个方面。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包括业主基本情况评价、
36、信用履约评价、经营发展评价、偿债能力评价和与银行合作关系评价等五个方面。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包括个人品质及健康状况评价、信用履约评价、经营稳定性评价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评价等四个方面。 第七条 “三农”零售客户信用等级按得分高低和单项指标特殊规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违约、免评级等六个等级。除免评级外,风险逐级递增。 第八条 “三农”零售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核心定义: 优秀:具备较为完善的经营管理和财务制度,偿债能力很强,持续经营五年(含)以上且处于成熟阶段,盈利能力很强,基本不存在影响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因素,违约风险很低。 良好:具备基本完善的经营管理和财务制度,
37、偿债能力强;持续经营三年(含)以上且处于发展上升阶段,影响生产经营的不确定因素较少,违约风险低。 一般:盈利水平一般,偿债能力不够强,持续经营不足三年且处于开创阶段,存在影响未来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因素,有一定的违约风险。 较差:经营出现重大不利情况,财务状况恶化,依靠自身经营难以偿还债务,违约风险较高。 违约:报告期内(上次评级审批时点至本次评级审批时点,下同)在金融机构债务(含本息,下同)逾期超过90天或贷款五级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设置及核心定义: 优秀:信用履约状况好,还款意愿强,持续经营五年(含)以上且主营业务稳定,经营场所稳定,偿债能力强。
38、良好:信用履约状况较好,还款意愿较强,持续经营三年(含)以上且主营业务较为稳定,经营场所较固定,偿债能力较强。 一般:信用履约状况一般,偶有逾期记录,还款意愿不够强,持续经营不足三年且主营业务稳定性一般,经营场所不够固定,勉强具备偿债能力,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 较差:存在不良历史信用记录,还款意愿较差,主营业务稳定性和持续性较差,偿债能力不足,违约风险较高。 违约:报告期内在金融机构债务逾期超过90天或贷款五级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 第十条 农户信用等级设置及核心定义: 优秀:个人品质好,信用履约状况好,还款意愿强,种养等技术水平高,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家庭综合实力强、收入很
39、稳定,持续经营能力强。 良好:个人品质较好,信用履约状况较好,还款意愿较强,种养等技术水平较高,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较好,家庭综合实力较强、收入比较稳定,持续经营能力较强。 一般:个人品质一般,偶有逾期记录,种养等技术水平一般,家庭成员无重大疾病,家庭综合实力处于当地农户家庭平均水平,收入存在不稳定因素,具备一定的持续经营能力。 较差:个人品质差,有过不良历史信用记录,还款意愿差,种养等技术水平较差,持续经营能力较差,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较差,家庭收入低,违约风险较高。 违约:报告期内在金融机构债务逾期超过90天或贷款五级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 第十一条 “三农”零售客户信用等级在满足核心
40、定义基础上,按测评计分表计算的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一)优秀:得分≥85分; (二)良好:75≤得分<85分; (三)一般:65≤得分<75分; (四)较差:得分在65分以下; (五)违约:报告期内在金融机构债务逾期超过90天或贷款五级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 第十二条 “三农”零售客户信用等级设置与现行评级办法客户信用等级设置对应关系。 “三农”零售客户信用等级设置 现行评级办法等级设置 优秀 AAA+、AAA 良好 AA+、AA 一般 A+、A 较差 B 违约 D(个人客户为C) 第三章 “三农”零售客户评级规定 第十三条
41、三农”零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特殊加分后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采集评级信息的,缺失信息的指标不计分,满分按剔除后的分数计算,最后换算为百分制。评定指标缺失值累计超过30分的,最高只能评为一般级。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拟评为良好级的,在满足核心定义及对应的测评分值基础上,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营业务收入负债比须在3倍(含)以上; (二)可支配财产地区比值须在50(含)以上。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拟评为优秀级的,在满足核心定义及对应的测评分值基础上,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营业务收入负债比须在5倍(含)以上; (
42、二)可支配财产地区比值须在70(含)以上。 第十六条 农户信用等级拟评为优秀级的,在满足核心定义及对应的测评分值基础上,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营业务收入负债比须在4倍(含)以上; (二)家庭收入是当地农户家庭平均收入的4倍(含)以上; (三)家庭财产指标得分为18分(含)以上。 第十七条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三农”零售客户,可在满足核心定义基础上,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好级: (一)采用或拟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市县城区或重点镇、不易贬值、变现能力强的客户; (二)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或从事订单xx,
43、由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xx产业化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 (三)由一级分行认可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客户。 第十八条 下列“三农”零售客户信用等级可直接认定为较差级: (一)生产设备、技术或产品属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发展行业的“三农”零售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家庭主要成员有重大伤残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的个体工商户或农户。 第十九条 下列“三农”零售客户信用等级可直接认定为违约级: (一)在金融机构的债务逾期90天以上或贷款形态五级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的客户; (二)出现关、停、资不抵债情况的“三农”零售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个体
44、工商户、“三农”零售小企业或其主要股东出现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 第四章 “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第二十条 “三农”客户信用评级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1年。 第二十一条 评级敞口选择: (一) “三农”零售客户应按本办法规定分别选择县域“三农”零售小企业信用等级测评计分表(加工制造类)、县域“三农”零售小企业信用等级测评计分表(商贸及其他类)、县域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测评计分表和农户信用等级测评计分表评定信用等级。其中,“三农”其他经济组织应采用“三农”零售小企业信用等级测评计分表(商贸及其他类)评定客户信用等级。 (二)“三农”非零售客户的信用等级设置、核心定
45、义、信用等级测评计分表等执行《xx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三农”客户通过测评计分表评定信用等级和直接认定信用等级的审批权限与流程与该客户的授信审批权限、流程保持一致(其中,“三农”农户、个体工商户等与该客户信贷业务审批权限、流程保持一致),并可随具体信贷业务一并调查、审查、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三农”零售客户不得提升信用等级。 第二十四条 “三农”非零售客户(仅指小企业)信用等级提升权集中在一级分行及以上。其中,一级分行最高可提升为AA+级(含),且不得向下转授权。拟提升为AAA级及以上的,应报总行审批。信用等级提升标准在满足核心定义基础上,必须同时满
46、足以下条件: (一) 经营性净现金流量或净现金流量连续两年大于零; (二) 在农行开立基本账户; (三) 与农行业务合作三年以上(含); (四) 落实了足额、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三农”零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可不撰写信用等级初评报告。如审批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与授信(用信)业务调查报告一并撰写。 第二十六条 在评定“三农”客户信用等级时,应查询客户在其它金融机构的信用履约状况。 第二十七条 “三农”客户管理行的客户部门(或客户管理岗)应动态监控“三农”客户风险状况并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三农”零售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下调信用等级。 (一)下
47、调为一般级的情况: 1、提供的财务报表或有关资料、手续明显失实或对我行的信贷管理要求拒不配合,逃避银行信贷监管的“三农”零售小企业; 2、受到税收、工商、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处罚的“三农”零售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3、其他需下调为一般级的情况。 (二)下调为较差级的情况: 1、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的农户或个体工商户; 2、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指标明显恶化的“三农”零售小企业; 3、客户法人代表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嫌贪污、贿赂、赌博、抽逃资本金等违法案件的; 4、客户第二还款来源出现重大问题,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 5、其他需下调为较差级
48、的情况。 (三)下调为违约级的情况: 1、客户在金融机构债务出现逾期超过90天的; 2、其他需下调为违约级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三农”零售客户下调信用等级时,由客户管理行的客户部门(调查岗)提出下调客户信用等级的申请,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岗)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原信用等级由上级行审批的,报原审批行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各一级分行可结合辖内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向总行备案后实施。 附件1:县域“三农”零售小企业信用等级测评计分表(加工制造类) 2: 县域“三农”零售小企业信用等级测评计分表(商贸及其他类) 3:县域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测评计分表 4:农户信用等级测评计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