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 内部联合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场需要,增强我行的*场竞争能力,积极推进联动营销推广,切实发挥全行整体优势,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银行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形,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贷款是指:为进一步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优化资源配置,由系统内二家或多家分支机构对借款人提供贷款,各参加行依照参加份额承担风险、获取收益的一种贷款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牵头行和参加行,其中: 牵头行:邀请有关分行参加联合贷款,且代理与借款人签署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等法律资料文件、管
2、理联合贷款的分行; 参加行:受牵头行邀请并参加联合贷款的分行。 第四条 联合贷款建立在独立评估,自担风险的基础上,适用人民币和外币贷款业务。 第五条 联合贷款可以在系统内进行转让。 第六条 联合贷费用目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我行的信贷政策。 第二节 联合贷款的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 已履行审批程序的贷款一般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1.牵头行依据有关贷费用目情形,考虑自身资产负债业务状况,在OCRM系统内向合适的分行发送联合贷款业务邀请; 2.受邀请的分行自接到邀请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参加联合贷款的决定,逾期不答复者视为不参加; 3.牵头行依据有关各受邀请分行的答复,在
3、OCRM系统内发送联合贷款业务通知,明确各参加行的参加份额及有关事项,并推送总行备案。 第八条 未履行审批程序的贷款一般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查和审批: 1.由牵头行按我行信贷审批流程规定报批项目; 2.参加行可参加项目联合现场调查,调查后决定是否参加联合贷款并承诺在贷款获批后参加一定的份额; 3.牵头行依据有关各受邀请分行的答复,在OCRM系统内发送联合贷款业务通知,明确各参加行的参加份额及有关事项,并推送总行备案。 第三节 联合贷款的发放 第九条 贷款发放前,牵头行必须确保贯彻审批机构提出的贷款前提条件。 第十条 牵头行应与各参加行签署《****银行联合贷款内部委托管理协议》
4、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牵头行与客户签署法律资料文件,贷款金额为所有联合贷款金额;并将贷款法律资料文件复印分发各参加行,各参加行不再另与客户签署法律资料文件。牵头行办理其自有份额的贷款资金出帐。 第十二条 参加行凭联合贷款委托管理协议及经营单位出具的各行《份额切分审批表》(附件二,仅针对多次提款时使用)、审批部门授信批复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份额资金的贷款出帐手续。贷款出帐后,参加行应将贷款资金划入牵头行帐户。 第十三条 牵头行应自收妥各参加行的划付贷款份额之日,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牵头行的帐户,贷款的支付依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节 联合贷款的管理
5、第十四条 联合贷款牵头行与参加行各方按各自承担参加份额贷款的信贷风险,牵头行承担所有贷款的授信后管理风险,如因牵头行违反我行信贷管理关于规定、对贷款疏于管理造成信贷风险的,牵头行应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联合贷款实行主办客户经理制,主办客户经理承担贷款的日常管理,由牵头行委派,其主要职责: 1.认真、高效率的履行尽职调查的职责; 2.负责沟通协调、登录、维护信贷系统,保证系统数据与贷款帐目的一致性; 3.监管贷款按实际进度发放和专项使用情形; 4.深入企业或项目单位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形或项目建设进度,按季编写贷后检查报告,并及时报送各参加行; 5.监督借款人按时还本付
6、息,并按要求沟通协调关于部门向各参加行划付本息; 6.提供金融服务,扩大合作范围,努力实现最佳综合收益。 第十六条 牵头行必须建立联合贷款专项管理制度,牵头行应建立联合贷款专项档案,指定专人加强监管,逐笔审核客户提款,按月进行贷后检查,认真履行内部委托管理协议中的职责。 第十七条 参加行需要建立联合贷款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 1. 依照联合贷款参加份额,负责及时、准确地登录、维护信贷系统,保证系统数据与贷款帐目的一致性; 2.督促牵头行进行贷后检查,并对贷后检查报告反馈建议或意见;提议进行联合现场贷后检查; 3.按要求划付联合贷款资金。 第十八条
7、 贷款本息依照各参加行的参加份额的相应比例归还;牵头行应及时向各参加行划转相应份额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不得将费用优先用于归还本行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五节 联合贷款的转让 第十九条 联合贷款中参加行贷款份额可进行系统内转让,详细转让的份额及细节可由分行间沟通并达成一致,总行公司部负责沟通协调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受让行应与转让行签署内部联合贷款转让协议(附件三)。协议一经签署,联合贷款转让行为设立,受让行即享有原参加行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在协议规定的费用划款日,受让行应将受让部分的本金和到转让日止的利息一并划转转让行。 第六节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分支
8、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总行将采取扣收分行清算帐户资金等处罚措施: 1.未按要求及时划付联合贷款资金的; 2.牵头行占用联合贷款资金未足额发放的; 3.牵头行未及时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划转参加行; 4.牵头行将收回的贷款本息优先归还本行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旧版本内部联合贷款管理办法即日废止。 ﻬ附件一 ****银行联合贷款内部委托管理协议 编号:**公司( ) 号 甲方(参加行): 乙方(牵头行): 鉴于甲方和乙方均参加了 联合贷款,甲方作为联合贷款参加行参加份额为
9、 ,乙方作为联合贷款牵头行参加份额为 。为贯彻联合贷款的贷后管理责任,防范信贷风险,明确协议各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1.联合贷款在审查批准后,乙方对甲方贷款部分即负有贷款发放审核义务,在申请甲方划付资金时应同时提交乙方放款审核正式资料文件。 2.联合贷款由乙方与客户签署贷款协议与担保协议,贷款金额为联合贷款全款。乙方应保证贷款协议与担保协议签署的合规性。 3.乙方负责对甲方参加贷款部分的贷后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总行关于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和五级分类,并负责信贷系统的数据录入及维护工作。如项目出现重大风险隐患,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共同拟定
10、风险化解方案。 4.甲乙各方各自承担参加份额贷款的信贷风险,乙方承担所有贷款的贷后管理风险,如因乙方违反我行信贷管理关于规定、对贷款疏于管理造成信贷风险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5.甲方有权对贷费用目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检查,乙方应予协助配合。 6.乙方应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及时向甲方划转贷款本息。乙方不得将所收费用优先偿还本行部分。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盖章:
11、 盖章: 日期: 日期: ﻬ附件二 内部联合贷款份额切分审批表(牵头行填写后发参加行) 客户名称 贷款总款项 贷款期限 联合贷款份额 牵头行 参加行 参加行 xx分行 xx分行 xx分行 x.x亿元 x.x亿元 x.x亿元 投放日期 实际投放份额 xx分行 xx分行 xx分行 x月x日 x.x亿元 x.x亿元 x.x亿元 x月x日 x.x亿元 x.x亿元 x.x亿元 x月x日 x.x亿元 x.x亿元
12、 x.x亿元 合计投放 x.x亿元 x.x亿元 x.x亿元 注:1、本附件由牵头行在放款前填写,盖章后发参加行,作为放款凭证。ﻫ 2、分行可以依据有关实际情形对表格进行调整。 3、投放日期,不需要牵头行一次填写,依据有关实际投放日期逐步更新。 4、此表格仅针对多次提款时使用,单次所有投放不需要本表。 牵头行签章: 附件三 ****银行联合贷款内部转让协议 编号: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同意转让在编
13、号为 的贷款协议项下参加金额为人民币/美元 的贷款份额,乙方同意接受此贷款份额,为规范转让秩序,明确各方责权利,协议如下: 1.乙方应一次性实划资金。转让的贷款作为乙方自营贷款在乙方依照关于规定建帐核算,承担所有转让部分的信贷风险,享有所有转让部分的收益。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三个工作日内,依照协议签署日将转让部分的本金和利息一并划入甲方帐户。 3.贷款一经转让,乙方享有该项目联合贷款内部委托管理项下(编号: )所有甲方权益。 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