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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文科技学院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模版.docx

1、人文科技学院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第二章 培养目标与要求第三条 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是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第四条 知识要求:应掌握相关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能准确把握该领域前沿发展动态,掌握一定的实践研究

2、方法和技术,掌握一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基本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相关领域外文资料。第五条 能力要求:应具备一定的获取知识的能力,即通过检索、阅读等手段,利用书本、媒体、期刊、报告、计算机网络等一切可能的途径获取本领域相关信息,了解本领域热点和发展动态的能力以及自主学习的能力;应具备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和解决职业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第六条 素质要求: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素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学习态度和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人文素质和身心素质。第三章

3、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七条 攻读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标准学制为2年,实行弹性学制,最短不低于2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第四章 培养方式第八条 实行“校企(行)协同”联合培养。建立联合培养基地,使学校与行业企业成为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共同主体。建立联合培养运行机制,从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和就业等方面实现共同管理。第九条 实行“双导多师”培养。建立一支以学位点领衔人为领衔导师,下设领域领衔人和导师组的导师队伍,以及一支专兼职教师组成的课程组教学队伍。校内外导师共同指导培养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工作;专兼职教师共同完成课程教学任务。第十条 实行“项目承载”培养。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和学位论

4、文工作均须依托某一具体的科研实践项目来完成。第十一条 实行“多岗实践”培养。在不同类型的联合培养单位或同一单位的技术、生产、经营和管理岗位等不同岗位上进行多岗轮换实践,每个实践岗位均须配备相应的实践指导教师。第五章 培养计划第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应在校内外导师的共同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培养方案和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方向和本人实际情况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第六章 课程学习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包括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学位课程为必修课程,包括公共课和领域主干课;非学位课程包括专业技能选修课、专业拓展选修课和补修课。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管理实行学分制,每门课程原则上不超过3学

5、分,每学分对应18个学时。研究生一般应修总学分38学分,其中课程学习32学分,专业实践6学分。各领域可根据自身培养特点,对学分进行适当调整,上下浮动1-2学分,并列入培养方案。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须按照各领域培养方案的要求开设。研究生课程变更和增设,须由相关领域提出,报研究生处审批。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均须进行考核,学位课程70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60分为合格。第十七条 跨专业研究生应补修相关领域本科阶段3门以上专业主干课程,并在入学后的第一学段修完,补修课程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第七章 专业实践第十八条 研究生须于基本学制年限内在各培养领域建立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校内实践基地或研究生委托培养

6、单位或研究生根据本人就业去向自行联系的实践单位完成专业实践工作,并须根据培养目标定位在职业指向领域的2个以上不同岗位上完成。专业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个月。第十九条 研究生进入实践基地之前须制定个人专业实践计划。第二十条 应加强专业实践的全过程管理、服务与质量监控,实行专业实践周报制度,加强专业实践中期检查,实践结束后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第八章 学位论文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工作应包括论文开题、中期检查、论文预答辩、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环节。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实际问题,论文应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先进性和工作量,能体现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研究工

7、作应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应用推广价值,成果能体现作者的新观点或新见解。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一年。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预答辩和答辩均应公开进行,应注重对论文应用性、创新性和规范性的评价。第二十四条 所有论文均须采取明评与盲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阅,选择3名评阅专家,其中1名明评专家和2名盲评专家。第二十五条 论文评阅之前均须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查重”检测,检测未通过的论文不得进行论文送审评阅。第九章 中期考核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一般安排在课程学习结束后(

8、第五学段的12月份)进行,主要对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和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综合考核。通过中期考核者,方可进行后续论文工作。第十章 学位申请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取得如下研究成果之一,方可申请硕士学位:(一)主持或参与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或已进入实审的发明专利申请(每项成果须由全体发明人授权,仅限一名研究生申请学位使用)。(三)开发的产品经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四)以人文科技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中情所统计源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应用研究论文。所发表的论文原则上应以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可以刊物录用证明为依据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五)其它经研究生处会同科研处认定可作为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使用的研究成果。第十一章 毕业与学位第二十八条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校外实践研究和培养环节等要求,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分,且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经过审核批准毕业,授予学位,并颁发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毕业证和学位证。第十二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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