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加强劳动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力资源部对员工休假进行综合管理,各部门应在尊重员工权利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员工假期。员工请假、销假应当按照考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手续。第二章 法定节假日第三条 员工可享受的法定节假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妇女节(3月8日),女性员工放假半天;(四)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当日);(五)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六)青年节(5月4日),青年员工放假半天(
2、15-34岁的人为青年);(七)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八)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九)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第三章 带薪年休假第四条 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具体标准为: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第五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第六条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
3、假天数。第七条 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但在本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新进员工,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 (一)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规定
4、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第九条 国家规定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婚丧假、产假等法定假期以及因工负伤的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十条公司以员工主动提出申请,部门审批的方式安排员工享受年休假。第十一条员工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一次连续安排休假的,经公司批准后年休假为5天的可以分两段安排使用,10天及以上的可以分三段安排使用。第十二条 公司于每年第四季度督促员工按照规定享受当年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公司批准,本年度内不能安排休完年休假的,应由部门与员工协商于次年第一季度安排休完,原则上不得与次年年休假连续使用。
5、第十三条 若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因个人原因未能安排休假,公司视同其放弃享受当年年休假,公司只向其支付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第十四条 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履行公司加班审批流程后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十五条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停发午餐费,其他福利待遇不变。第四章 病假第十六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治疗休养的,可请病假。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安排如下:(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
6、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四)医疗期期间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第十七条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一)本公司工作时间不满3年
7、的,按本人固定工资的60计发病假工资;(二)本公司工作时间已满3年不满5年的,按本人固定工资的70计发病假工资;(三)本公司工作时间满5年的,按本人固定工资的80计发病假工资。第五章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第十八条 怀孕的女员工,按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出勤。第十九条 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产前、产后假期合并计算);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24周岁初育)的增加奖励假30天。女员工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第二十条 公司男性员工的配偶生育,该员工可享受五天陪护假,陪护假期不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 第
8、二十一条 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凭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及病假条可以申请续假,所续假期作为病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第二十三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可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享受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享受四十二天产假。 第二十四条上述产假假期,包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第二十五条员工休产假期间,办理生育保险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办理生育保险的,公司参照生育保险标准提供相关待遇。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
9、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第六章 其他休假第二十六条交易所休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员工休假。第二十七条婚假 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另享受晚婚假10天,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须前往对方工作地点结婚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假应于办理结婚手续后一年内一次性休完。入职前办理结婚手续的应于提出休假申请时提供原单位出具的未休婚假证明。婚假假期含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 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照发。第二十八条丧假员工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配偶之父母)逝世,可申请休假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按实际需
10、要增加路程假。丧假假期不含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并给予一定丧葬补贴。第二十九条 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经医院证明,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按工伤处理。工伤治疗休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公假公假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参加社会活动并获得批准的假期,公假期间,工资照发。公假一般包括:(一)员工凭子女就学学校或入托幼稚园的通知参加家长会,每次可申请公假半天;(二)员工搬迁本人住宅,可申请公假1天;(三)员工进行义务献血,凭献血证可申请公假三天;(四)经领导批准的其他公假。 第三十一条 事假员工因私事需经本人处理的可请事假,员工年度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45天。事假期间,各项薪酬福利待遇予以扣发。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营业部、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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