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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印章、介绍信使用管理办法-模版.docx

1、公司印章、介绍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介绍信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国中铁股份公司委员会、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中国中铁股份公司印章、介绍信使用管理办法》(股份办发[2007]8 号)精神,结合公司在印章制发、管理、使用和 缴销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式样 第二条 公司及各成员单位(包括子公司、子公司党委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下同)印章一律为圆形。 第三条 印章的规格 一、 公司、公司党委的印章,直径4.5厘米,公司章中央刊五角星图案,公司党委章中央刊镰刀

2、锤子图案。图案外刊公司、公司党委全称,自左而右环行。 二、 由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党委的印章,直径4.2厘米,子公司章中央刊五角星图案,子公司党委章中央刊镰刀锤子图案,图案外刊子公司、子公司党委全称,自左而右环行。 其他成员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大于4.2厘米,印章刊图案及排列同子公司、子公司党委印章。 三、 公司机关各部门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中央图案同公司、公司党委印章。图案外刊公司、公司党委全称,部门名称在图案下自左而右横排。四、公司的钢印,直径3.8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五、各成员单位的钢印,直径不得超过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 角

3、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第三章 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第四条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单位的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第五条 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六条 印章的质料,由制发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第四章 印章的制发 第七条 公司的印章依据中国中铁股份公司批准成立机构的批文自行刻制。 第八条 公司控股各子公司的印章由公司制发,或根据成立机构的公司批文自行刻制。 其他单位的印章,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单位审批后制发。 第五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

4、第九条 印章制发单位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需要刻制印章必须报上一级单位批准,由上一级单位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介绍信,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式样和规格,企业凭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印章刻制后,须报上一级批准单位备案。可由上一级批准单位发文启用,也可自行发文启用。 第十条 公司机关各部门印章,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有关印章刻制手续。印章刻好后,办公室留印模,发文启用。 第十一条 各级公司法人名章、签字章的规格、式样、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刻制。 第十二条 各社会团体的印章、其他专用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在名称

5、式样上应与本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参照同级单位印 章的规格、式样,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自行刻制。 第六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符合管理权限的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制定部门及专人负责印章的管理,建立印章保管和使用登记制度。印章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照章办事,严把用印关。 第十五条 使用印章审批权限。 一、 凡以公司名义制发的公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发后用印。 二、 办理出国、赴港澳地区手续用印,须按外交部有关规定,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公司领导签字批准

6、 三、 财务用印,应由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签字或授权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 四、 各种重大经济合同、租赁合约、授权委托书、投标证明书和标书材料的用印,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批准。 五、 各单位颁发的各类证件、证明材料、奖状、职称证书用印时,须 依照公司的有关文件规定,并对人数、姓名、事实、称号等核实无误后,经授权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用印。 六、 各种例行业务用印,须按有关业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盖章。 七、 需到外单位套印文件时,使用单位应当持领导签字批准的原件, 到公司办公室登记取用印模,公司办公室当场监印,当日用毕后送回。八、使用法人代表名

7、章、签字章、须经董事长、总经理本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批准。 第十六条 公文盖章时,必须检查签发手续是否完备,按照规定的份数盖印。印章要盖的端正、清晰。公章位置上不压文,下骑年盖月。严防错盖、漏盖。严禁使用空白盖印文纸。凡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印章管理部门有权拒绝用印。 第十七条 公司印章除经营投标、封标或其他紧急情况需外出用印外,严禁外出用印。 第十八条 外出用印必须由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随同监印,确保印章安全。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变更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将原印章及时送交制发单位统一封存或销毁,不得私自或自行销毁。 第二十条 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

8、要依法惩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 第七章 中铁上海工程公司介绍信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介绍信,用于以公司名义对外联系工作、经营投标业务及有关证明等。 第二十二条 介绍信应规范格式,设有存根联,并编号使用,存根应规定保存期限,以备查证。介绍信落款和骑封处加盖印章。非正式介绍信 (便函)应进行登记备查。 第二十三条 凡以公司名义开具介绍信(包括下属单位换信)必须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签字。 第二十四条 一般情况不得在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时,须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并限定有效时间,用完后将使用情况向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汇报并做好记录存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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