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部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和审计监督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内部审计工作是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加强内部科学管理,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证。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对公司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省水利厅内审机构和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公司
2、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依照本实施细则接受审计监督。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全面负责公司的经济监督工作,并定期向董事报告工作。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在业务知识方面,必须具有较高的会计理论水平和熟练的财会工作技能。同时,应通晓审计理论和审计专门方法。第七条 审计人员结构,应以审计师,会计师为主,同时配备熟悉基建和工程概(预)算的经济师、工程师。第八条 在审计工作需要时,经总经理批准可以临时抽调或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项目审计。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参与
3、或受聘人员履行审计职责时,同时行使审计职权。第三章 审计部门职责第九条 根据公司年度预算和公司发展需要,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应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的要求,通过实施一系列审查和评价活动,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及防范措施等资料,促进公司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治理,为实现公司目标服务第十一条 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对象和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第十二条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同时对公司下属子分公司财务收支及其经济
4、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 集团内各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纪、法规的情况审计;(二)集团内各公司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审计;(三)公集团内各公司的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重大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情况审计;(四)集团内各公司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情况审计;(五)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工程预、决算情况审计;(六)集团内各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及经济效益审计;(七)集团内各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八)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国家、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第十四条 监督集团
5、公司年终财产盘点工作,检查帐物、帐帐是否相符,有无存在帐外资产,潜亏挂帐等问题。第十五条 完成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及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任务。第四章 审计部的权限第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二)审核凭证、帐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
6、料的,经公司领导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六)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七)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反映。第五章 定期审计的时间、方式和步骤第十七条 定期审计的时间 根据各项目投资金额的大小分别定为月审、季审、半年审、一年审四种。目前,暂实行季审、半年审、一年审。 第十八条 各项目按规定上报公司财务部的月、季、年度的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在上报财务部的同时,抄报审计部。审计部在对报表审计之后,如需必要可通知被审计单位向审计部送达帐册、凭证等有关资料。审计部根据需要也可派人到被审计单位就地进行审计,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有
7、关情况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程序分为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必要时,可实施后续审计。(一)准备阶段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编制审计项目工作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应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二)实施阶段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对被审计单位和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对其会计资料及其他信息资料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重点审计,及时做好审计工作记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在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通知书副本或者有关证件。(三)审计报告阶段1、审计人员对各种证明材料和经济技术分析数据等可靠的审计证据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8、进行综合分析,在十五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逾期即视为无异议。2、审计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公司领导应当在二十天内批复,并责成审计部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被审计单位要在限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审计决定的结果或改进工作的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审计部。3、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义,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
9、十五日内,向公司领导书面提出,公司领导应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仍有异义,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请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照常执行。(四)后续审计 审计部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结果。后续审计时间在审计决定规定的执行期限终了后三个月或半年内进行,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未按审计决定执行或发现新的重大问题,审计部应作为新的审计项目立案,按程序继续进行审计并提出处理意见。 审计部的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第七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档案,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执行内部审计活动中直接
10、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公司领导批示、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底稿、文件、合同、电报、信函、凭证等原件。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项目完成后,所有内部审计资料应按规定进行立卷。立卷工作实行谁主审谁负责立卷的原则,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原则上一个审计项目立一卷。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资料装订后,由项目负责人立即转公司档案室归档。归档时,按规定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移交清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应存档备查。档案保管应当保持原卷封装,无特殊情况不允许拆封。 第二十三条 借阅公司内部审计档案,内部审计人员须经内审机构负责人批准,其他人员须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特点内部审计档案保管期限分永
11、久性保管和定期保管,其中,定期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档案实行封闭管理,对于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如发生泄密,公司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绝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要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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