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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登记托管服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柜台*场登记托管服务管理办法 (*年 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柜台*场产品登 记托管及有关服务管理,防范登记托管业务风险,保障柜台*场业务安全高效率运 行,依据有关《证券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柜台*场管理 办法(试行)》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关于法律、 行政法规,及我司关于管理制度,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柜台*场业务,是指**证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 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

2、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 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柜台*场产品登记托管及有关服务(以下简称“产品登 记托管服务”)是指我司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并授权,接受产品 发行人的委托,管理产品持有人名册、柜台*场产品登记、提供柜台*场产品托 管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柜台*场产品是指可在我司柜台*场交易的私募产 品,主要分为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凭证、银行理资产品、权益互换、私募债、资 产证券化产品等。 第四条 我司依法接受产品发行人的委托,提供产品登记托管服务,产品发行 人申请产品登记托管服务实行申报审核制。产品发行人向我司提交产品登记托管 服务所必需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

3、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我司审核通过后,我司与审核合格的产品发行人签订柜台*场产品登记托管服务 协议。 第五条 我司设立柜台*场登记托管系统(以下简称“登记托管系统”),接 受产品发行人委托,管理柜台*场交易产品的持有人名册,集中提供以下服务: 1.产品登记服务,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其他登记服务等。 2.产品托管服务,包括簿记持有人账户、份额持有查询、非交易过户、协助 1 / 7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执行、持有人权利代理行使等。 第六条 我司登记托管系统登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产品持有人 姓名或名称、柜台*场证

4、券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号码、持有人通讯办公地址、 产品名称、持有产品份额以及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产品持有状态。 第七条 我司产品登记托管服务遵循集中统一、规范有序、服务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初始登记 第八条 我司登记托管系统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支 持直接持有人登记和名义持有人登记两种模式。直接持有人登记是将投资者的信 息直接登记在柜台*场产品的持有人名册上。名义持有人登记是指在维护持有人 名册时,将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份额登记在代理机构名下,投资者在代理机构开立 持有人账户记录客户持有产品明细。 第九条 产品初始登记包括产品第一次登记(注册登记)、

5、权益配送登记等业务, 依据有关产品种类、交易场所的不同,支持采用不同的登记托管模式。 第十条 产品发行人申请办理产品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经我司核准的产品登记托管服务申请书; 2.与我司签订的柜台*场产品登记托管服务协议; 3.产品第一次登记的,还需提供所有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产品发行人有效营 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 4.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有关申请 材料; 5.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我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产品初始登记实行集中统一登记,不提供单个产品

6、持有人或部分 产品持有人的产品登记服务。 第十二条 我司对产品发行人提供的产品登记托管服务申请材料审核通过 后,依据有关其申报的产品登记数据履行产品持有人名册的初始登记及持有数量维 护,并向产品发行人出具产品登记证明资料文件。 第十三条 由于产品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误致使登记不实所致的所有法 律责任由该产品发行人承担,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产品发行人申请对产品初始 2 / 7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我司依据有关生效的司法裁决或其他我司认可的证明材料办理 更正手续。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柜台*场产品变更登记包括产品交易过户登记、

7、非交易过户登记、 协助司法执行登记等业务。 第十五条 柜台*场产品因以下原因发生转让的,我司可以办理产品非交易 过户登记: 1.司法扣划; 2.行政划拨; 3.继承、捐赠、依法进行的资产分割; 4.法人合并、分离,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成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资质;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规章及我司柜台*场 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我司受理柜台*场产品司法扣划业务,要求执法机关出具协助执 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资料文件,同时出示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并提供复印件(两 人及两人以上)和联系人电话、办公地址等信息。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

8、过入与过出 各方的产品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号码、产品名称、产品代码、扣划数量等 内容;过出方名称和被执行人名称不同的,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拟扣划的 产品是被执行人的资产或其他原因;过入方名称和申请执行人名称不同的,应在 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拟扣划至第三方账户的原因。 第十七条 执法机关出具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我司可受理公安局、 法院、检察院、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私募产品的司法冻结、部分解冻、所有解 冻、续冻、轮候冻结等业务。 第十八条 办理因离婚、继承等依法进行的资产分割业务的,投资者应向我 司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产品非交易过户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

9、资料文件。因离婚致使的非交易过户,需提供过入、过出各方的 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离婚证明资料文件等材料。因遗产继承引起的非交易过户, 需提供过出方的死亡证明及过入方的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 3 / 7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有效的产品权属证明资料文件,可为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 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4.涉及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的,还应提供我司信息披露监管部门的确认文 件; 5.我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对因解散、破产、合并、分立、注销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资质,需办 理产品非交易过户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产品非交易过户申

10、请表; 2.涉及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的,还应提供我司信息披露监管部门的确认文 件; 3.法人资格/资质状态证明资料文件; 4.产品权属证明资料文件,可为经公证的清算报告、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 书或我司认可的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确认资料文件等; 5.我司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涉及行政划拨的产品非交易过户,当事人各方应向我司提供以下 申请材料: 1.产品非交易过户申请表; 2.行政划拨转让协议正本; 3.各方的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我司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因继承、捐赠、依法进行的资产分割(离婚等情形)、法 人资格/资质丧失、

11、行政划拨等原因申请办理产品非交易过户时,我司对产品非交易过 户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产品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过 户登记证明资料文件。 第二十二条 产品份额因被司法冻结等原因致使其持有人权利受到限制的, 我司在产品持有人名册中予以相应标识。 第四章 退出登记 第二十三条 私募产品发行人申请退出或因其他原因致使产品发行人退出柜 台*场登记服务的,应向我司提交退出申请和相应资料文件资料。我司审核通过后,我司 4 / 7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与其签订柜台*场业务产品登记服务退出协议;协议签订后,我司为产品发行人 办理所有产品份额退出登记操作,

12、并向产品发行人移交产品持有人名册清单等相 关数据,为产品发行人出具书面退出确认凭证。 第二十四条 前款所称产品持有人名册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柜台*场产品代 码、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柜台*场证券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号码、持有 人通讯办公地址、持有数量、产品司法冻结状态、产品质押登记情形、产品未领现金 红利金额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产品发行人未按规定办理柜台*场登记服务退出手续的,我司 可将其产品份额登记托管数据和资料文件资料送达该产品发行人,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 证,视同该产品发行人所发行产品退出我司柜台*场登记托管服务手续办理完 毕。 第二十六条 产品发行人的产品登记

13、托管服务退出登记办理完毕后,在我司 柜台*场业务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终止为相应产品发行人提供产品登 记托管服务的公告。 第五章 其他登记服务 第二十七条 我司产品登记服务还包含产品持有人名册维护、产品持有人名 册查询、权益派发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产品发行人可以向我司申请查询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知悉内幕信息当事人持有该产品及变更登记等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产品发行人所发行的产品在柜台*场交易期间,我司负责产品 持有人名册的维护。产品发行人可通过现场办理方式获取产品持有人名册。 第三十条 我司提供的产品持有人名册主要内容包括产品持有人姓名或名 称、柜台*

14、场证券账户号码、持有产品数量、产品持有人通讯办公地址等。 第三十一条 产品发行人应当妥善保管产品持有人名册,并在法律、行政法 规和我司规章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因产品发行人不当使用产品持有人名册致使的 所有法律责任由产品发行人承担,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产品发行人委托我司权益分派的,应当与我司签订权益分派委 托协议,向我司提供权益分派申请、权益分派方案、产品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我 司要求的其他材料。我司对产品发行人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依据有关其申请派发 5 / 7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相应权益。 第三十三条 产品发行人委托我司派发现金红利等权益的,

15、应在我司规定的 时间内将用于派发现金红利的资金划至我司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我司确认产品 发行人的相应费用到帐后,依据有关我司的关于业务规定办理权益资金的派发。产品 发行人未能在我司规定时限内划入有关费用的,应当及时通知我司,并在我司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说明原因。因产品发行人未履行及时通知及公告义务所致的一 切法律责任由该产品发行人承担,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产品托管 第三十四条 我司产品托管服务主要包含簿记持有人账户、产品份额持有查 询、非交易过户、协助司法执行、持有人权利代理行使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 我司提供产品持有人托管,代其保管产品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 益维护服

16、务。公司按产品登记机构的初始登记结果记录持有人初始份额,并依据有关 持有人交易交收、非交易过户、分红等业务履行份额的过户处理,定时将托管份 额与登记机构登记的份额进行核对,确保登记和托管资产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产品持有人可通过我司提供的网络服务系统、现场办理等方式 向我司申请查询产品持有及变更信息。产品持有人通过我司网络查询服务系统获 得的查询结果不作为其持有产品的法律依据,产品持有人如需取得具备法律效力 的产品持有及变更记录证明,应当持对应材料至我司柜台办理查询业务。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等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

17、向我司查询私募产品登记托管有关数据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 我司受理柜台*场私募产品持有人的关于继承、捐赠、行政划 拨、法人资格/资质丧失等形式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申请,为其办理有关非交易过户业务。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召开持有人权利大会或因其他事项需要收集持有人意 愿,我司作为私募产品份额托管机构,代理受理实际持有人意愿,汇总后统一上 报给产品发行人,以代理行使持有人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产品发行人应当依照我司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产品登记托管服务 费用,产品登记托管服务涉及税收的,按国家关于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产品发行人违反本规则以及我司有关业务细则、指引等规定的, 6 / 7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司可以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产品登记托管服务。 第四十二条 我司在向产品发行人提供产品登记托管服务过程中,产品发行 人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司规章行为的,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或产生的后果 承担责任;我司有权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产品登记托管服务。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要求提供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凡用外文书写的,应 当附有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授权运营管理总部负责拟定、说明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 7 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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