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校园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82号)及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学校校园环境管理,提高校园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环境管理是指校园校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和施工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单位及个人,也适用于进入我校从事各项活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校园环境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校园环境管理体制机制,落实校园环境管理责任,完善校园环境管理体系,全面推进校园环境建设。第二章
2、 责任分工第五条 校园环境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校园环境管理工作。第六条 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是校园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负责全校校园环境管理制度制定、业务协调、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负责中心校区校园环境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第七条 各区域综合办公室对本工作区域内的校园环境管理工作负总责,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基建处负责校内新建及改扩建施工项目工地的环境管理,包括施工暂设管理、建筑材料存放管理、施工围挡管理、施工车辆管理及因施工遭到破坏的景观、绿地、道路等恢复工作。第九条 实验室
3、与设备管理处(环境保护工作办公室)负责辐射和生物安全管理、危害性实验废弃物处置等环境保护工作。第十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各单位提出的宣传广告、条幅、展板等宣传物宣传内容的政治审核和初审工作,校园道路、广场、楼宇的命名和标识的安装及更换工作。第十一条 保卫处(含区域保卫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包括道路交通规划,交通限速设施和道路监控设施安装及维护,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建设、施划及维护,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及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所在区域临时交通管制、道路封阻等审批,并做好通知、公告、提示、指引等告知工作。负责所在区域设置广告、条幅、室外临时展位申请的最终审批工作。第十二条 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网
4、络规划、建设,校园网络设施管理,网络管线建设与使用的监管,校园内电信运营商等进行网络建设的监管。第十三条 体育学院负责校内各类体育场所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的审批、维护和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基础教育办公室负责附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环境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后勤服务集团和其他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本责任区内的绿化养护、病虫害防治、环境卫生、校容校貌、基础设施维护维修、校内自行车摆放和管理等工作。废旧自行车的回收、处置等相关工作由后勤服务集团牵头,保卫处、学生工作部、资产管理与后勤处等部门共同参与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使废旧自行车的清理、回收、保管、公示、认领、利用等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第十六条 工会负责日
5、新楼内及周边石板广场环境监管,督导日新楼经营单位做好“三包”区域环境秩序维护和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除上述之外的校园其它设施、场所由使用单位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校园环境管理应符合以下总体规定:(一)保持校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及时清除冰雪;(三)绿化树木、绿地、景观等无破坏、损毁;(四)保持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无建筑垃圾、无随意停放施工车辆、建筑材料堆放整齐。第三章 校容管理第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上不得插挂、张贴、
6、安装、晾晒有碍校容观瞻的物品;(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窗外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无乱搭建;(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粉刷、清洗、修饰和修复。第二十条 在公共场所、庭院、建筑等设置的雕塑、亭廊、假山、体育器材、健身器材、木栈道、座椅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如出现破旧、污损等情况,应当及时修缮。第二十一条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建筑物上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燃气、给排水、热力、电力、环境卫生、建筑名牌等各类设施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任何单位
7、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搭建违章建筑,搞经商外溢活动。第二十三条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候车亭、书报亭、宣传展示亭等,应当经学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资产管理与后勤处、各区域综合办公室等有关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校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由活动承办单位负责及时恢复原貌。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定时清扫,及时保洁。第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
8、)随地吐痰、便溺;(二)禁烟区吸烟; (三)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四)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五)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六)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在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作业时,产生的枝叶、泥土等杂物应当及时清除;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均有清除冰雪工作的义务。应当按照学校爱卫会的工作要求及时清除责任区冰雪,要以雪为令,小雪(1以内)当日清除,中雪(1-5以内)二日内清理完毕,大雪(5-10以内)三日内清理完毕;冰雪的清除应达
9、到无积冰、无残雪、无雪条、无漏段、无冰包,露出地面、边石及方砖路的标准。遇有暴雪等极端雪情时(大于10)启动学校应急管理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路面泼撒污水、杂物,人为造成结冰路面,影响行人及车辆安全。人为造成路面结冰且未及时清除,产生严重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当日清除,不得乱堆乱放。第二十九条 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对生活垃圾应进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第三十条 校园内的食品加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学生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外溢,不得随意倾倒,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具体要求按照地方政府
10、制定的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校园水体区域禁止野浴、垂钓(捕捞)、放生等行为和未经批准的水面(冰面)活动。第三十三条 校园内办公区域、学生宿舍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一切宠物进入,严禁外单位和个人携带宠物进入校园。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按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第三十五条 工业垃圾、实验室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第三十六条 垃圾中转站、垃圾箱、垃圾筒、果
11、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饰、洗刷、消毒,保持整洁完好。第三十七条 禁止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未经批准,不得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需要拆除的,应当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四害”防制工作,对校园内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实施综合预防控制措施。全校师生员工应做好室内外卫生清洁工作,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习惯,积极配合学校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第五章 绿化管理第三十九条 校园绿化的原则是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它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建设适度。第
12、四十条 校园绿化的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校园绿化规划和管理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区域绿化养护监管工作由区域综合办公室负责,绿化养护服务工作由后勤服务单位负责; (二)属学校管辖区域的居民区绿化,由所在区域后勤服务单位负责养护管理;(三)供电、供热、供气、电信、交通、给排水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会同校园绿化管理单位商定绿化保护措施。第四十一条 在校园绿地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二)种植农作物、挖坑掘窖、堆放物料;(三)焚烧草地、树木,营火、烧烤等明火作业行为;(四)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张贴广告、晾晒衣物、缠绕绳
13、索,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备;(五)围圈树木、攀折、刻划树木、擅自采摘花果,挖掘地被植物、挖野菜、剥损树皮、践踏花坛花带和草坪、破坏植物根系等;(六)损坏树木支架、护栏、建筑小品;(七)其他损害校园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更新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报长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超过一百株的,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对树木进行砍伐、更新。(一)按照校园规划确需砍伐树木的;(二)发现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四)树龄已到更新期的。砍伐树木时,应当在长春市、校园所在区园林
14、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并按照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用。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按照城市规划或者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确需移植的,学校应当报长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超过一百株的,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四条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病虫害的植物进行校园绿化。对进入校园绿化的苗木,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无法提供的,经长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四十五条 在进行校园植物病虫害防治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防治环境污染,保证师生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第四十六条 冬季清除冰雪时,严格控制使用影响植物生长的融雪剂等化学产品;含有融雪剂等化学产品的积雪不得放
15、在绿化带内,并应当及时清运,避免对植物造成损害。第四十七条 在绿化作业现场应放置标识,明确作业时间、恢复时间等温馨提示。教学楼周边日常绿化作业和使用绿化机械设备时应尽量避开学生上课时间区段,防止噪声干扰。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规定期限归还。因临时占用绿化用地造成树木花草及设施损坏的,由占用单位或个人予以恢复。第四十九条 对学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管理,特殊养护。学校应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并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加强养护管理。第六章 施工管理第五十条 凡是在校园内进行
16、各类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执行长春市建设工程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大学工程管理制度,并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施工及验收手续。(一)中心校区所有新建、维修和改造工程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初审手续时,需首先到资产管理与后勤处办理;其他校区到所在区域综合办公室办理;(二)到各职能部门(科室)及环境维保单位办理用水、用电、消防、设施及环境恢复等相关手续;(三)上述手续办理结束后到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或区域综合办公室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备案手续。第五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环保围挡措施、工程公告、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设警示灯)、温馨提示牌;(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占用、封闭、挖掘
17、道路,严禁在路面上搅拌水泥沙浆等有损道路设施的行为。凡需临时占用、封闭道路时,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道路挖掘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回填,并报资产管理与后勤处验收。挖、占道路的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围挡、明显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三)建设工程施工、房屋修缮等产生的渣土、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运到指定垃圾场。室外临时存放须进行装袋存放或覆盖堆放,严禁在校园或家属区存放超过24小时,严禁倒入垃圾中转站或乱堆乱放;(四)严禁履带车擅自在校园道路上行驶,严禁施工车辆带泥、土、沙在校园道路上行驶,造成校园环境卫生破坏的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负责清理、冲洗、打扫并恢复道路整洁;(五)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
18、,应保护好树木、公共绿地及环境卫生设施等。严禁在规定范围之外擅自修建工棚、旱厕、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及污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灰尘飞扬,污水溢流。第五十二条 工程结束后需进行绿化环境验收:(一)检查场地是否平整、有无建筑垃圾;(二)道路、铺装场地挖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恢复(含各类标识线的施划);(三)损毁的绿地、树木是否按照绿化规定进行恢复或赔偿;(四)查验是否有损坏水、电、气、网络、监控、采暖等地下管网设施的损毁记录;(五)查验是否有保卫处和区域保卫办、后勤服务单位、节能办公室等职能部门验收记录;开工时未按上述程序办理开工手续的工程均属于违规工程;施工中未按上述要求执行以及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一律
19、不予进行工程审计和结算。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三条 凡是在校容、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并执行校容、环境卫生、绿化及施工管理相关规定。(一)对违反第三章校容管理相关条款的均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协议或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或责任单位拒不履行责任的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上报市、区相关执法部门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执行处罚。(二)对违反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条款的均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协议或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或责任单位拒不履行责任的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上报相关执法部门按长春市卫生环境管理条例长春市
20、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规执行处罚。(三)对违反第五章绿化管理相关条款的,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协议或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或责任单位拒不履行责任的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上报市、区相关执法部门按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执行处罚。(四)对违反第六章施工管理相关条款的均按*大学工程管理相关制度及合同、协议约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或责任单位拒不履行责任的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上报市、区相关执法部门按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执行处罚。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国家、省、市、上级部门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责任人或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校内处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诉。受市、区相关执法部门处罚的,按市、区相关执法部门规定的流程处置。 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与后勤处。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校园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条例(暂行)自行废止。第 15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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