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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建设现场管理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模版.docx

1、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依法办事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条、事故单位对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事故原因及分类 第三条、事故原因: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二)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三)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四)其他。 第四条、按伤害方式分类:   (一)物体打击;

2、 (二)车辆伤害; (三)机械伤害; (四)起重伤害; (五)触电; (六)淹溺; (七)灼烫; (八)火灾; (九)高处坠落; (十)坍塌; (十一)冒顶片帮; (十二)透水; (十三)爆炸; (十四)其他伤害。   第五条、按严重程度分类: (一)轻伤事故: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休工在一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作日以上,又不构成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 (二)重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按国家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3、 1.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 6.手部伤害。大拇指扎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扎断两节或任何两只扎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身伸曲,残废的。 7.脚部伤害。脚趾扎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

4、如,可能残废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政府安全部门审查确定。 (三)、多人负伤事故:指一次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负伤5人以上的事故。 (四)、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l至2人的事故(包括当时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 (五)、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自然情况,采取的应急措

5、施,调查、善后组织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 第七条、事故报告方式:电话、传真或电报。 第八条、事故报告程序: (一)轻伤事故: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项目经理部和指挥部领导报告。 (二)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报至集团公司主管部门。 (三)死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之内用快速方法逐级报到中铁建总公司,同时向员工所在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重大死亡以上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用快速方法同时报中铁建总公司以及员工所在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

6、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必须执行24小时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保护事故现场, 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为抢救人员和恢复生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志,采取摄像、摄影、绘图等方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组成:  (一)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项目经理部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  (二)重伤事故,由工程指挥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发生事故项目经理部派员参加。 

7、 (三)死亡事故及重大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四)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三)指明应接受的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的人员有权向与事故有关的单位、部门、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工作

8、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员工在施工过程中死亡,但死因不明或疑其因病致死的,应由法医或县级以上医院提供尸表检验报告,确定死因;若尸表检验不能查明死因的,则由法医做尸体解剖鉴定,确定死因。   第十五条、死亡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重大死亡事故应在60天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定性定责及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将不同意见分别写入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章、事故结案处理 第十六条、事故定性定责及结案处理程序:   (一)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部提出定性定责意见,负责结案处理,报指挥部备案。  

9、 (二)重伤事故,由指挥部提出定性定责意见,负责结案处理,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提出定性定责意见,负责结案处理,并报中铁建总公司备案。 (四)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提出定性定责意见,同时报中铁建总公司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批复后结案。 (五)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死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6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天。重大死亡事故的处理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 第六章、事故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由项目经理部逐级上报到工程指挥部,在由工程指挥部按照《公路企业伤亡事故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等,将本系统上月(年)度伤亡事故审核汇总后,于每月3日前(每年1月底前)报送公司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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