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依法治校”办学方针,规范、促进**大学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办学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顾问团为学校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并受学校委托处理相关涉法事务,不具有行政职权。
第三条 法律顾问团设常任法律顾问1人、法律顾问若干人,对外统称“**大学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受学校委托,就具体工作事项发表法律咨询意见或以学校名义处理相关涉法事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由学校在本校法律专家中聘任,每届聘期为三年。常任法律顾问,由学校指定。
第五条 法
2、律顾问的聘任程序如下:
(一)法律顾问团办公室提名;
(二)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学校向受聘顾问颁发聘书。
第六条 学校设立法律顾问团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提名及与法律顾问的工作联络、协调、服务、资料归存等日常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办理以下涉法事务:
(一)参与学校宏观决策的法律论证,就学校重大决策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二)参加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工作;
(三)协助学校审查重大的合同以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
(四)代理学校参与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
(五)帮助师生员工维护合
3、法权益;
(六)配合开展法制教育、法律实务教育;
(七)经学校授权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常任法律顾问负责法律顾问团的日常法律事务,规划、总结法律顾问团工作。
第九条 法律顾问办理本规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法律事务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参加调研论证;
(二)列席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并发表法律咨询意见。
第十条 法律顾问根据校长、分管校领导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安排或邀请,办理本规则第七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办理本规则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事务,必须由学校授权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学校实施法
4、律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形成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文书及诉讼、仲裁、调解案件资料,由办公室收存、管理。
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情况,由办公室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团所需工作经费,由学校列入年度财务执行预算,据实给予保障。
法律顾问团工作所需的必要办公设施,列入学校年度购置计划,由学校据实给予保障。
第十四条 办公室为法律顾问团提供必要的会务安排、行政协调等日常公务保障。
法律顾问团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办公设施购置计划,由办公室提出报学校审批。
法律顾问办理具体涉法事务的工作报酬或补贴费用,由办公室按规定向学校专题报告解决。
第十五条
5、 有突出贡献的法律顾问,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开展法律事务,充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保守学校工作秘密。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校长办公会议修订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年4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吸引社会各界、广大校友和在校师生员工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鼓励和褒扬捐助公益、发展教育的义举,规范捐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原则为:
(一)自愿原则。社会各界、广大校友和
6、师生员工均可向学校自愿捐赠。
(二)褒扬原则。凡捐赠者,无论多寡,予以相应方式鼓励褒扬。
(三)接受监督原则。尊重捐赠者意愿,专款专用,并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捐赠方式主要包括:
(一)捐助活动,如校庆活动、学术活动、学生活动等;
(二)捐赠款项,如设立奖助学金、奖教金、建设项目等;
(三)捐赠实物,如图书资料、园林景观、仪器设备等。
捐赠者可提出其它捐赠方式。
第四条 学校成立捐赠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管理有关捐赠事宜,落实和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捐赠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捐赠事宜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社会各界及校友捐赠的资
7、金和实物,统一进入学校财务(设立独立账户)和资产管理,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按捐赠者的意愿和学校的安排妥善使用和保存。
第六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保证捐赠财产发挥最大效益,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学校对于捐赠者均以适当方式给予鸣谢。
(一) 根据捐赠者意愿,在学校相关网站或刊物上刊登鸣谢公告;捐赠者的名字列入**大学捐赠芳名录,永久保存;对捐赠者分别颁发纪念章、纪念证书,授予荣誉称号,或建立纪念碑等。
(二) 根据捐赠情况,结合捐赠者意愿,对捐赠款项达到一定比例给予冠名鸣谢。包括:机构冠名、基金冠名、奖(助)学金和奖教金冠名、活动冠名以及建筑物冠名等方式。
(三) 对提供捐赠的单位,优先开展合作与共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捐赠单位的职工以及捐赠人的子女入学优先提供支持。
(四) 其他鸣谢方式或未尽事宜,由捐赠者与学校另行商定。
第八条 对广大师生、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介绍捐赠成功者,学校将给予奖励和表彰,其办法另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学捐赠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