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e付融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行供应链金融产品体系,提升我行业务服务水平,增强我行产品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以及其各级上游供应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关于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e付融业务,是指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将其合法持有以核心企业为付款主体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上游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核心企业依托融单系统平台开具融单,融单系统平台记载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在应收账款发生所有或部分转让时,该系统生成新
2、的融单登记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新的融单随债权转让一并转至新的债权人处。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名词释义如下: (一)融单 融单是指基于核心企业与其供应商之间通过商务协议关系已形成的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核心企业依据融单系统平台的规则向其供应商出具的记录供应商享有应收账款权利的电子记账凭证。 融单依据有关对应债权的所有转让或部分转让而生成一个或多个融单,记录受让人享有对核心企业的债权权利。 (二)融单系统平台 融单系统平台是指在一定使用规则前提下,提供开具融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融单的流转等服务,登记核心企业应付账款信息,实现供应商对核心企业的债权流转功能的信息平台。 (三)开
3、单人 开单人是指在融单业务平台上依据平台的业务规则开具融单的核心企业,开单人为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为商务协议的买方。 (四)持单人 持单人是指依据融单系统平台的规则直接从核心企业获取融单的持有人,或者通过债权转让方式获取融单的持有人。 (五)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是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设备或出租资产等其他原因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造成或产生的收益,包括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益、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有关的其他权益等。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造成或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不属于应收账款债权的范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4、 总行供应链金融部 总行供应链金融部是e付融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负责拟定e付融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二)负责e付融产品的设计与创新; (三)负责e付融业务的系统营销推广和组织推进; (四)负责组织e付融业务有关产品的培训; (五)负责有关业务系统的研发与完善。 第五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 (一)负责e付融授信业务的受理、审查,按程序报有权机构(有权审批人)审议、审批; (二)其他与授信审查审批有关事宜。 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 负责牵头有关部门拟定e付融业务信贷政策、风险管理制度。 第七条 总行法律保所有 (一)负责e付融业务的法律咨询服务;
5、二)负责e付融业务有关协议、协议等法律文本的审查。 第八条 总行合规部 负责e付融业务关于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制度的合规性审查。 第九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 负责e付融产品定价及有关费率的审批。 第十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 (一)负责e付融业务的放款管理; (二)负责e付融业务贷后管理的督导和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总行会计运营部 (一)负责e付融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操作规程的拟定; (二)负责e付融业务会计核算的管理、督导和检查。 第十二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 (一)负责e付融业务涉及的系统开发、改造工作; (二)负责对外部融单系统平台进行安全性、稳定性、
6、可靠性等方面的评估; (三)负责有关业务系统的日常维护,并协助业务部门解决客户办理e付融业务时遇到的技术问题。 第十三条 分行公司银行部 (一)负责辖内e付融业务营销推广培训和推广; (二)负责辖内e付融业务日常管理与统计分析。 第十四条 分行风险管理部门 负责对e付融业务进行审查,并按权限报有权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 分行信贷管理部 (一)负责e付融业务的放款管理; (二)负责e付融业务贷后管理的督导和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经营机构 开展e付融业务的客户营销推广、授信调查、贷后检查、贸易真实性核实、风险监控及风险预警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十七
7、条 e付融业务项下核心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供应链完整清晰,产品成熟、技术成熟、管理良好、*场广阔,在所属行业或者所在区域具备较强的竞争力; (二)与上游企业合作关系稳定、良好,能够对上游企业进行有效的供应链管理; (三)企业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资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原则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授信调查 经营机构发起核心企业授信调查,着重调查核心企业主体资格/资质、所处行业状况、经营能力、财务状况、在他行融资情形、企业信誉等,重点分析核心企业与其直接供应商之间以往应收账款的出质、转让、账龄
8、等情形,合理判断核心企业付款意愿、付款能力。 第十九条 授信审查审批 e付融业务审查审批按我行对公授信业务流程及权限管理。授信审查要点包括: (一)核心企业是否满足我行e付融业务准入条件; (二)核心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是否具备到期付款履约能力; (三)审查核心企业与其交易对手方的历史交易情形、历史付款情形,并对其贸易真实性进行审查; (四)经营机构提交授信资料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完备性;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审查通过后,提交有权审批人或审批机构审批。 第二十条 额度管理 e付融业务仅占用核心企业授信额度,纳入核心企业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管理,依照我行公司授信业
9、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协议、协议签订 与核心企业签订《银行e付融业务协议》(协议文本另行下发)及批复要求的担保协议等其他协议、协议。 第二十二条 债权转让和融资 (一)持单人向我行转让应收账款债权,并于提交融资申请时,将融单一并转至我行; (二)我行对持单人提交的融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为持单人提供融资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业务费用 依据有关我行向核心企业、持单人提供e付融业务服务,我行按融单所载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手续费,详细执行标准以《银行中间业务价目表》公布价格为准。手续费减免须报总行供应链金融部审核。 其他费用标准参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10、 融资到期管理 原则上核心企业须在融单记载的付款到期日前三个工作日将融单记载的资金付至我行指定的账户。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核心企业不按时付款的处理。核心企业不按时付款致使融资逾期的,依照我行有关要求进行逾期催收。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上级对公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e付融业务对账管理制度,设立e付融业务台账,统计核心企业已签发融单额度、我行受让债权额度等情形,并于每季度末汇总报送总行供应链金融部。经营机构应定时与核心企业进行对账,对账结果经核心企业盖章确认后作为贷后管理必要资料文件由经营机构专夹保管。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应依照我行贷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时对核心企业的经营情形、资金流向、结算往来、到期履约能力及担保情形等进行贷后检查。重点对核心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日常监控。经营机构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风险预警信号的,应迅速采取各种紧急措施保全资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第二十八条 总行与分行职能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对辖内e付融业务进行定时和不定时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说明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