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局有限公司职业病报告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报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本制度所指职业病系卫生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卫法监发2002108号职业病目录范围内所列病种。 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三、 公司和各单位安全质量部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 各单位及各单位指定的医院、公司指定的尘肺病诊断机构均为法定报告人。 五、 各法定报告人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实行紧急报告制度。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 1、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2、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
2、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3、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其报告程序为:发生上述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1小时内向所在地安全生产及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的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六、 尘肺病例由公司指定的尘肺病诊断机构在确诊后,填写尘肺病例报告卡,在15日内报告当地安全生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安全质量部。尘肺病的晋期病例也应填写尘肺病例报告卡做晋期病例报告。 七、 尘肺病患者死亡后,各单位应在10日内填写“尘肺患者死亡报告书”报公司指定的尘肺
3、病诊断机构,尘肺病诊断机构于15日内填写尘肺病例报告卡报告当地安全生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安全质量部。 八、 慢性职业中毒及其它慢性职业病由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机构负责报告。 九、 公司指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向当地安全生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 十、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职业病报告工作,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漏报、迟报、拒报和瞒报。 十一、 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给职工健康、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