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营业部前台业务人员事项报告制度规定
(*年5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营业部前台业务人员的业务行为管理,依据有关中国证监会拟定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投资咨询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公司《**证券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管理办法》、《**证券财富经理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咨询顾问管理规定》特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营业部前台业务人员,是指与公司签订有关协议,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在证券*场上从事招揽客户、服务客户等活动,并依照协议商定取得报酬的自然人。前台业务人员包括财富经理和经纪人。
第三条 前台业务人员事项报告制度应当遵循及时性、严肃性、准确性的原则。
第四条 前台
2、业务人员事项报告制度包括内部报告制度和外部报告制度。内部报告制度指公司系统内部报告制度,外部报告制度是指按规定向公司以外的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及行政部门等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五条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拟定前台业务人员事项报告制度,组织实施涉及前台业务人员报告事项的统计及报告。
第六条 分公司、营业部负责所辖前台业务人员事项的核实、统计及报告。
第七条 法律合规部负责前台业务人员管理有关报告的审核。
第八条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分公司、营业部分别设立前台业务人员事项报告岗位,由营销推广管理岗或指定人员负责前台业务人员事项内外部报告的起草、报送及将来整改跟踪等。
第九条 前台业务人员事项报告
3、分为三类:违规违纪类、刑事诉讼类、应向监管机构、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等外部机构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违规违纪类事项是指前台业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违反《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财富经理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咨询顾问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管理制度,公司依照《**证券前台业务人员违规违纪责任追究规定》对有关前台业务人员给予处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类是指前台业务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或涉及诉讼的事项。
第十二条 信息获取来源包括:外部监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等对公司或营业部发出的涉及前台业务人员违规行为的监管函件、检查反馈;内部日常管理、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类事项。
第十三
4、条 违规违纪类事项报告流程
(一) 总部、分公司发现前台业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后,总部、分公司营销推广管理岗登记台帐备案,并在第一时间通知营业部处理;
(二) 营业部发现前台业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核实,营销推广管理岗负责在“**证券零售交易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录入,营业部合规负责人复核,总经理审批后报告分公司、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审阅;总部、分公司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后由营业部对有责前台业务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三) 责任追究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向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营业部依据有关本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要求进行报告。
5、
第十四条 前台业务人员涉嫌刑事诉讼的,按下述流程报告:
(一) 营业部知晓前台业务人员有上述行为后,应立即报告分公司、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并在1个工作日内以公文形式上报;
(二)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在收到报告后,立即通报法律合规部,营销推广管理岗依照法律合规部及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要求,通知各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违法前台业务人员的有关事项,包括冻结其在公司系统相应权限、发布公示信息冻结其原有展业授权、冻结报酬及风险金的发放等;
(三) 公司认为需向关于司法机关举报的,由法律合规部负责向司法机关举报;
(四)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向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营业部依据有关本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要求进行报告。
第十五条 当出现突发事件且符合《**证券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管理办法》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应依照有关流程履行报告要求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拟定及说明。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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